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规费征用

第四章 规费 筹融资

第一节 规费征用



  一、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是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工程、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黑龙江省交通厅贯彻执行了养路费取之于车、用之于路、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方针,以及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收管用一体,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好、用好、管好养路费,把养路费纳入计划管理。自1997年1月1日起,公路养路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养路费收入全额上缴省金库。使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提出计划,省财政部门拨付。

  (一)征收

  1.费率费额

  黑龙江养路费征收始于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征收费率由1949年按汽车运输总额的5%、畜力车3%计征。几经调整,至1985年,费率为15%,费额为105元。此后,随着公路建设的需要,费率、费额又作了多次调整。

  1987年8月,黑龙江省交通厅、国营农场总局印发了《国营农场车辆缴纳养路费暂行规定》。重申按自养专用公路里程多少,相应减征养路费。自养专用公路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减征费额的20~60%。费额的减征,扶持了农业生产。

  1988年,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89年4月1日起,全省养路费作第一次(本志断限内)调整。将省内按吨位计征养路费的车辆,征收标准由每月每吨位(以下简称月吨)105元调整为120元。专业营运车辆费率(营运总收入的15%)不变。增加的收入部分,全部作为新建绥满公路哈大段专用资金,加速了黑龙江省公路建设。

  1990年6月,省物价局、交通厅印发了《关于对城镇个体出租车辆按费率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出租车按营运总收入和规定的费率计征养路费,费率最高不超过15%。同年8月,根据省政府扶持国营农场加快发展摆脱困境的通知,省交通厅决定调整国营农场机动车养路费,由交通征费部门按全机台全费额35%征收。

  1991年6月,明确省林业厅系统对有自养专用公路20公里以上林场的车辆,按全部车辆全额的40%征收公路养路费。同年9月,全省养路费又一次调整。根据省政府筹集重点建设资金的决定,从10月1日起,开征公路养路费附加,按每月每吨位20元征收。合计征收140元。同年12月,根据省政府1990年第12次常务会议决定,全省垦区车辆养路费委托省农场总局代征,按全机台征费,实行减征政策。全部机动车辆总吨位核定应征额35%交农场所在市(地)、县;65%留省农场总局,用于专用公路建养。

  1992年4月20日,省计委、交通、财政、物价、农委5委厅局印发了《黑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征收标准规定:

  按费率计征:机动车费率15%,畜力车费率9%。

  按费额计征:汽车和拖拉机月吨收140元;汽车拖带的单双轴挂车收汽车费额的70%;非载货、客的特种车折半征收;大型平板车载重20吨(含20吨)以下部分收全费,20吨以上折半收;按旬计征的车辆每旬按月费额的三分之一征收;转运、提运途中的车辆按天征收;城市公共电、汽车兼行驶公路10公里以内的按月费额三分之一征收,兼行驶公路20公里以内的,按月费额折半征收,兼行驶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征收;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的车辆按省政府规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费额二倍征收;二轮(含轻便)摩托车每月每台(以下简称月台)7元,侧三轮月台9元,正三轮月台70元;有自养专用公路的农场、林场、矿山等单位的车辆,自养专用公路单线出口里程20公里以上,减征费额的20~60%,具体标准是:20公里以上至30公里,减征1992年哈尔滨市养路费微机征费20%,30~40公里,减征30%,40~50公里减征40%,50~60公里减征50%,60公里以上征收40%;畜力车单套月台8元,双套月台28元,多套月台40元。

  1992年12月31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全省养路费作了第三次调整。开征公路重点建设基金,从1993年1月1日起,按费额计征标准为月吨160元。筹备申办亚冬会,改造哈尔滨至亚布力滑雪场公路资金有了保障。

  1996年7月1日,省政府批准,对养路费征收标准作了第四次调整。按费额征收车辆每月每吨位由160元调整为200元;二轮(含轻便)摩托车月台10元,侧三轮月台13元,正三轮月台100元;畜力车单套月台12元,双套月台40元,多套月台55元;出租车在各地核定的征费定额基础上调增10%。其他按费率征收的车辆征费标准未作调整。征收标准的调增,加大了公路建设资金来源,加快了全省重点公路建设步伐。

  2000年10月1日,根据国务院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黑龙江省首先对哈尔滨市出租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下调了30%(月台豪华型由500元下调到350元,普通型由450元下调到315元)。全省各市(地)及少数县(市)也相继下调了出租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费额的调减,维护了出租汽车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2004年6月起,全国各地统一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交通部明确了按照国家《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对普通载货类汽车的公路养路费,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征收养路费,确保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相一致。对养路费已经包缴的车辆,应退还6月之后多征部分的养路费差额。

  2005年1月1日,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转发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开始施行。规定:对从事田间作业和非营业运输的三轮汽车,由车主定期向本县(市、区)养路费征费部门申报,县级养路费征费部门和农委核定发给养路费《免征证》后免征养路费。此项惠农措施的出台,减轻了农民负担。

  同年8月1日起,省政府召开的协调会议同意,将哈尔滨市联运汽车公路养路费缴纳比例由50%暂下调至30%。10月14日起,省交通厅、物价局决定调整大型货车20吨以上部分养路费征收标准,按计征吨位20吨以上的大型货车,20吨(不含20吨)以下部分征收全额养路费,超出20吨以上部分折半征收(2005年已办理包缴的车辆不实行此规定)。大型货车征收费额的调整,顺应了治理超载,全省大吨位车辆增加的局面,缓解了车主经营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 
                         
  2.收入

  1988年4月,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全省征费稽查队伍开展常规、专项稽查,治漏增收。1989年,全省养路费实际征收额突破5亿元。1992年,由于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法规,开展联合治理拖、漏、逃、抗缴养路费活动,当年征收额递增幅度达到高值。1994年,改革征费管理体制,养路费征收管理权限上收,实行“三权”归省,当年较上年增收1亿元。1995年,养路费实际征收首次超过10亿元。1997年征收近15亿元。增长因素除收费率和收费额调整、体制改革、健全了法规、依法征费外,车辆骤增和车辆吨位增长也是重要原因。

