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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营许可

第三节 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开业管理),即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运输法规,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资质审查、登记、核发经营许可证等行政管理行为。黑龙江省运输管理部门运用经营许可这一行政手段,对省内运输市场运力、运量的社会需求和比例,运力及厂(场)站、校布局安排,实施了有效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一、许可决定

  1987年6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及随后制定的客、货运输及汽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运输服务及汽车维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县(含)以上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报请审批,符合开业标准的,给予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向税务、保险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项目后方可开业。临时(不满3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经县(含)以上运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经营证》即可开业。批准开业的车辆,应设有统一标志,并由运管部门发给单车《营运证》,一车一证,连同签发的“行车路单”随车携带,在省内通行。申请客运的按先批线路后买车的程序履行开业报批手续,运管部门对申请在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批准从事临时货运(1个月内)的车辆,在行车路单加盖“临时营运”戳记。汽修业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技术合格证》。

  1991年9月,省交通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运管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后,还需向公安部门办理《治安管理登记证》。

  1992年1月,省交通厅发布通知规定,将汽车维修业《技术合格证》改为《经营许可证》,从1993年1月1日起未换证的,按无证经营处理。同年6月,省交通厅印发的《黑龙江省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按省运管局规划筹建检测站的单位,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当地运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市(地)运管部门初审,省运管局检测站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符合开业条件的,由省运管局核发《检测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方可开业。

  1993年1月,省交通厅印发了《加快道路运输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共35条。核心内容是取消了不利于道路运输发展的种种限制,运输行业经营者只要符合《开业条件》,运管部门即予批准。当年,全省新审批长途营运客车921辆,比上年增长12.7%;出租车2507辆,增长16.8%;营运货车9355辆,增长11.7%;汽车维修厂450户,增长7.8%。

  1995年7月,省交通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汽车运输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办法》增加的内容有:省运管局在接到市(地)运管部门申报后,15日内给予是否建站的批复。省运管局进行资格评审,在10天内通知申请认定单位,接受申请的单位,向省技术监督局申报计量认定,并组织汽车检测站认定委员会进行初审和终审,合格的核发《汽车检测许可证》。同时,省技术监督局进行计量认定,合格的核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取得《检测许可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汽车检测站,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开业。

  1996年9月,省交通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驾训班和经营性教练场的单位或个人,须持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银行部门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拟办书面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到辖区市(地)驾管办办理立项申请,市(地)驾管办审核,上报省驾管办立项审批;申办者接到立项通知书,按“开业标准”在6个月内筹建完毕,持固定资产评估证书和验资证明,到辖区市(地)驾管办办理开业手续,初审合格,报省驾管办申请开业审批,验收合格由省驾管办核发“培训许可证”,申请人凭证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即可开业。

  1997年3月1日,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凡申办以赢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经济技术条件的有关证明,向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运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经营道路运输的车辆,还需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凡单位和个人自有车辆,未申请办理经营道路运输手续的,不得经营道路运输,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超过3个月未营业的,其经营资格自动取消。还规定了:申办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本省跨市(地)道路旅客运输、零担货物运输、运输代理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跨入本省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以及设立运输业务代办机构的;经营一级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专业维修服务站的;开办汽车驾驶学校(培训班)、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经营出入国境道路运输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道路运输的,报省运管局审核、批准。

  1999年5月,省交通厅、劳动厅印发了《关于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就业或从业人员实行准入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从事汽车修理、汽车驾驶就业及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或继续从业。

  2001年12月,省交通厅转发了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规定》明确了交通部门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审核和审批的程序是:市级交通部门自收到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货物搬运装卸、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交通部审批。

  2003年7月,省交通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第三章开(歇)业审批调整的内容是:申办单位或个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按“开业条件”由6个月增加到8个月内筹建完毕。新增内容有:申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除按正常手续申办外,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申办中外合资、合作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须经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交通部立项开业审批。

  2004年7月1日,《国道条例》实施。《条例》将道路运输行业开业由行政审批改为行政许可。调整的内容有:将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权限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县以上运管机构实施,调整为直接授权给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实施;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主体进行了重大调整,由省级运管机构实施许可的事项只有跨省、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国际道路运输,货物危险品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实施,其余的许可事项均下移到县级道路运管机构实施;客、货运输场站经营许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由县级道路运管机构审批。新增添了:对客、货运输场站的经营设定了行政许可;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到8年,届满需延续经营许可的,应重新提出申请三项内容。

  2005年6月1日,交通部颁发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施行。第三章经营许可规定: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与已取得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定期国际旅客运输班线的,应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材料。省级道路运管机构收到申请后,按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期限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决定予以许可的,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许可文件到外事、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部门办理有关车辆、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同年8月1日,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施行。《规定》第二章经营许可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辆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道路运管机构对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运管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条件的,运管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持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即可开业。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管机构提出申请,运管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件。

