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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营业税

第二节 营业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和税目、税率做了调整和完善。1993年全省营业税收入310096万元,比1985年增长3.79倍,年均递增21.64%。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受政策和征收办法等调整的影响,当年全省营业税收入减为176639万元,较1993年减少43.04%。199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同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全省营业税收入逐年回升,到2005年增为595595万元,较1985年增长8.2倍,年均递增11.74%。

  1986~2005年20年间,全省营业税累计收入5615662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入的26.00%,占地方财政收入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