  1998年,在费改税舆论和洪灾的影响下,养路费实际征收幅度开始下滑,1999年出现负增长。

  2000年,全省养路费收入达到14.212亿元,为1986年的4倍。

  2001年,取消了农垦营运车辆养路费包缴的征收形式,改为在社会运输市场上从事定点营运的农垦车辆,按征收标准到当地交通征费部门缴费。同时调整了有关石油、林业、特种车辆和落籍外省,在本省营运车辆的费收政策,并加大了外业的稽查力度。当年,扭转了养路费欠收的局面。

  2003年,虽然受到“非典”的干扰和影响,但在全省两千余名养路费征稽人员的勤奋努力下,养路费征收额突破了17亿元。

  2004年起,养路费缴纳业务实行节假日正常办理,并从哈尔滨市开始,省内中心城市实行中国银行联网点代收。方便了车主,促进了养路费增收。

  2005年,全省养路费收入达到19.783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了11.3个百分点。1986~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养路费217.975亿元。




  (二)使用

  1.分配比例

  养路费使用分配的原则是:先国省道重点工程,次为一般国道及省道网化工程,再次是县乡道路的补贴。包括:

  (1)养护工程费:含新建、改建、大中修、小修保养、水毁、绿化、交通战备与道班房等费。占年养路费总支出的90.6%左右。

  (2)养护事业费:含行政管理、机械设备购置、厂场建设、科教技术进步开发及质监定额费等。占年养路费总支出的3.2%左右。

  (3)养护其他费:含劳动保险、职工福利、奖励、国家规定税费和预备费等。占年养路费总支出的1.7%左右。

  (4)高速公路养护费:占年养路费总支出的3.9%左右。

  随着养路费收入的增加,养护工程费使用的比例也逐年增大。

  1986年,省属养路费投资额18405万元,其中:养护工程费占83.8%(新改建工程费占57.4%),养护事业费占7.0%,养护其他费占9.2%。

  1990年,省属养路费投资额42118万元,其中:养护工程费占87.8%(新改建工程费占68.0%),养护事业费占7.3%,养护其他费占4.9%。

  1995年,省属养路费投资额172823万元,其中:养护工程费占90.0%(新改建工程费占73.0%),养护事业费占4.0%,高速公路养护费占2.3%,养护其他费占0.3%,预备费占3.4%。

  2000年,省属养路费投资额550452万元,其中:养护工程费占87.1%(新改建工程费占71.0%),养护事业费占5.0%,高速公路养护费占2.7%,养护其他费占4.4%,预备费占0.8%。

  2005年,省属养路费投资额980493万元,其中:养护工程费占90.5%(新改建工程费占54.6%,通乡公路工程占18.9%),养护事业费占2.5%,高速公路养护费占5.3%,养护其他费占1.7%。

  2.留成

  1986年3月,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黑龙江省交通厅制定的《超收养路费分配和使用暂行规定》明确,超计划征收部分,市(地)与县(市)按二八分成。《规定》的实施,调动了各级交通部门规费征收的积极性。

  1988年,省交通厅规定:超收部分省交通厅扣除哈尔滨、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超收的30%后,70%下年度下拨,实行上年超收,下年使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大庆市从省退拨中提成12%,从所属县(市)超收部分提成12%,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公路养护和建设,松花江、绥化、黑河、大兴安岭行署从省退拨中提成12%,市(地)提成部分,交通局和征费部门各分成50%,剩余部分全部返给各县(市);各县(市)从超收分成中提成24%,交通局和征费所各分成50%,余下全部用于公路养护和建设;各级交通局和征费部门分成中,提取事业费55%、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5%。

  1989年4月,省交通厅1号令规定:超收6%部分,除省交通厅从哈、鹤、双、七4个市提取30%,从大庆提取20%外,全部留给各市(地)、县(市)交通局。留成使用比例按上年规定分配。超收6%以上部分,由省征费局与哈、齐、牡、佳、鹤、双、七、伊8个市征费处及密山、铁力、富锦3个省辖市征费所按三七(即省局30%,市处所70%,下同)分成,与哈尔滨等8市和松花江等4行署所属县征费所按省二、地一、县七分成。省征费局集中此调剂基金,统筹安排各地站房建设、车辆更新事宜。

  1991年,省交通厅规定:超收5%以内,省交通厅提取超收总额的35.7%,其余部分按与哈七三、鹤双七市六四、大庆二八分成,鸡西全部留用,与其他市(地)按四六分成,省从市(地)提取的分成资金,40%分给省征费局,市(地)提取的分成资金,30%分给县(市);超收5%以上部分,除35.7%上缴省交通厅外,按市(地)征费处15%、县(市)交通局60%、县(市)征费所25%分成。

  1992年,省交通厅规定:哈、鹤、双、七4个市超收部分,按省交通厅25%、省征费局5%提留,70%全部返还市;齐、牡、佳3个市超收8%以内,按省交通厅25%、省征费局5%提留,70%返还市,超收8%以上部分,全部返还市;松、绥、伊、黑、大兴安岭超收5%以内,按省交通厅25%、省征费局5%提留,70%返还市(地),超收5%以上全部返还。

