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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票证管理

第五节 票证管理



  道路运输票证分为运输经营票据和运输管理单证。票据是运输经营者向旅客、货主及用户收取费用时出具的经营性收费凭据及缴纳规费的凭证。包括国内长途客运固定、定额、补充、包车、旅游、出租客票,过境客运票据等;行包票、小件寄存、退票、订(送)票、停车费收据;货运、汽修发票及附据。单证包括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货物运输路单和各类人员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倒卖和转让。

  一、票据

  1987年6月1日及1990年4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路运输票据(发票除外),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制定、印刷、发放、管理和使用。公路运输行业所需发票,由省税务局按省运管局提供的样式和所需计划印制,由省运管局购用、发放和管理。公路运输经营者领取票证时,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经营者分立、合并、迁移、停业或终止营业时,应向原批准印制或购领单位办理票证缴销或更换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转借、涂改和私自处理票证。《条例》和《细则》的贯彻实施,扭转了全省公路运输业使用的各种票证不统一,个体运输户自行印制、买卖票证的现象。

  1991年3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省交通厅、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公路运输行业发票印刷、发放、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包括公路运输行业发票印、领、发、存、售各环节管理的规定。同时明确严密衔接准备,各级税务部门清理现存的运输发票,当年6月底前一次售给同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通知》的实施,维护了运输市场秩序,加强了公路运输行业发票管理,确保了税费征收。从1991年7月1日起,改变公路运输行业发票管理形式,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运输行业发票的印制、发放、管理。同年10月,成立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票据管理所,负责省内客、货运,汽修等运输行业经营性票据的管理和发放。

  1992年10月,公路运输行业发票由普通发票改为涂炭式新版发票。

  1993年3月,客运汽车固定客票由300克纸板印刷,改为用600克纸印刷。4月1日,省交通、公安、财政厅及省工商、税务、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经营性票据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管理范围、印制、发放使用、监督检查与处罚和附则。共6章29条。同年5月12日,按《办法》对公路运输经营性票据实行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价格、统一发送和统一监督检查的规定,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经营性票据价格目录》。明确了票据价格包含印刷费、保管费和运送费;新增票据收费标准,由省公路运输票据管理所制定,报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执行。票据价格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目录》的实施,加强了全省公路运输经营性票据的管理,解决了在票据发放过程中乱收费、乱加价的问题。

  1994年8月,国家《票据管理法》出台,税务部门将货运、汽修、出租等行业的票据管理权收回。从当年起,由于黑龙江省公路运输客运企业基本实现了经营机制转变,客运车辆实行承包制、租赁制,客运中途票的使用量逐年下降。

  1995年,省内微机客票开始使用,客运行业出现硬板票、微机票并行的局面。

  1997年3月1日,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票证部分增加了道路运输经营者向旅客、货主及用户收取费用时,应主动付给有效票据,不付给票据及付给无效票据的,旅客、货主及用户可以拒付费用。同年5月,省道路运输票证管理所对全省道路微机客票式样作出了统一规定。

  1998年2月,省交通厅、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印发了《关于加强长途客运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旅客运输时,必须向旅客发售有效客票;司乘人员向旅客出售中途补充客票时,必须按照客票填写内容逐项填写;司乘人员只收钱款不付客票时,旅客须及时索要票据并妥善保管,以便查验或在发生意外伤害时作为保险凭证进行索赔;旅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对未按期缴纳保险费的客运车辆责任人承运的旅客,以及未持有效客票的旅客,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承担。《通知》的出台,保障了黑龙江省道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的经济利益,规范了客运市场票据管理和使用行为。同年3月1日,黑龙江省实行旅客出险后依据有效客票进行处理的办法。

  1999年1月7日,省交通厅、地税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使用发票的通知》。规定:全省培训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防伪技术统一印制,由省交通厅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印制计划、领购、发放和管理。1月21日,省交通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内容包括培训专用发票的购领、发放等管理规定。共27条。《通知》和《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当年,黑龙江省道路运输客运站完成了始发站硬板票向微机票的转换。

  2000年,全省中途客票的使用量下降到谷底,年维持量在2500万张左右。

  2001年9月,省运管局印发了《关于对违反微机客票使用规定的客运站进行处罚和点名批评的通报》。点名批评了汤原、兰西、青冈、望奎、鹤岗客运站和哈尔滨南岗客运站,责成以上6个客运站站长进行检讨,并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不使用统一票证的没收全部非法票证和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1~3倍罚款”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予以处罚。

  同年12月,省地税局、交通厅印发了《关于启用〈黑龙江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业务的单位(包括驾校、驾训班、经营性教练场),在收取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培训发票”,各培训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发票管理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

  2002、2003连续两个年度,省运管局对全省微机客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绥化、鹤岗、佳木斯运管处及时到客运站落实了2001年《通报》的要求,全省已有85%的客运站使用统一印制的微机客票,只有望奎客运站、哈尔滨的南岗、三棵树、道外客运站等少数客运站使用非全省统一微机客票。客运票据管理比较好的是佳木斯市运管处及所属各县(市)运管部门。2003年,中途客票使用量开始稳步回升。

