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增值税 1986年国家对纺织产品、日用电器、搪瓷制品、保温瓶改征增值税,1987年增加了服装、化学短纤维、中成药、农药等,1988年又增加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和部分轻工产品改征增值税。
1994年,国家实行增值税改革,征收范围从生产环节的部分产品进一步扩大到整个工业生产、商品流通和加工修理修配,同时取消了原来的产品税,实行价外税;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统一实行增值税;中央集中增值税的减免权。1995年9月后,对执法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的各类违章、违法案件的罚没物品变卖的收入,除上缴财政的部分免征增值税外,国家指定销售单位销售的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1996年6月1日起,对国家粮食购销储运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定价办法经营的政策性粮食收入免征增值税。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外资本、私人资本投入的增加,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进展,从“九五”后两年开始,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纳税额增速加快。1998年全省股份制企业增值税收入21744万元,2000年增为318030万元,2005年增为657800万元;全省外资企业2000年增值税收入为20651万元,2005年增为42705万元;全省私营企业1998年增值税收入2909万元,2005年增为30464万元。随着经济事业的发展、征收范围的扩大和征收管理的不断加强,全省增值税收入逐年增加。由1985年的23181万元增加到2005年的850156万元。20年增长了35.68倍,平均每年递增率达19.73%。
1986~2005的20年间,全省增值税收入,呈现明显特点:
随着国家对企业扶持力度的加大,各项退税快速上升。据统计,“七五”时期全省退税302万元,“八五”时期3484万元,“九五”时期38926万元,“十五”时期88831万元。退税额“八五”为“七五”时期的115倍;“九五”时期为“八五”时期的11.7倍(为“七五”时期的128.9倍);“十五”时期为“九五”时期的2.28倍(为“七五”的294倍)。
中央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部分全省增值税收入。2004年7月1日~2005年11月30日,全省列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共有7824户(涉及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汽车制造、船舶制造、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军品等行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98225万元,其中,抵减陈欠8034万元,抵减新欠4148万元,退税61312万元,即征即退企业抵扣税额3457万元,结转税额21274万元。至2005年,全省增值税共收入6536616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入总额的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