  1993年,养路费超收分成和使用,执行1992年的规定和办法。

  1994年,养路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后,取消了超收分成及使用办法。

  2004年,相隔10年后,重新开启了超收分成办法。按照省交通厅、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省级管理的公路养路费超收分成管理办法》,超收分成比例为:省交通厅、省征费局、市(地)征费处、县(市、区)征费所按照6:1:1:2的比例分成。超收分成资金实行上年超收下年度使用。使用比例和范围为:省交通厅分成资金提取75%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全省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发展公路建设、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等支出,提取25%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全省规费征收、管理先进单位及协助征费工作的市(地)交通局;省征费局、市(地)征费处分成资金中,提取不少于20%用于调剂或补助所属征费单位事业费不足、表彰奖励所属征费先进单位;各级征费单位超收分成资金,提取50%事业发展经费,用于征费政策宣传、改善收费管理设施和补充办公经费,提取25%职工福利经费,提取25%奖励经费,用于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征费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的其他部门有功人员。超收分成办法重新开启,进一步加强了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调动了各级征费部门和征稽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挖掘了征费潜力。




  二、车辆购置附加费(税)

  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是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一)征收

  1985年4月,黑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转发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从1985年5月1日起开征车购费,由交通部门管理,各车辆生产(组装)厂和海关代征。新购汽车、汽车挂车、摩托车、拖拉机1吨以上挂车计征车购费并发给车购费证,作为机动车辆通行公路的证照之一。购车单位和个人凭车购费证及车购费收据经交通部门审核后开具车辆入户通知单,公安车管部门准予落户。征收费率为国产车10%,进口车15%。

  1994年1月1日起,按照交通部、财政部通告规定:车购费由原车辆生产(组装)厂和海关代征,改由车辆落籍地交通征管部门直接征收。费率由原国产车10%、进口车15%,统一改为10%。2000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简称车购税)。在车购费稽征机构未移交前,车购税暂由各省交通部门所属车购费稽征机构代征。

  2000年,全省征收车购费41710.4万元。1985~2000年,全省累计征收车购费265897.0万元。

  2004年底,交通部门车购费稽征机构代征车购税结束。1985~2004年,全省累计征收车购费(税)478881.2万元。

  (二)使用车购费

  由交通部集中归口按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下达投资计划。1997年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交通部拨分成资金主要用于公路建设,其次为征管经费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福利奖励费用。

  1986年,黑龙江省交通厅按总额15%分成。

  1987年,按征收1000万元以下部分13%、超出部分7%分成。

  1988年,交通部实行基数加增长办法分成,黑龙江省交通厅征收基数1670万元,按基数内缴部的14%、超基数的40%分成。

  1991年,按征收14%比例,超过1200万元,再按缴部增长部分增加30%分成。

  1994年,按征收全额(应缴部减利息)23%的比例分成。

  1997年,按实际征收额(扣除协征费、利息收入)23%分成,并延续至2000年。

  2000年,黑龙江省交通厅分得车购费留成资金7821.0万元。1985~2000年,全省累计分成62276.5万元,其中:用于公路建设46808.6万元,用于道路运输场站建设3209万元。

  2001~2004年,交通部拨给黑龙江省交通厅车购税代征经费6020.0万元。

  1985~2005年,黑龙江省交通厅车购费(税)总支出709760.1万元,其中:用于公路建设683643.6万元,用于道路运输场站建设8439.0万元。




  三、运输管理费

  道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是交通规费之一,是专项用于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由省统收统支,专款专用,实行省级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征收

  早在1960年,黑龙江省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从事营业性运输车辆收取管理费(国营专业车辆除外,只对到省内外地自找货源的收取管理费)。

  1965年,黑龙江省按照交通部向民间运输业按营运收入2%,最高不超过3%的费率提取管理费的规定,提取运管费。

  1973年,对托运、包装、装卸队和机关、企业、事业和其他专业运输队、集体运输队,凡参加流通领域的车辆均按3%费率提取运管费。

  1985年4月1日,省财政厅、交通厅、物价局印发运管费征收标准规定:专业、联合运输企业车队按营业收入1%,运输包装、装卸、托运、转运等行业按2%征收;社会运输车辆按载货汽车、拖拉机、挂车每月每吨位9元,载客汽车定员每月每座1.5元,农村营运的小型拖拉机(2吨以下),每月每吨4.5元征收。此后,征收费率、费额作了多次调整。

  1990年1月1日,首次调整了运管费征收标准,载客汽车一律按营业收入和核定的营业收入的1%计征。载货汽车专业汽车队征收1%费率不变;装卸搬运、托运包装、转运行业计征费率降为1%;社会、个体联户车辆,实行按吨位定额征收,按载货汽车(包括挂车)、拖拉机(从事专业运输的)每月每吨位12元征收,营运的农村个体或联户拖拉机按每月每吨位6元计征。

  1993年1月1日,再次调整载货汽车运管费征收标准,实行定额征收的载货汽车(包括挂车)每月每吨位调增到15元。

  1994年5月1日,第三次调整载货汽车运管费征收标准,按定额征收的公路货运运管费每月每吨位增加到20元(不含人、畜力车和农村拖拉机)。

  1997年7月1日,第四次调整载货汽车运管费征收标准,按定额征收的营运载货车辆每月每吨位调增为25元(不含人、畜力车和农用拖拉机)。按率征收的运管费费率没变。

  1998年1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降低一批收费项目的规定,第五次调整按定额征收的货运运管费征收标准,由每月每吨位25元,下调到每月每吨位22元。按费率征收的道路运输管理费率,由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下调到按0.8%计征。

  2000年,全省共征收运管费15161万元。1986~2000年,累计征收运管费115940万元。

  2001年3月1日起,省交通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黑龙江省道路旅游客运意见的通知》规定,免征旅游运输企业客运车辆运管费3年。

  2003年1月1日,省交通厅、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第六次调整了运管费征收标准。规定运管费不分客货运输及运输服务业,统一按经营者营业额的0.8%收取。征收办法是:客货运输车辆由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按应收运费额计征;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由生产作业地运管部门按营业额计征;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年度的营业额,按月定额征收。

  2004年1月1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黑龙江省免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的道路运输管理费。同年年初,省交通厅决定,新开的通乡村客运班车减半征收运管费。同年10月,省交通厅又决定,对经营乡到村和村到村的客运线路车辆一律免征运管费。《通知》和决定的实施,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客运的扶持力度。