  2004年6月,省运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汽车道路旅客运输票据管理规范》。包括:票据种类,票据管理使用原则、使用程序、标准(含票据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库房安全标准)和票据管理工作制度(含计划、购领,票据验收入库,票据发放,票据和票据管理检查制度)5个方面内容。还附有旅客运输票据种类明细。

  2005年9月23日,省运管局印发了《关于取消长途客票保险费和客运附加费字样的通知》。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取消长途客票(包括微机客票、长途汽车补充客票、长途汽车代用客票)上“票价含旅客保险金、客运附加费”字样。《通知》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黑龙江省长途客运票据的管理。

  2001~2005年,黑龙江省客运票据实际使用年均递增率为6%,接近长途客运旅客年递增率;城市间长途客运旅客持票率好于城乡、乡乡间客运持票率;长途客运好于短途客运持票率。至2005年底,全省使用统一印制微机票的客运站达到了90%,仍然没有使用统一微机票的客运站只有哈尔滨市的客运站。全省负有票据管理职能的部门已有95%达到了客运票据管理的规范化。中途旅客平均持票率达到了50%。




  二、单证

  1987年6月1日,省人大颁布的《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条例》规定: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经营许可证、单车营运证、运管费缴讫证、行车路单,由省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作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制作、转让和租借。

  1990年4月1日,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开始实施。《细则》规定公路运输单证,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1992年11月,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省交通厅印发了《关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的通知》。明确了《运输证》由原营运证或非营运证、车购费凭证、运管费缴讫证组成。黑龙江省核发《运输证》工作从1992年11月25日开始~1993年6月30日结束。核发期间,严格审查经营者“开业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通知》的出台,加强了证件管理,减少了汽车驾驶员携带的证件,简化了运输手续,方便了车辆行驶。

  1995年11月,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印发了《关于收取涉外汽车运输单证使用费的通知》。明确了对黑龙江省从事汽车出入境运输业者使用的涉外运输单证收取工本费和审验费。《通知》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征收办法、资金管理、资金使用5个方面内容。收费标准规定:中俄国际汽车运输A种行车许可证为定期旅客运输许可证,使用期3年,收取工本手续费、初审费各10元,收取年审费40元;B、C种为不定期客货运输许可证,皆往返一次有效,收取工本手续费15元、初审费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出入境运输统一标牌,收取工本费20元、审验费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出入境货物(旅客)运输行车路单和国际汽车联运货物运单,每份各收工本费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出入境运输申请开业审批表,每份收工本费3元、审验费60元。《通知》的出台,加强了对涉外汽车运输单证的使用管理。

  1997年8月,根据交通部颁《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省交通厅印发了《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贯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货物运单由省运管局统一印制管理,各地不得擅自印制。社会零散车辆由起运地货运站或运输服务中介组织到当地运管部门领取,专业运输企业直接到当地运管部门领取。按《办法》要求,运单分为甲、乙、丙三种,甲种为普通、大件、危货等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业务运单;乙种为集装箱汽车运输运单;丙种为零担货物运输运单。同年11月,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道路货物托运单工本费收取标准》规定:甲、乙种运单和清单工本费每本7元,丙种运单每本7.5元。《通知》和《标准》的实施,促进了道路货物运单的管理,避免了货物运单领取、发放中出现的乱收费现象。

  2002年2月,交通部颁发了《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年审结果及违章处罚情况。同时规定:对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与个人经营者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并有健全管理制度的单位,运管部门向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对道路运输企业在注册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经营资格的分支机构,运管部门另发给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对运输企业在注册地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由经营地的运管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具有一、二级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省级道路运管部门发放。

  2002年6月10日,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印发了《关于调整道路货物运单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由于采用了更为省时、方便、防伪、无毒的无碳式货物运单,印制成本发生了变化,《通知》规定将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单[包括道路货物托运单(甲种)、集装箱汽车运单(乙种)、汽车零担货物运单(丙种)、零担货物交接单]的工本费收取标准调整为每本15元。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2003年7月21日,省物价局批复,同意继续执行道路货物运单工本费每本收取15元的标准至2006年末。

  2004年1月1日,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国际道路运输单证费的批复》施行。《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中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定期客运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预先相互送给对方A种行车许可证,不定期客、货运输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发放B种和C种行车许可证,空车或超限超载超出另一方所规定的限制及运送危险品,由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发放特别行车许可证,A种行车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每份收取国际道路运输单证费80元,B种和C种行车许可证出入境往返一次有效,每份收取单证费3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统一标志,一次性纸制标志每个收取10元,铅制标志牌每个收取1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人员资格培训,从事出入境汽车运输的中方业务人员和司乘人员,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出入境汽车运输业务和技术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凭资格证书办理国家对出国人员规定的有关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出入境运输人员资格培训每人收取210元,其中:国际驾驶员资格培训每期每人收取课时费150元,培训资格证正副本每套10元,其他费用5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出入境客运行车路单和国际汽车联运货物运单各收取5元工本费。收取期限暂定一年。

  2005年2月17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复,同意继续执行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际道路运输单证收费标准至2006年末。2005年10月1日,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道路运输牌证(单)工本费的批复》实施。《批复》包括收费单位、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管理、收费期限等内容。收费期限暂定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