第四节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 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由省交通厅主管。基本任务是照章征费、应征不漏,保证公路畅通和路况完好。
一、收费 1986年10月5日,哈尔滨松花江公路大桥通车收费,全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由此开始。此桥设两个收费站,收费及管理人员116人。
1991年12月、1993年6月、1995年5月,省高路局连续三次制定了《黑龙江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征费管理奖罚办法》。明确了对征费人员违纪的罚则。处罚规定由二次违纪除名到按情节分为一般违纪、违纪和严重违纪。严重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办法》的实行,严肃了征费纪律,促进了征费管理,减少了票款流失。
1996年9月,省交通厅制定了《收费还贷公路收费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适用于非省高路局管理的收费公路。
1997年2月,省高路局制定了《通行费票据管理办法(试行)》《征费管理奖罚办法》《计算机收费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和《稽查管理办法(试行)》4个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办法。
同年3月,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和省委、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办公室制定了《黑龙江省贷款及有偿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桥梁养护和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内容包括总则,机构、人员、编制、主要职责,车辆通行费的使用管理,票证管理与处罚,附则。共5章25条。其中第三章车辆通行费的使用与管理规定:省管征收部门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全额上缴省交通厅。征收单位的养护、管理、经费支出由省交通厅按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制定的预算拨付,剩余部分由省交通厅偿还贷款。市(地)管征收部门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全额上缴市(地)交通局,市(地)交通局按省在全部投资中比例足额上缴省交通厅。剩余部分由市(地)交通局按批准计划和预算拨付养管单位养护、管理、经费支出及征收部门超收分成等支出。再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地方集资、贷款。是年5月,省交通厅召开了全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会议,明确了网化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实行省、地两级管理,省由省公路局管理,市(地)由交通局委托公路处负责,下设的公路收费管理所,隶属于市(地)公路处领导。
1997年5月~1999年3月,省公路局先后制定了《车辆通行费征费人员违纪处罚办法》《黑龙江省车辆通行费征收业务管理制度(试行)》《车辆通行费稽查管理办法》和《车辆通行费票据管理办法(试行)》4个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提高了网化公路收费经营管理水平。
1999年7月1日,省人大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开始实施。新增添的第六章收费公路部分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公路收费站应公开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收费年限、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和监督电话;收费公路使用的车辆通行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和管理,收费站不使用统一票据的,车主可拒交和举报。至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法规渐趋完善。在全省收费公路中施行,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2000年底,全省收费路桥总里程为3683.888公里,收费站131个,收费及管理人员5578人。其中:省交通厅直管收费公路里程1410.04公里,收费站44个,收费及管理人员1980人。征收计划由省交通厅下达,征费额全额上缴,人员及管理经费由省交通厅拨付。其余为省地合管,地方公路通行费由市(地)交通部门管理,省公路局实行行业管理。省公路局设车辆通行费征稽处,市(地)设公路收费管理机构,县(市)设公路收费管理站(所)。通行费管理为收支两条线,实行市地级统收统支。
2001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包括严格控制公路车辆通行费免征范围、整顿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秩序、严格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等项内容。当年,全省撤销了11个、迁移3个设站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站。
2003年5月,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公路桥梁收费站(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共七条。规定了公路收费站(点)审批管理权限、程序;已批准的收费站(点)必须实行集中公示制度,收费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加强对收费站(点)的监督管理等。
2004年10月1日,黑龙江省首批10万张高速公路联网收费IC卡交付使用。以哈尔滨为中心,以绕城高速公路为枢纽,连接绥满公路哈尔滨至大庆、哈伊公路呼兰至绥化、绥满公路哈尔滨至尚志、同三公路哈尔滨至拉林河省界五段,476.881公里高速公路开始同步实行联网收费。收费方式由人工收费改为入口发卡、出口验卡,计算机管理,闭路电视监控的半自动化收费方式。同时撤销了中间东风、柳树林等8个收费站,行驶车辆只需上路领卡、下路交费,实现了高速公路无障碍通行,提高了车辆通行能力,降低了运营成本。这五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由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统一管理,集中结算。
同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内容含总则、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60条。《条例》的指导思想是:公路发展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明确限定了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收费站点的设置、收费标准、收费权限、权益的转让、车辆通行费的征收范围和使用管理等。其中第四章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规定:收费公路建成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不得边建设边收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要对公路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设置公告牌,公布收费的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须与道口数量、车流量相适应,不得随意增加人员;设置保证行车安全的设施;向使用者出具合法票据;收费期限届满或届满前已还清贷款和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并由政府进行公布等。当年,全省国省干线公路和经济繁忙路段收费站170个匝道实行了24小时全天开通,允许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货车优先通过。同时在439处易发、多发事故路段,设立了487块规范的警告标志牌。《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行为,改善了公路服务状况。
黑龙江省收费公路收费按投资渠道不同分为三类:省交通厅投资部分,车辆通行费由省交通厅直属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征收;省地合建部分,通行费由地方交通部门征收;企业投资建设部分,通行费由建设单位征收。同时对政府还贷公路(前二类)和经营性公路(第三类)实行分类管理。至2005年底,全省收费公路总里程6674.333公里。按经营性质分,偿还贷款里程6351.042公里,其中:省交通厅直管2818.533公里,省地合管3532.509公里;经营性里程323.291公里。按技术等级分,高速公路721.727公里,一级公路678.172公里,二级公路5131.011公里,三级公路93.295公里、收费桥梁路段50.128公里。全省有收费站225个,收费人员10322人(其中:省交通厅直管收费站90个,收费人员4595人;省地合管收费站113个,收费人员4870人;经营性收费站22个,收费人员857人)。
二、监控 1993年9月,黑龙江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成立了京哈公路微机收费监控系统项目领导小组。
1994年,省高路局制定了《京哈公路微机收费监控系统总体设计方案》。内容是在计算机收费和CCD监控的基础上,采用半自动系统辨别车型,使用红外线监测和随机高速图像处理等技术。此系统首次在国道京哈公路兰陵和平房两个收费站安装,并运行。
1996年6月,省高路局在佳木斯处佳木斯松花江公路大桥收费站、哈尔滨处尚志收费站安装了收费监控系统。
1997年起,高路局所属4个管理处18个收费站66个车道全部安装了收费监控系统。同年2月,省高路局制定了《计算机收费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征费规程、监控规程、远程监控中心、维护、罚则及附则。共8章43条。当年10月交工的国道绥满公路哈尔滨至大庆段扩建工程,是省内第一条设置监控系统与公路同步建设、同步交工、同步交付使用的监控项目。
1998年10月,哈尔滨至大庆段高速公路6个收费站32个车道安装了非接触式IC卡收费监控系统。
2001年起,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收费站(所)通信监控收费机电系统,实行了与公路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