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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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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2005年间(以下简称20年间),黑龙江省财政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深化财政财务改革,大力培植财源,强化财政管理监督,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保证重点投入,全省财政经济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共财政体制机制得以建立和完善,在调节经济、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方面已经和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财政管理不断加强,依法理财工作逐步深入,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成效显著;财政收支大幅度增长,财政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全省财政总收入已从1985年的52.73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950.57亿元,增长17.03倍,年均递增15.58%,高于同期全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递增速度(14.69%)0.89个百分点。在全省财政收入较快增长强有力的支撑下,全省财政支出也由1985年的44.63亿元,增为2005年的787.79亿元,增长17.7倍,年均递增15.44%,并实现了20年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财政投入的连续大幅增长,公共财政的逐步建立和免征农业税等多项惠民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的改善,维护了社会安定和谐,为今后全省更好更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由于财政在经济运行中的特殊作用,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1980年,国家对黑龙江省改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5年又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财政“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局面。1988年根据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对黑龙江省的财政体制再次进行调整,改为“定额上解、财政包干”体制。为贯彻落实这一体制,省对各市(地)、县,区别不同的财政经济状况,分别实行了“上解递增包干”、“定补递减包干”、“零点起步包干”三种不同的包干体制。199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家对省,省对市(地)、县(市)普遍改行了分税制体制。本着兼顾省、市(地)、县(市)利益,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的原则,重新划分了省(本级)及市(地)县(市)的收支范围,确定了省对市(地)、县(市)的税收返还,明确了新老体制各项结算办法,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改革政策措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适应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了地方各级政府的利益分配关系,有效激发了各级政府培植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为全省财政收支的较快增长和财政管理的不断加强,提供了体制保证。但由于国家在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时较大幅度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因而改革后的一段时间内大部分市(地)县(市)可用财力增长很少甚至下降,加剧了地方特别是县乡财政困难。为缓解县(市)的财政困难,省对市县在财政管理方式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等方面,连续采取了多项措施。

  1994年,省将原核定到市(地)的上划收入和税收返还基数改为直接核定到县(市);1996年又将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到县(市),并对财力严重不足的县市实施了“以奖代补”办法;1997年省制发《黑龙江省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将收入能力达不到最低财力保障需求的县(市)正式列为省转移支付对象;2003年对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完善;2004年将一般性转移支付额度由“一年一算”改为“一定三年不变”,并同时在全省乡、村两级全面实行了“乡财乡用县监管”和“村财民理乡代管”的办法;2005年又将原资金调拨对市(地),改为直接对县(市),并按财政部《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要求,通过划省本级收入给市县的办法,先后将“中、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电力生产企业以外的电力企业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省与市县分成的22户中省直企业增值税的全部,留作了市县收入。这些政策措施的及时出台和实施有效缓解了县(市)乡的财政困难。到2005年底,省对市县的一般转移支付额,由2000年的9.5亿元,增为2005年的31亿元;县(市)级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也由不足1万元,提高到22万元。到2001年底,县(市)历年欠发的6.5亿元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全部补发,并同时实行了行政事业职工工资由县(市)财政统发,从机制上解决了县(市)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从2005年起,全省分别实行了县级公安(消防)、检察院和法院新的经费保障标准,形成了新的县级政法部门经费保障机制。



  运用财政税收杠杆调控和引导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始终是全省各级财政贯彻落实“积极稳健”财政政策,促进企业产品创新提质、增产增收的重要举措。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上,从1979年始全省先后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一步利改税”、“二步利改税”、税利分流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等扩大国有企业分配自主权的制度。企业的留利水平由零开始,逐步提高到45%、67%和75%。并同时实施了以税还贷、减免税收和出口退税等一系列减税让利措施,进一步增强了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能力。党的十四大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后,全省财政把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及市县中小企业实行国有民营、租赁拍卖、委托经营作为重点,大力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动工业企业扭亏脱困,粮食企业放开搞活,乡镇企业加快发展。党的十六大后,全省各级财政在继续支持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认真落实财税扶持政策,支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劣势企业关闭破产、粮食企业流通体制改革以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帮助企业卸掉包袱,轻装上阵。仅省级财政2002~2005年就投入企业改制资金5亿元,重点支持省属12户企业改制;投入中央、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补助资金3.55亿元;对上争取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补助资金88亿元,安置职工25.8万人。2004年,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后,全省各级财税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仅2004和2005两年,累计为企业抵退增值税7.7亿元,有力地促进了全省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产业结构得以进一步优化。