  2005年1月1日起,省交通厅、物价局决定重新启征哈尔滨市旅游客运企业车辆的运管费。征收标准按营业收入的0.8%征收,换算为每月每座位定额征收2.20元。基于旅游运输的季节性特点,对旅游客运车辆的运管费每年暂按6个月征收。当年,全省共征收道路运输管理费19017万元。1986~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运管费203227万元。




  (二)使用

  道路运输管理费使用范围包括:运管经费,补贴市(地)交通局、交通公安经费及其他(2003年前)支出四个部分。其中运管经费为人员工资、福利及保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固定资产购置、大中修,科研和教育等项事业经费支出。

  1973年,黑龙江省交通局、财政局规定:运管费留成比例按征收总额15%上缴省、15%上缴市(地)、70%县(市)留用。结余除留部分周转金外,缴当地财政。

  1985年7月,省交通厅规定运管费使用实行预算审批、超收分成。上缴省的部分,省交通厅和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按五五分成。征收的运管费,市(地)留用70%,上缴省运管局30%;县(市)留用70%,上缴市(地)处20%,缴省运管局10%。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15%能源交通基金。结余部分,除留3个月周转金外,可用于站舍建设和职工福利支出。

  1986年7月,省交通厅、财政厅规定:运管费实行统收统支,由省运管局编制年度征收计划,省交通厅、财政厅审定下达。各市(地)、县(市)征收的运管费全额上缴省运管局,省运管局缴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费支出由省财政厅审批,逐级拨款。省集中的运管费,扣除各级运管、交通部门经费的结余资金,省留用55%,退给各市(地)运管处45%,按事业发展、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的55%、20%、25%比例分配使用。省农场总局运管处不实行统收统支,按下达的征收计划定额上缴省30%,70%留用。

  1989年1月,为简化运管费划转程序,方便经费使用,对各级交通局事业编制人员经费中由运管费负担部分,改由运管处(站)按核准经费额的一半实行就地抵拨。同年,为调动运管部门征收运管费的积极性,实行按运管费超收的15%予以奖励的办法。

  1992年5月,省交通厅、财政厅制定的《公路运输管理费超收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年度终了,按实际征收的运管费扣除上缴、正常经费的余额转入专用基金账户,按事业发展、奖励、福利基金55%、25%、20%比例分配。

  2000年3月,黑龙江省交通厅制定《交通运输规费征缴奖惩办法》。实行按月计分考核、年底兑现。

  2003年1月1日,省交通厅、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施行。规定: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对运管费实行省级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级运管部门收取的运管费全额上缴省运管局预算外资金存款专户,省运管局全额上缴到省财政厅。运管费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将资金拨付给省运管局,省运管局收到拨付的事业费后,逐级拨付给各级运管部门。

  2005年,全省运管费总支出19857万元。1986~2005年,全省累计支出运管费162960万元。






  四、客、货运附加费

  道路客、货运附加费是省政府批准的公路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公路建设、道路运输重点工程和道路运输枢纽建设。

  (一)客运附加费

  1987年1月1日起,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的规定,省政府批准开征客运附加费。省政府颁布的《黑龙江省征收营运客车公路客运附加费办法》规定:在省内从事营业性公路旅客运输(包括出租、旅游、中外合资、军车)的大、小客车,载客货车,机动三轮等,由运输车辆营业者向旅客代征[市区内(不含市辖县)固定线路行驶的公共汽车,无轨、有轨电车免征],并向运输管理部门缴纳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是:国营、集体运输企业从事公路客运的车辆,按客运周转量计算每人公里3厘;无法计算周转量的,按核定的载客量(定额座位)征收。30个座位及以上的每月每座征收8元,30个座位以下的每月征收10元。临时参加旅客运输和报停后又参加旅客运输,营运期不超过1个月的车辆,按天计征,每天每座征收4角。

  客运附加费上缴(扣除税金)渠道按县(市)运输管理站逐月全额上缴市(地)运输管理处,市(地)运管处逐月将80%上缴省运管局。

  1990年1月1日,省政府同意,调整按旅客周转量计征标准,由每人公里3厘增加到4厘。同时实行以县(市)为单位,从征收的客运附加费总额中提取1%代办费,作为运管、交通专业运输企业代办人员补贴。

  1992年5月1日,省政府批准,再次调整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由每人公里4厘增加到1分。增收部分全部用于客运设施和重点公路建设。客运附加费使用投放程序是:由省交通厅提出项目安排意见,省计委平衡、初审后,提交省政府决定,由省投资公司负责投放、管理和回收。

  1993年1月1日,省交通厅、财政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施行。规定:在本省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由经营单位或个人向旅客征收客运附加费(含在客票中)。运输管理部门向经营单位或个人按能准确计算旅客周转量的国营、集体运输企业,每人公里1分计征;不能准确计算周转量而能准确计算客运收入的,经市(地)交通、财政、物价部门核准,按每人公里征收标准与每人公里平均收入的百分比率及客运收入计征;对客运周转量和客运收入都不能准确计算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按经营线路、收入、班次、车型、座位、里程的情况,核定座位定额征收。

  客运附加费管理及使用实行“基数递增、计划征收、超收分成”的办法,以1993年征收计划为基数,逐年按上年计划递增5%,超收分成。计划内,省、市(地)客运基础设施建设部分扣除代办费、税金,按五五分成,公路重点建设基金部分扣除代办费、税金,全额上缴省运管局;超收部分,扣除代办费、税金,县(市)超收部分,按省、市(地)、县(市)二二六分成,市(地)征收超收部分按省、市(地)二八分成。超收分成资金,4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建设,60%用于公路建设。客运附加费按比例按月向省运管局上缴(扣除代办费和税金)。县(市)运管站20%上缴市(地)运管处,80%上缴省运管局;市(地)运管处,80%上缴省运管局。