  同年8月1日,交通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规定》第二章经营许可规定:道路运管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客运班线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分别自受理之日起20日和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运管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经营、客运班线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证》;运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管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给途经上下旅客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管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管机构应在10日内回复,予以同意的,应注明理由,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被许可人应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即可开业营运。

  二、许可条件

  经营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条件。黑龙江省由省交通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条件和标准。

  1986年2月,制定了《黑龙江省汽车修理企业开业技术标准》。1992年,制定了《黑龙江省客货运输开业条件》和《黑龙江省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开业条件。1995年,制定了《黑龙江省汽车运输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办法》对开业条件作了修订。1996年9月,制定了《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开业标准》(试行)。以上《条件》《办法》《标准》规定经营道路运输开业基本条件是:

  车辆设备条件。从事客货运输的经营者必须拥有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取得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汽车维修(检测)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设施条件。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租用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场所、停车场者,须签订合法的租用合同。汽车维修(检测)企业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修理(检测)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资金条件。除固定资产外,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从事客货运输的经营者须有一定的资金或资产作为事故赔偿的保证金。

  人员条件。管理人员、检测人员、教练员、驾驶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并取得与其工作性质相适应的资格证书。乘务员、教练员须符合年龄要求。

  组织条件。须有完善的企业章程;有法定代表人;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

  2001年12月,省交通厅转发了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应符合的条件是: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投放的车辆应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2004年7月1日,《国道条例》实施。调整的内容是:道路运输经营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由“先审批,后购车”,改变为要先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如经检测合格的车辆、设备,以及场地等。

  2005年6月1日,交通部颁发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施行。第二章经营许可规定,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是: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法人;从事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有符合从事国际道路运输条件的驾驶人员;拟投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同年8月1日,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规定》申请从事汽车、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或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停车场和生产厂房;有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至少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测人员,以及主要工种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同年8月1日,交通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施行。第二章经营许可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有与其经营业务(班车、包车、旅游客运)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有从事客运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客运班线经营,还应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有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管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证书;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设备、设施;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审验

  年度审验是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例行监督审查工作。

  1997年3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到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经营。审验的内容包括: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经济技术条件、规费缴纳、票证使用、服务质量等。

  2001年9月,省交通厅印发的《关于开展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实施意见》规定:从2003年起,道路货运企业资质等级年审与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同时进行,并将货运企业的车辆,第三者责任、公众责任货物进行保险工作列为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

  2002年2月,交通部颁发了《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的内容和程序。对道路客货运输业户的年审程序分两个阶段进行,先审验运输车辆,再审验经营业户,对各类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包括客货运输、车辆维修、装卸搬运、运输辅助服务)的审验,凡设有分支机构的,先审验分支机构,再审验经营业户本部。审验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内容是:审验《道路运输证》是否有效;查验车辆二级维护有效凭证;审核车辆技术等级;查验道路运输管理费的缴纳情况;审验经营行为。审验后符合规定的,运管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上填写审验日期,并加盖审验专用章。审验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内容包括: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是否有效(包括分支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分支机构由其母公司所在地的运管机构统一核准;查验运管费的缴纳情况;查验经营业户经营行为;考核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不能通过年审。审验后符合规定的,运管机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审验记录”栏上填写审验日期,并加盖审验专用章。审验不合格的,运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经营业户进行整改和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审验结束,合格的,发给客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标贴”。

  2003年7月,省交通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开(歇)业审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按规定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合格,由省驾管办在其培训许可证(副)本加盖审验章,方可继续经营。培训单位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进行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

  2004年2月1日,省物价局批复的《道路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标准》施行。《标准》规定,对道路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每年审验一次。同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除对运输工具实施年度审验外,对经营主体的年度审验调整为质量信誉考核。同年,对省管道路营运客车经营资格年度审验的结果是,审验合格车辆共2086台,未参加年审车辆249台。根据年度审验规定,在限定时限内未持相关材料补办年审手续的,收回其线路经营权;严禁未参加年审的车辆进客运站发车;对持过期营运证营运的车辆,一律视为无证经营,并按上限进行处罚。

  2005年5月,省交通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国际道路运输发展实施方案》。《方案》要求通过年度审验外运企业经营条件、经营手续,进一步规范全省国际道路运输市场。当年,审验了全省从事国际道路运输企业24家,审验客车91台、货车530台,共621台车辆全部合格。对省管道路营运客车经营资格年度审验的结果是:审验合格车辆2185台,未参加年审车辆299台。2005年度对全省107所驾驶员职业培训单位的经营行为、设备设施、内业管理等审验结果是:限期整改的有哈尔滨市宾县职业培训中心、牡丹江市穆棱驾校、佳木斯市桦南驾校、鸡西市密山驾校、绥化市青冈驾校和黑河市驾校6所培训单位;停业整顿的有哈尔滨市延寿驾校、齐齐哈尔市甘南驾校。整改期限为两个月,停业整顿期限为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