  立足建设农业强省,全省各级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断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全省各级财政用于支援农业的支出(不含基本建设支出中用于农业的部分,下同)由1985年的58117万元,增为2005年的611818万元,增长9.5倍,年均递增12.49%。1986~2005年累计投入支农资金493亿元,占同期全省经济建设费支出(不含基本建设支出)的45.55%,有力支持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扶贫开发等事业的发展。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1988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农业综合开发,18年来累计投入资金115.6亿元(财政投入71亿元),改造中低产田1907.97万亩,开垦宜农荒地474.2万亩,修建小型水库116座,疏通、开挖排灌渠系8574万公里,新打和配套机电井61万眼,新建、改扩建农产品加工项目69个,新增粮食75亿公斤,产肉7652万公斤。进入21世纪,国家进一步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相继出台惠民政策。2002~2005年全省仅落实国家对农民的补贴政策,累计向农民发放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补贴等726亿元。2005年发放产粮大县奖励资金7.9亿元。2004年起,全省免征农业税,每年计减农民负担18亿多元,有效调动了地方政府和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全省粮食播种面积由2001年的11936万亩,增到2005年的14834万亩,粮食产量由2651.7万吨,增到3600万吨,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新的贡献。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大省,逐步成为全省各级财政的共识。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当年全省林业事业费支出由1997年的2.29亿元,增为7.09亿元,到2005年达到24.49亿元,为1997年的10.7倍。1998~2005年的8年间,全省林业事业费累计支出158.53亿元,占20年间总支出的93.26%。为全省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提升森林生态效益,防治水土流失和草原“三化”提供了财力支撑,并取得了明显效果。全省森林覆盖率由1997年的41.9%,提高到2005年的43.6%,林木采伐量由1997年的1150万立方米,减为2005年的764万立方米。为培植财源,增收节支,保预算平衡,1988年开始连续4年在全省实施了以“促生产、扩财源、节支出、增收入、保预算”为目标,以分解收支预算指标,落实收支责任,人人动手增收节支,保预算“盘子”为主要内容的“保盘子工程”;2000年起,又针对全省部分县(市)财源萎缩,陷入困境的状况,牵头组织了县级财源建设工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和贷款担保等手段,扶持县(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济开发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俄经贸科技合作等发展。到2005年底,全省已累计投入资金157829万元,帮助新上财源项目1187个;2000年开始,为帮助中小企业发展,解决贷款困难,省财政通过支持省和市(地)政策性担保机构扩大资本金的办法,先后为1121户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62.5亿元。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到2005年全省县(市)级财政收入由2000年的65.5亿元,增为98.8亿元,年收入超过亿元的县(市)由2000年的22个增为30个,其中有10个县(市)达到3亿元以上,收入最多的绥芬河市达到6.2亿元。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之后,全省财政已逐步由生产型财政,转向公共型财政。财政资金投放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转为重点支持以民生为主的社会建设,并向困难地区、困难群体、社会事业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倾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全省人民越来越多地沐浴到公共财政的阳光。

  优先发展教育一直是全省各级财政安排支出的指导方针。在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全省教育经费支出由1985年的5.80亿元增为2005年的106.57亿元,增长17.38倍,年均递增15.67%,分别超过同期全省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年均递增速度0.26和0.23个百分点。随着财政投入的大幅增加,教育经费支出占全省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由1985年的12.99%,上升为2005年的13.53%;各类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也由1985年占全部经费支出的37.5%,上升为2005年的40.94%。仅“十五”时期,全省就先后两次对中小学危房进行集中改造,投入资金18.9亿元,共改造B、C、D三级危房1995万平方米,新建校舍252万平方米。继2004年为72.4万农村家庭困难中小学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提供教科书、为非贫困县48万名农村家庭困难学生给予2/3学杂费补助、为12.4万名困难农村寄宿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发生活补助费,2005年又安排资金1.08亿元,对困难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进行“两免一补”;投入1.4亿元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工程,使覆盖区的4531所中小学103.5万名学生受益。

