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运价管理
第四节 运价管理
黑龙江省道路运价管理,按照遵循运输价值规律,反映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道路运输内部及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实行按质论价、差别定价的原则,进行道路运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价格形式执行国家定价。随着全省道路运输市场体制的逐步建立,尊重价值规律,反映供求关系的市场调节价格形式范围渐趋放宽。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运用价格这一经济杠杆,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了宏观调控和管理。
一、价格形式
1988年4月1日,根据国家物价政策和规定,结合省内实际,省交通厅、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公路运价管理实施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公路运价管理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汽车客、货运价,国际、国内集装箱运价,拖拉机、特种车及小型机动车运价,装卸搬运、托运包装、联运服务及客、货运站的服务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各地区部门、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都必须执行,不得越权调整、擅自变动、另立名目、价外加价,不得多计或少计运输里程、货物重量、变相涨价,不得收取运费回扣;国家指导的公路运价,按照运价分级管理权限,对特定地区、线路、货物、车辆和某些条件下的运输,下级交通部门或运输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调整运价和收费,包括基本运价、上限或下限幅度,加减成率;市场调节的公路运价,是在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外,允许随运输市场运力、运量供求变化而灵活变动的运价和收费,包括边远山区、农村道路条件很差的支线,某些特种货物、特种车辆,人力、畜力车运价,由当地定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和条件,一般可由承托双方协议定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经常掌握运输市场运价信息,当运价暴涨、暴落时,通过组织车辆、控制货源、规定最高限价等经济和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办法》的出台,加强了公路运价管理,适应了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需要。
1991年10月,省交通厅、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客运出租汽车计价规则》(试行)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费收属国家定价。
1994年4月1日,交通部颁发的《关于汽车运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通知》明确了客运价格除了高档豪华汽车、包车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外,其余均采取国家指导价;货运运价中,抢险、救灾、军运等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实行国家定价。省际零担货物运价,由国家计委和交通部确定。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上述范围以外的汽车货物运价管理形式,由各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汽车客、货运站费收,服务性费收,由各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实行国家定价;汽车维修价格,在交通部统一工时定额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定价。
1996年,黑龙江省汽车租赁业开始起步。汽车租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议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1998年12月1日,省交通厅、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明确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价格除包车和旅游客车运输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均实行政府定价。汽车抢险、救灾等国家重点货物运输及零担货物运输实行国家定价;汽车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运输,实行国家指导价,在《规则》规定的基本中准价基础上浮动20%;其他汽车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在《规则》规定的中准价基础上执行汽车货运交易场、站按运输条件、市场需求等定期公布的价格。汽车货运交易场、站外货物运输交易运价由承托双方议定。当汽车货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将对汽车货运价格采取限价等干预措施。
2003年10月10日,省交通厅、物价局重新修订印发的《黑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实施。《标准》规定:汽车维修收费实行国家指导价管理。
2004年7月1日,省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施行。《目录》规定:省内所有道路客运价格,汽车客、货站场收费,汽车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费和机动车检测维修费实行国家定价,其他道路汽车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等价格形式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至2005年,由于燃油价格持续上涨,燃油费用占运输成本的比重不断攀升,运价与价值出现扭曲现象,对道路客运行业冲击较大,大部分经营者处于保本经营状态,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货运价格的运行情况是,由于受货运市场价格放开的影响,货运站、场以及货运代理服务收费,实际上实行的也是市场调解价格。货运市场价格的放开,价值规律在货运市场发挥了调节运输供求、合理配置运输资源、提高货运企业生产效率的作用,货运价格纠纷有所减少,促进了道路汽车货运市场的健康发展。道路运输服务业价格的放开,也起到了促进道路运输服务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二、制定及费率