  1993年7月1日,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施行。规定:国营专业运输企业,已实行租赁承包的车辆,按核定座位征收标准征收客运附加费。由客车改为零担货物运输的车辆,按规定的实际座位,定额征收客运附加费。

  1994年1月,省交通厅规定:取消客运附加费统缴证,一律使用单车缴讫证。对专业运输企业(含交通部门的国营专业运输企业及其挂靠、联营的客车),实行单车按座位定额征收客运附加费。规定的实施,适应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促进平等竞争。

  1998年12月1日起,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客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第三次调增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由每人公里1分提高到每人公里2分。增收部分全额用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2000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客运附加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县、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每月逐级全额上缴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运管局缴入省金库。客运附加费使用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省交通厅报送年度收支预算,财政厅批准后实施。由省运管局提出拨款申请,省财政厅根据缴费入库进度拨付到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全额拨付省运管局,省运管局按预算项目形象进度下拨资金。年终,省运管局报送年度收支决算,省交通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2001年3月1日,省交通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黑龙江省旅游客运意见的通知》实施。规定在3年内免征旅游运输企业客运车辆的客运附加费。

  2004年1月1日,省交通厅决定新开的通乡村客运班车减半征收客运附加费。此项决定,扶持了农村客运发展。

  2005年1月1日起,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农委三部委《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免征三轮农用运输车辆的客运附加费。通知的实施,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日,省交通厅、物价局决定重新启征旅游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按每人公里2分征收,换算为每月每客位定额征收10元。对旅游客运车辆的客运附加费每年暂按6个月征收,进一步扶持了从事旅游客运的运输企业。同年10月,省交通厅决定:对经营乡到村和村到村的客运线路车辆,一律免征客运附加费,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客运的扶持力度。当年,全省共征收客运附加费11499万元。1987~2005年,累计征收客运附加费130929万元。

  (二)货运附加费

  1997年1月1日,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的规定,省政府同意开征公路货物运输附加费。同月,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公路货运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车籍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客货兼容的零担车,以及外省在本省从事营运货物运输1个月以上的车辆和外省经常性在本省与邻近省之间从事营运货物运输的车辆,按每月每吨位20元征收货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由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征收,逐级全额上缴省运管局,省运管局上缴省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计划征收,比例分成。征收计划由省交通厅审批下达,按省下达的征收计划,计划内省与市(地)按七三比例分成。超计划征收部分,省与市(地)按三七比例分成。省集中的货运附加费用于全省公路运输主枢纽系统和公路运输重点工程设施,以及信息通讯工程建设。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和绥化地区分成资金用于辖区内公路运输枢纽设施建设。其他市(地)分成资金用于地方公路运输场站、信息通信等建设。

  1998年,货、客运附加费捆在一起,统一按计划下达。

  2000年5月,货运附加费由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上缴渠道,使用办法同客运附加费。

  2005年1月1日,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农委三部委《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黑龙江免征三轮农用车辆的货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的免征,减轻了农民负担。当年,全省共征收货运附加费10083万元。共支出客、货运附加费54747万元。1997~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货运附加费74355万元。

  1997~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客货运附加费205284万元、支出341672万元。其中:用于重点建设资金24139万元,占总支出的7.1%;用于客货运枢纽和场站建设250014万元,占73.2%;用于口岸设施建设26138万元,占7.7%;还贷款、税费、市(地)留成33156万元,占9.7%;其他8225万元,占2.3%。




  五、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是按照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原则,用于偿还贷款和收费公路养护管理等支出的专项资金。符合国家收费规定的公路和公路桥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征收

  1986年10月5日,省政府批准,黑龙江省第一个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哈尔滨松花江公路大桥开征过桥费。收费标准按载重吨位2吨以下、2至4吨、4至8吨、8至12吨、12吨以上车辆,每次收费1、2、5、8、10元。当年,大桥处征收过桥费187万元。

  1988年,交通部颁发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明确,桥梁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桥长200米)、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及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同时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桥梁、公路长度,还款额度,收费期限,交通量大小,车辆负担能力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综合定出收费标准。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提出具体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10月1日,哈阿汽车专用公路开征过路通行费。按上述载重相应吨位征收4、6、10、12、15元。

  1990年5月1日,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决定下浮哈阿汽车专用公路征费标准(征收2、4、5、6、8元)。1992年8月1日起,恢复原征费标准。




  1993年1月1日,省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哈尔滨松花江公路大桥、佳木斯松花江公路大桥、哈尔滨至大庆汽车专用公路、京哈公路黑龙江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哈尔滨松花江公路大桥按相应吨位征收3、6、15、22、30及20吨以上40元。哈大汽车专用公路及京哈公路黑龙江段征收标准提高一倍。征收标准的调增,适应了申办亚冬会,改造哈尔滨至亚布力滑雪场公路的需要。

  1994年7月,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提高了收费公路的设置条件,封闭或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40公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可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

  1994年12月1日,调整鸡西穆棱河大桥过桥费征收标准。

  1995年10月11日,调整了绥满公路哈尔滨至阿城、绥芬河至绥阳、虎峰至横道河子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哈阿段以车型分类,2吨以下货车(19座以下客车)、2.5至7吨货车(20座至39座客车)、7.5吨至14吨货车(40座以上客车)、15吨以上货车,按每车次5、8、12、15元征收。收费标准的调整,统一了绥满公路绥哈路段通行费计征口径。同月,延长哈尔滨及佳木斯松花江公路大桥征费期限5年。

  1996年1月1日,调整阿城市铁路跨线桥收费标准,同时延长征费年限7年。3月1日,调整绥满公路哈大段、京哈公路黑龙江段、宁杏公路宁安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征收标准的调整,适应了计算机自动收费的需要,调整了大、小型车辆收费标准比例关系,简化了收费档距,便于收费。3月10日,调整同三公路佳木斯至桦川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同年9月,省交通厅印发的《收费还贷公路收费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标准根据路段、桥梁的长度、标准和车辆的座位、吨位等,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按国家规定审定。