  直接关系全省人民健康的医疗卫生经费支出由1985年的2.72亿元,增为2005年的28.01亿元,增长9.29倍,年均递增12.36%。到2005年全省卫生医疗机构的职工人数由1985年的11.29万人,增加为14.63万人,增长29.52%;病床由5.88万张,增为8.65万张,增长46.92%。为解决全省农村医疗机构危房增多、设备简陋等问题,1996~1998年,全省财政投入4796万元,为129个农村卫生机构购置设备仪器,为76个卫生机构改造房屋。为应对卫生突发事件,2003年全省财政投入79000万元,对全省市县疾病控制中心增添基础设施购买医疗设备等。为有效防止“非典”蔓延,实现“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扩散”目标提供了财力保障。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3年全省财政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经费增为1896万元,超过前17年支出总和。到2005年达到7164万元,比2003年增长2.78倍。参合人数也由2002年的40.8万人,增为2005年的221万人。2004年开始在全省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当年财政投入资金2258万元,救助14.7万人(次);2005年财政投入增为3766万元,又有6.5万人获得救助。到2005年底,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已达412.4万人,其中退休人员117.6万人。

  党的十五大后,全省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迅速增加。到2005年全省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达109.8亿元,占全省财政支出的13.94%,为1997年支出(3159万元)的34.7倍,超过同期全省教育支出,成为全省财政支出的第一“大户”。其中: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2005年达到51.83亿元(9946%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比1997年(274万元)增长1890倍,确保了207万名企业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2005年也增到696万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年末人数达到10.3万人。1998~2005年,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119亿元,保证了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175万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2004~2005年全省各级财政共筹集补助资金95.7亿元,支持160.5万名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圆满完成由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试点工作任务。

  全省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方面的支出也有较大增长,由1985年的1.13亿元,增为2005年的23.85亿元,增长20倍,年均递增16.46%,高于全省财政支出递增速度1.01个百分点。其中:抚恤费支出由1985年的1880万元,增为2005年的4.29亿元,增长21.8倍,年均递增16.93%。最高年度有1.61万人享受牺牲病故定期抚恤,有3.27万人享受伤残抚恤。社会救济福利费支出由1985年的4744万元,增为2005年的14.12亿元,增长28.8倍,年均递增18.49%。其中仅1993、1994两年,筹集资金1037万元,为49个农村敬老院修复、翻新危房2.32万平方米。随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全省城镇社会救助费支出由1985年的543万元,增为2005年的11.39亿元,增长203.9倍,年均递增30.49%,有144.28万职工、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领到了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残疾人康复训练、就业培训及各级残联开展残疾人活动的补助、奖励等残疾人事业费支出,也由1985年的170万元,增为2005年的3779万元,增长21.2倍,年均递增16.77%。1998年黑龙江省遭受特大水灾,当年财政用于救灾资金达到4.51亿元,社会捐赠款物8.53亿元,计13.04亿元,创全省历年救灾投入之最。



  20年间,全省各级财政把创新预算管理制度和方式作为财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在教育经费管理上,继1985年改革高等教育经费分配办法,解决“增人(职工)就增钱,人多钱就多”,鼓励扩编增人问题后,1988年经过进一步完善,又在全省中等专业学校和干部培训等单位推行,使“增人增钱”变为增生(学生)增钱,促进了少增人,多招生。在卫生经费管理上,针对公费医疗存在的医生开大方,卖贵药,职工重复就诊,重复开药,“一人公费,全家吃药”等浪费医疗资源、扩大医疗支出问题,从1990年开始,除老红军、残疾军人、因公负伤特殊群体外,在全省推行了“总额控制,定额包干,医院管理与单位和个人挂钩”的办法。在行政经费管理上,针对财政供养人口增长过速问题,2000年在全省推行了行政编制以县(市)为单位“总额控制,下管一级”的办法,有效节约了经费开支。

  与此同时,为有效解决传统预算管理存在的编制粗放、功能单一、监管困难等问题,从2000年开始在全省推行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运用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编制办法,以部门为主体的部门预算编制体系。经过试点,到2005年已在全省铺开。

  为解决国库资金运行效率低、财政监督困难、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弱化等问题,2000年,在双鸭山市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在全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有效提高了资金运行效率,方便了预算单位用款;通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财政统发,保证了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通过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减少了行政事业单位现金使用量,提高了开支的透明度;通过应用“活体”指纹识别技术和国库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前移了财政监督关口,提高了日常监督水平。