1987年6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对经营公路运输、运输服务及汽车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按路况、车型、车种及货物种类、服务项目等制定差别运价,经同级物价部门同意,在本辖区内公布实行。汽车客货运输、零担集装箱运输、搬运、装卸、包装价格,汽车修理、联运服务、委托代办等费率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定,经省物价局同意发布执行,报交通部和省政府备案;1吨(不含)以下小型机动车、畜力车、人力车的客货运输价格,由各市(地)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颁发执行,报省交通厅、物价局备案。
1988年1月1日,交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实行。《规则》规定:仓储理货费费率为每50公斤0.20元;零担装卸费为每票起码计费0.10元;中转换装包干费率为每50公斤普通货物0.40元,特种货物0.50元。
同年4月1日执行的《黑龙江省公路运价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省交通厅根据物价管理权限,制定本省的装卸搬运、联运服务、托运包装收费规则,制定、调整汽车运输客、货基本运价,拖拉机、国内集装箱运价,装卸搬运、托运包装,公路客、货运站和联运服务等收费标准,经省物价局审定后发布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各行署、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授予的权限,制定和调整辖区内疏港、疏站的短途运输、两吨半以下(含两吨半)的小型货运汽车、客运出租车运价,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交通、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运价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和调整县(市)管理的运价和费率,对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规定最高限价,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交通、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1989年6月,省交通厅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对规则中尚未明确的价格制定、价目、价率进行了相应的补充。规定了车辆站务费和车辆停放费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零担货物装卸费(20公斤内)每票起码收费为0.10元。
同年12月8日执行的《黑龙江省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计价规定》规定:公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凡9座以上(含9座)汽车旅客运输运价由省交通厅制定或调整,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8座以下(含8座)的小型汽车运价(含出租车运价)由市(地)交通局制定或调整,报同级物价局审核批准,并报省交通厅、物价局备案。
同年12月8日执行的黑龙江省《关于提高公路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规定:全省汽车客运票价由人公里二分八厘提高到四分,提高幅度为42.8%。
1990年9月30日零时,省交通厅、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汽车货物运输计价规则》开始执行。《规则》规定:汽车货物运价由省统一制定,实行分级管理。拖拉机、两吨半及以下小型机动车运价,由各市(地)制定,报省备案。人力车、畜力车运价由当地交通、物价部门自定。
1992年1月1日,省交通厅、物价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汽车货运站费收项目基本费率的通知》实施。调整的费率是:仓储理货费由每50公斤0.20元,调整为0.30元;中转换装包干费由每50公斤普通货物0.40元调整为0.70元,特种货物由0.50元调整为0.90元;组货劳务费零担班车运输由按全程运费的6%提取,调整为8%,整车运输由按全程运费的3%提取,调整为5%;增加了货运代理服务的货运配载服务费按货运站整车运输组货劳务费标准提取,只提供货源信息服务,按全程运费的1%提取。
1994年5月1日,省交通厅、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涉外汽车计价规则》开始实施。《规则》规定:省交通厅、物价局颁布统一的计价规则,各口岸市(地)交通、物价局根据本地涉外运输实际制定各价目的价率(费率)。
同年5月31日,省交通厅、物价局又印发了《黑龙江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作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汽车、摩托车维修工时单价为:一级维修企业的整车、发动机总成大修每小时4.50元;一级企业除整车、发动机总成大修外的作业,其他级别汽修企业及摩托车维修企业作业,每小时4.00元。各市(地)经交通、物价部门批准后可在规定单价和标准基础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下浮不限。
1996年6月,省交通厅、物价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规则》规定了客运代理费(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费率标准为:一、二级,三级站及三级以下,分别按客运运费的10%、8%和6%收取;行包运输代理费,不分站级统按行包运输收入的15%计收等项内容。
1998年12月1日,省交通厅、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汽车运价规则》施行。规定:汽车旅客运价凡9座及以上由省交通厅、物价局调整制定,8座以下的小型汽车运价,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调整、制定,报省备案。还规定高级客车的车型认定票价由各市(地)运管处上报省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审批,加强了高级客车票价管理。由于地区间的成本差异,允许各市(地)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