  1997年9月9日,调整哈尔滨至肇兴公路鹤岗至梧桐河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10月6日,第三次调整绥满公路哈大段通行费征收标准。

  1998年4月27日,撤销阿城市铁路跨线桥收费站,这是黑龙江省首个停止收费的收费站。6月1日,牡丹江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年限到期,停止收费。同时延长铁岭河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5年。7月,第三次调整京哈公路(黑龙江段)、绥满公路[哈阿(按小、中、大、特、特大型25吨以上载货汽车,每次征收8、15、20、25、30元)及阿城至亚沟段],并调整鹤大公路鹤佳段、黑大公路(宝泉至二井子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以按期偿还路桥建设贷款。

  1999年3~11月,相继调整了方虎公路鸡东段、依宝公路七台河至勃利段、依饶公路凉水至宝清段、佳抚公路佳木斯至富锦段通行费征收标准。

  2000年1月1日,再次调整哈尔滨至肇兴公路鹤岗至梧桐河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并延长收费期限至2012年。以如期完成还贷付息和正常的养护维修。1月7日,调整同三公路集贤至哈尔滨段特型及特大型车型分类,增补特大型车辆通行费标准。1月26日,调整哈伊公路伊春至翠峦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3月1日,调整哈尔滨至肇兴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通行费收费标准。5月16日,调整齐齐哈尔嫩江公路大桥(新、旧江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同年10月,延长佳木斯松花江公路大桥收费期限至2004年末。

  2000年,全省车辆通行费收入88915.0万元。1986~2000年,全省累计征收车辆通行费365395.2万元。

  2001年2~12月,相继调整了绥满公路亚沟至横道河子、磨刀石至绥芬河段,鸡密线鸡西至鸡东段,佳抚公路抚远段,鸡马公路清河、福录两站,以及试行标准到期的佳抚公路二龙山至寒葱沟段(建三江至前进区间)、鹤嫩公路鹤岗至伊春段、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以按期偿还公路建设投资贷款;再次调整了依饶公路福利至宝清段(凉水至宝清)、黑大公路宝泉至二井子段、哈尔滨至肇兴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原定的收费期限到期,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路桥建设贷款,延长收费期限的有尚志市铁路跨线桥和克拜公路克山段,皆延长至2006年底。款,延长收费期限的有尚志市铁路跨线桥和克拜公路克山段,皆延长至2006年底。




  2002年2~12月,相继调整了鹤大公路七台河至鸡西段、绥望公路望奎段(同时延长收费期限至2006年末)、鸡图公路鸡西段、哈五公路,以及试行期满的绥满公路大齐段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再次调整了方虎公路鸡东段的收费标准(并延长收费期限至2005年底);延长了鸡西穆棱河大桥通行费收费期限至2005年底、七桦公路七台河至桦南段收费期限至2006年底;试行期满,延长了哈伊公路哈尔滨至庆安铁力界、绥安公路安达段收费期限至2004年底,延长鸡密公路鸡西至鸡东段、依饶公路福利至宝清段收费期限至2005年底,延长了调整收费标准试运行到期的鸡马公路清河、福录两站收费期限至2007年末。

  2003年2~11月,相继调整了龙景公路收费标准,以及试运行到期的双七公路双鸭山至七星镇段(同时延长收费期至2005年末)、七宝公路宝清至七台河段(同时延长收费期限至2008年底)收费标准;再次调整了佳抚公路二龙山至寒葱沟段(建三江至前进区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延长了哈伊公路伊春至翠峦段、黑大公路宝泉至二井子和呼兰至青冈段收费期限至2005年底,延长嫩江县军民立交桥收费期限至2006年末,延长密山市东铁立交桥收费期限至2007年末;试运行收费标准到期,延长绥满公路齐甘段和碾北公路,以及双桦公路桦川段征费期限至2005年末,延长铁通公路延寿至尚志段收费期限至2007年末。

  2004年3~12月,相继调整了滨北公铁两用桥至朱家油坊段、同三公路哈尔滨至方正段(扩建为高速公路竣工后,首个按照国家统一车型分类,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公路路段)、方虎公路密山段(并延长收费标准至2009年末)、肇肇公路肇东至肇州界段,以及试行期满的鹤大公路佳木斯至七台河段(并延长收费期至2008年末)、林肇公路新站至肇源段(收费标准执行到2006年末)的收费标准;再次调整了佳抚公路佳木斯至富锦段部分车型收费标准;延长了方虎公路密山东段收费期限至2013年9月,海宁公路海林至宁安路桥,以及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收费期限至2008年底;试行期满,延长鸡图公路永胜至东宁、绥芬河大桥、东三线收费期限至2005年,并延长明沈公路明水至任民段、哈肇公路呼兰河大桥、伊嘉公路伊春至五营、方虎公路虎林段收费期限至2008年底;调整标准试行到期,延长龙景公路收费标准至2008年底,再次延长绥满公路大齐段收费标准至2006年底;延长收费期限到期,再次延长绥安公路安达段收费期限至2007年底。当年9月9日,撤销了哈尔滨松花江公路大桥收费站,省内第一个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停止了收费。

  同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行。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依照价格法、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审查批准的程序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同年12月,根据国家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省交通厅、物价局印发了《黑龙江省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实施方案》。明确的原则是:已按国家统一车型分类后实行五种车型分类的收费标准,对第5类货车和第4类货车的收费标准低于或等于基准数的不予调整,高于基准数的从2005年1月1日起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如调整后低于或等于基准数,则调整为基准数;未按国家统一车型分类实行五种车型分类的收费标准,对特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偏高的,可按相应吨位降低标准。截至2004年底,全省共有105个收费标准,总体上低于国家规定的基准数,且低于其他省份。