  为节约支出,抵制腐败,在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基础上,从2000年起,在全省全面推行了政府采购制度。纳入政府采购的资金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逐步扩展到中央、省专项补助、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及借(贷)款资金;采购对象已从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逐步扩展到垂直管理系统和驻哈埠外的省直各预算单位;采购品目也由货物类逐步扩展到服务类和工程类。通过政府引导和制度约束,鼓励了购买国货,扩大了节能、环保产品的销售。全省政府采购规模2000年为10.9亿元,到2005年增加到54.4亿元。2001~2005年,全省累计批准政府采购预算175亿元,实支政府采购额154.4亿元,共节约采购资金20.6亿元,节支率达11.8%。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等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省对预算外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2004年起又将行政事业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等三类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了非税收缴系统管理。到2005年,全省非税收入达到281亿元,其中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达到145.4亿元,已成为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从2004年起在全省开展了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当年兑现奖补资金3.86亿元,引导和拉动农民筹资9.4亿元,有力促进了全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2005年在绥化市进行化解乡村公益事业性债务奖励试点,为下一步化解乡村债务积累了经验。



  不断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是各级财政的重要职责。1986~2005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财政普法教育活动,全面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等。省级财政制定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将财政收支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省人大先后颁布了《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发布了《黑龙江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办法》等财政方面多项规章。省财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2000余件,建议废止了《黑龙江省境外投资财政管理条例》等13部。对规范全省财政经济秩序、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和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财政监督机构被“砸烂”,1986年恢复。到2005年全省已有专职财政监督人员317人。随着机构的恢复,专业人员的增加,全省各级财政监督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1994年后,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化和分配政策的调整,全省财政监督工作开始从集中性检查逐步向日常性监督过渡,实现了监督与管理的紧密融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的有机结合。较好发挥了财政监督的监控、评价、纠偏与反馈功能。在严肃财政法纪,促进增收节支,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计工作的质量决定财政数据的真实准确,各级财政对此历来十分重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基本会计法规,先后制定发布了《黑龙江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10余个地方法规规章,对规范全省会计管理各项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1986~2005年,先后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8627期,累计培训560万人(次)。为广泛宣传、严格执行会计法规,2000年组织了全省会计知识大赛,2005年召开了实施《会计法》20周年万人纪念大会,20年间先后抽调1.4万多人(次),对14万多会计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对8237个存在违纪问题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罚款4253万多元,对108名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处理。

  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2000年起,省和各地市相继成立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随着评审业务的开展,评审范围逐步扩大,评审项目数量逐年增加,到2005年,全省累计完成财政投资评审项目2128项,送审金额120.3亿元,审定金额1055亿元,节约财政资金14.7亿元,审减率12.2%;完成项目核查51个大项(837个小项),核查金额285.2亿元,核查发现违纪额8674万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省引进外资工作迅猛发展,截止到改善,使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不断增多。为保证这些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从1990年起,全省先后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门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资产使用、处置及资产收入收缴使用等管理制度和办法,积极探索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资源的整合与运营机制,并从2002年起先后推广了安达、海林、绥芬河等城市“政府决策、部门监管、公司运作”,资产管理与财源建设、城市发展相结合的公共资产资源整合和运营工作经验。



  随着公共财政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预算制度的调整,税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变,控制社会集团消费办法的改进,农业税的取消等,1986年以后,全省财政机构(厅、局)的职能先后有了较大调整,如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国有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大部分)、财政专科教育管理职能先后划出,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社会审计的指导与管理等职能先后划入。同时还有多项职能转变,如逐步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制度预算;推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的统筹管理;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实行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下拨专项补贴;取消地方财政周转金,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流通经营项目;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办法,使其逐步纳入规范的政府采购中,以及取消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取消财政驻厂(场)制度等。

  经过1995年和2000年两次机构改革,省财政厅机关(不含下属单位)人员编制明显减少。但下属企事业单位增多,增加的下属单位主要有: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为全省经济发展服务的投资、投资担保等6个企业公司,及为加强财政管理组建的投资评审、预算编审、国库支付、收费票据管理等9个事业性工作(服务)中心。减少的除因单位“改制”和国有资产转让与省财政厅脱钩的两个单位外,还有省税务局和黑龙江财政专科学校先后划出,结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全省税务机构、财政专科教20年来全省各级财政多渠道培养人才,科学选拔、吸收人才,使全省财政干部队伍状况发生了瞩目变化。1985年全省财政系统职工中,大专以上学历的583人,占职工总数的10.37%,到2005年,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已增为11793人(博士1人,研究生419人),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82.43%,比1985年提高72个百分点。中专(高中)学历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也由1985年的56.19%下降为2005年的15.26%,下降了41个百分点。
  全省财政科研工作成果丰硕。20年中有数百篇研究成果被财政部、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等主管部门评为优秀论文并受奖。全省各级财政科研机构和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为此作出了积极贡献。全省财政信息化建设、财政票据管理等工作为全省财政职能的有效、全面发挥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全省财政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