黑龙江经营性停车场除大庆市由交通部门配合政府共同管理、齐齐哈尔市由交通部门管理外,其他市(地)均由市政、交警部门管理。费率的制定由市(地)、县(市)、省农垦总局物价主管部门提出调定方案,报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农垦总局批准后执行。属政府定价。1999年10月,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大庆市营业性停车场、存车库场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2小时大型车每台收费2元,小型车收费1元;每日大型车每台收费10元,小型车收费5元。暖库存车夏季每日大型车每台收费20元,小型车收费10元;冬季每日大型车每台收费40元,小型车收费20元。2001年12月,齐齐哈尔市物价局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审批规定:地下停车场临时停车10小时以内按每台每小时4元收费;24小时以内按每台40元收费,月按每台500元收费。季、年度收费可按月标准计收,一次性交费可优惠。
2000年12月,省交通厅、物价局印发了《黑龙江省汽车旅客运价规则的补充规定》。对计价规则补充的主要内容是:“春运”(春节前15天,春节后25天)及“五一”“十一”(各7天)节日期间,旅客运价可在同类型车运价的基价上加成10~30%。加成幅度由各市(地)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跨市(地)的客运线路,由起止站的市(地)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统一的运价,并报省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春运”及“黄金周”结束,立即取消浮动;公铁并行线路,运价可在同类型客车运价的基价上减成计算,下限不超过30%。按运价审批权限经交通、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春运”及“黄金周”期间运价调整,至少提前三天公布调整的客运车辆、线路、期限等。《规定》的出台,促进了黑龙江省公铁并行汽车旅客运输的良性发展,加强了“春运”及“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管理,保护了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001年4月1日,省交通厅、物价局制定的全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试运行。
2002年7月1日,省物价局、交通厅根据检测成本等情况,决定调整检测收费标准,又印发的《关于调整全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施行。规定:道路运输客货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的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费由每辆次236元调减为200元,一次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调试后可免费复检一次;客货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收费标准由80元调减为65元,不合格项目复检,只收单项复检费;客运车辆每三年进行一次的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收费标准由100元调减为70元。
2003年10月10日,省交通厅、物价局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施行。《标准》规定:各维修企业可按《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报当地交通、物价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收费标准必须在醒目处挂牌公布,实行明码标价。汽车维修工时费单价标准是:二级维护工时费单价为每工时6元;一类维修企业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20%,二类维修企业每工时8元,可上下浮动10%,三类维修企业每工时6元。
2004年2月1日,省物价局批复的《道路运输站乘(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收费标准》施行。《标准》规定:道路运输站乘(务)人员资格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次收费120元(含考试费)。培训考试合格后发《从业资格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2005年5月10日,省交通厅、物价局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规定:汽车客运站费种和费率调整后,三级及三级以上客运站的费种设立和费率标准实行审查报批制,由县(市)、市(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规则》调整的内容是:客运站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的发班费由收取客运运费的6%,调减到5%,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存车服务冬季暖库存车费收标准大型车每辆次每日由30元调增到30~50元。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在应班前3小时除外)委托客运站看管,收费标准由不超过8小时,调整为超过3小时,每辆次可收取5元停放费,超过8小时,按存车费标准收取;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费、脱班费。延误费收取标准:每辆次营运班车每延误5分钟,由收取2元调增为收取10元。脱班费按营运班车起点至终点的全员票价总额的50%,旅游班车按全员票价总额的80%收取标准不变。长假由“春运”一项增加到“春运”和“五一”“十一”三项的延误费和脱班费,按上述标准加倍计收。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或脱班的,客运站应按前款规定标准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费和脱班费,由加倍支付调整为按前款标准支付。旅客站务费(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提供旅客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发布等基本客运服务,并实行微机售票的)标准由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0.5元,调整为一、二级客运站客票面额高于8元的,每人次收取1元;高于3元、低于8元的,每人次收取0.7元;低于3元的,每人次收取0.3元。三级客运站每人次收取0.3元。三级以下客运站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站务费不得在客票外另行收取。新增加了:“春运”和“五一”“十一”长假期间,临时增加班车的票价可加收30%~50%空驶费,长假时间春节为前10天和后20天内,“五一”“十一”为前5天和后10天内。临时增加班车数量、线路、班次及加收空驶费标准等情况,必须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退票费的办理由于旅客原因,检票后或超过发车时间的,不办理退票,由于站方责任造成脱班的,应为旅客全额退票,并做好善后工作;客运站不得另行向旅客收取微机技开费、X光行包安检费、空调费和如厕费等;《规则》所规定的费目和费率,客运站必须向社会公示,接受承运人和旅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