  2005年1月1日、15日,佳木斯松花江公路大桥、哈尔滨滨江桥终止了收费。

  同年3月,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市、县级申请设立车辆通行费等对当地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收费项目,由市或县人民政府提出,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

  同年4月,省政府法制办审查,2004年11月省物价局、交通厅对肇肇公路肇东至肇州界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调高,违反了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责令停止调整该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文件的执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重新审核,提请省政府审查批准。

  同年1~11月,相继调整了试行期满的八林公路林口至穆棱界段收费标准(执行至2009年3月10日),同三公路富锦段(大榆树站),因修建地方铁路该段封闭,车辆绕行,下调了收费标准至2005年底;延长了同三公路集贤段、双桦公路集贤段及桦川段收费期限至2008年底,延长哈尔滨至肇兴公路梧桐河至名山段收费期限至2018年10月19日;试行期满,延长同抚公路同江至浓桥镇段收费期限至2008年9月26日,延长宁马公路马河至老松岭段收费期限至2010年底,延长标准期满,再次延长鸡图公路东宁至永胜、绥芬河大桥收费期限至2008年8月28日。

  2005年,全省车辆通行费收入192357.7万元。1986~2005年,全省累计征收车辆通行费1124015.9万元。

  (二)使用

  1988年,哈尔滨松花江公路大桥管理处过桥费超收全部留成。超收留成的50%为事业发展基金,30%为集体福利基金,20%为职工奖励基金。超收留成资金实行上年度超收第二年度使用。

  1989年,哈桥过桥费超收部分,按省交通厅与哈桥处三七比例分成。

  1990年,哈桥处过桥费超收部分全部留用。绥满公路哈阿征费所过路费超收全部分成,80%为事业发展基金,20%为职工福利基金。

  1992年,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过路过桥费超收部分,按省交通厅与省高路局五五比例分成。省交通厅留用部分全部用于归还建设收费路桥贷款,省高路局留成部分提取事业发展基金55%、奖励基金25%、福利基金20%。

  1994年,省交通厅决定:省高路局过路过桥费超收部分,省交通厅与省高路局仍按五五比例分成,另一次性增补高路局超收全额的30%(即省高路局分得超收金额的80%,金额为511.2万元)。增补高路局分成额度,弥补了省高路局系统人员增加、费用指数上升资金需求缺口,改善了职工工作食宿等条件。省高路局与所辖各处所按一四比例分成。

  1995年,省高路局过路过桥费超收部分,按省交通厅、省高路局、省高路局各处所五一四比例分成。

  1997年,省高路局车辆通行费超收分成比例保持不变。省高路局留成按事业发展基金50%,福利基金20%和奖励基金30%使用。

  1998年,省高路局、省哈同公司、省公路局车辆通行费超收全部留成。省高路局、省哈同公司按局(公司)与各处所三七比例分成。省公路局按局与处所五五比例分成。留成按事业发展基金55%,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25%使用。

  1999年,省高路局、省哈同公司、省公路局车辆通行费超收部分,按省交通厅、局(公司、处)、所五一四比例分成。

  2000年,省高路局、省哈同公司、省公路局、依勃管理处等有关部门车辆通行费超收部分,仍按省交通厅、局(公司、处)、所(站)五一四比例分成。

  1986~2000年,全省共支出车辆通行费365395.2万元,主要支出中事业经费61275.4万元,养护工程费36248.9万元,还贷、息、集资款241122.0万元。

  2001~2002年,省公路局、各高等级公路管理处车辆通行费实际征收,扣减当年计划征收、应缴水利建设资金和财政分成后的超收部分,仍按省交通厅、局处、所站五一四比例分成。各单位超收分成按事业发展基金50%,福利基金20%,奖励基金30%使用。

  2003年,各单位分成资金,按照50%提取事业发展经费,25%提取职工福利经费,25%提取奖励经费使用。

  2004~2005年,车辆通行费超收分成和使用方法执行省交通厅、财政厅2005年6月制定的《黑龙江省省级管理的车辆通行费超收分成管理办法》。超收分成比例按: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和各通行费管理处(含呼兰养路总段)、收费所(站)50:15:35的比例分成。各级征费单位应得的超收分成金额,为当年实际征收数,减去当年征收计划,扣除本年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增减额,减去以前年度滚动计划欠收数,减去本年超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后,乘以规定的分成比例。同时实行超收分成资金上年超收下年度使用。超收分成资金使用的范围是:省交通厅分成资金按75%的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全省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偿还公路建设贷款本息等,提取25%奖励经费。通行费管理处分成资金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用于调剂或补助所属征费单位事业费的不足,表彰奖励所属征费先进单位。各级征费单位超收分成资金,提取50%事业发展经费,用于改善收费管理设施和补充办公经费,提取25%职工福利经费,提取25%奖励经费,用于表彰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征费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的其他部门的有功人员。对个人的奖励不得超过二个半月的工资额。

  2005年,全省共支出车辆通行费192357.7万元,其中:事业经费62514.7万元,养护工程费15578.2万元,超收及财政分成4697.8万元,还贷、息,还集资100168.4万元,其他支出9398.6万元。1986~2005年,全省累计支出1124015.9万元,其中:事业费245236.1万元(占21.8%),养护工程费106195.8万元(占9.5%),超收及财政分成28387.6万元(占2.5%),还贷、息,还集资691126.2万元(占61.5%),其他支出53070.2万元(占4.7%)。






  六、地方养路费

  地方养路费[小型拖拉机养路费(简称小拖费)]是按照国家“取之于车,用之于路,以路养路,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地方养路费征收稽查部门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县级以下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小拖费一直由交通部门征收使用和管理。1984年以前,由于省内小拖数量少,征费额有限。

  1984年6月,黑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农民个人、联户机动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的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常年从事田间生产作业的,一律免征公路养路费。从事营业运输的拖拉机(包括手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营业运输时,按月按吨位(每20马力折合一吨)按全费的40%征收,无营业执照而运输的,按全费征收。在时间和性质上难以区分营运或非营运的拖拉机,按月按吨位征收全费的30%。

  1985年7月,省交通厅印发的《农村拖拉机征收养路费试行办法》规定:农村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下放到县,由县、乡交通部门征收。实行县、乡两级分成,比例由县自定。返给缴款单位的养路费,用于县、乡道路建设和养护的费用不得少于80%。

  1987年8月,针对省内小拖收费范围不清、标准不一的状况,根据国家新颁发的文件规定,省交通厅、财政厅制定了《修改农村小型拖拉机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农村20马力以下(含20马力)小型拖拉机养路费,由县(市)交通收费稽查部门组织乡(镇)征收。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的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按汽车费额的40%征收;亦农亦运的拖拉机,按汽车费额的20%征收。非营业运输的,持乡政府证明免交养路费。返给各县(市)交通局的养路费,用于地方道路养护建设占总支出80%以上,补助乡助理员、征费人员业务经费不得超过总支出的20%,乡(镇)的分成除征费人员经费外,全部用于地方道路建设。

  1988年6月1日起,将农村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和畜力车的养路费下放给县(市)自收自用。

  1989年1月1日,省交通厅决定,全省农村小型拖拉机养路费统由各级交通征稽部门征收管理。决定的实施,加强了对小拖费收管理,加速了地方道路建设。

  1992年4月,省计划委员会、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委员会印发的《黑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农村小型拖拉机征收标准比照汽车费额的20%~40%征收,吨位按拖带挂车的标准吨位核定。

  1994年,全省县及县级以下公路建设和养护由省下放到市管理。4月1日,改由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小拖养路费征收工作业务指导、使用监督,市(地)、县(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征收。公路管理体制的改革,确保了地方道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来源。5月1日,明确征收范围为省辖市的郊区、县(市)20马力以下(含20马力)小型拖拉机、畜力车、后三轮摩托车及农村两轮和侧三轮摩托车。征收标准: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征;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每20马力折合一吨位计征(10马力以上不足20马力的按20马力计,不足10马力按10马力计)。

  1997年7月1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工作办公室制定的《黑龙江省地方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规定: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设地方养路费征收稽查管理处、室、所,负责全省各种轮式拖拉机、正三轮、二轮(含轻便)、侧三轮摩托车和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等汽车以外的所有车辆地方养路费征收、管理。征收标准:轮式拖拉机每月按拖带挂车的标定吨位比照汽车费额全额征收,无标定吨位的按发动机马力折合成吨位计征;农村小四轮拖拉机和其他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按汽车费额的40%征收,兼营的按汽车费额的20%征收;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免征养路费。地方养路费使用实行市(地)级统收统支,80%用于县级以下道路建设和养护管理,20%用于征稽部门经费开支。《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地方养路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了县级以下地方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资金来源。

  1994~2000年,全省共征收地方养路费94214.0万元,总支出80654.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20661.2万元,占总支出的25.6%;用于县乡公路建设只有46836.6万元,占49.7%。由于地方养路费征管人员配备数量较多,如2000年,全省共有征费人员3136人(其中专职人员2091人,代征人员1045人),人员经费支出影响了用于地方道路建设资金投入。

  2001年4月,省交通厅印发了《关于农用拖拉机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重新明确了农用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免征范围,并允许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在春耕(3~5月)、秋收(9~11月)期间上路,为自家拉运生产、生活资料及农副产品,对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核发养路费免征证。《规定》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农用拖拉机养路费征收管理。同年5月,省交通厅印发了《关于明确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计征标准的通知》。计征标准是:发动机功率在7.35千瓦以下(含7.35千瓦),按0.5吨计征;功率在7.35千瓦以上,14.7千瓦以下(含14.7千瓦),按1吨计征;功率在14.7千瓦以上,22.05千瓦以下(含22.5千瓦),按1.5吨计征。《通知》的实施,统一规范了改型、改装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计征标准。

  2002年3月,由于各地交通部门在执行新型农用车计征标准时,将每台80~100元,调整到每台300元,违背了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侵害了农民利益,加重了农村养车户的经济负担。据此,省物价局、财政厅、农委印发了《关于明确黑龙江省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各地交通征费部门仍应按1997年制定的《黑龙江省地方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征费标准计征。对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计征标准由省另行确定。对超标准收取的养路费,由当地交通部门按规定妥善处理。当年1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农业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明确黑龙江省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计征标准的通知》。确定了新改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计征标准为:发动机功率在7.35千瓦以上,14.7千瓦以下(含14.7千瓦),按1吨计征;功率在14.7千瓦以上,22.05千瓦以下(含22.05千瓦),按1.5吨计征;功率在22.05千瓦以上,按2吨计征。同时按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仍对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实行减征规定,按汽车费额的60%征收。《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9月1日,省物价、财政、交通、农委4局、厅、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等车型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实施。重申了对新型农用三轮运输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减征规定不变。确定了港田类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养路费按费额征收,征收标准为每月每台70元。同时责令按费率征收的市(地)、县(市)一律改为按费额征收。《通知》的出台,进一步统一规范了港田类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办法及征收标准,加强了全省地方养路费征收管理。




  2005年,全省共有地方养路费征费人员3299人(其中专职人员2596人,代征人员703人),全年共征收地方养路费14122.6万元,支出13307.4万元,其中:用于人员经费4505.2万元,占支出的33.9%;用于县乡公路建设8019.8万元,占60.3%。

  1988~2005年,全省共征收地方养路费171491.8万元(其中1994~2005年征收167108.4万元)。支出151119.2万元,支出中人员经费42250.8万元,占28.0%,县乡公路建设支出89223.0万元,占59.0%,两项支出都较至2000年支出所占比例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