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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所得税

第三节 所得税



  国家对所得税征收办法有多次调整。1991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将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并征收。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企业所得税,将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规定,历年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列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收入中,财政决算反映的所得税收入,仅为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随着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增加,经营规模和效益的扩大,个人工资等所得的增加和税收征管工作力度的加大,1986~2005年全省所得税收入(个人所得税部分,下同)有了较大增长。由1985年的17562万元,增为2005年的155623万元,增长了7.86倍,年均递增11.53%。

  20年累计全省所得税收入为1183007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入的5.47%。

  当年比上年增幅最高的为1995年、1996年和1998年,分别增长72.65%、56.48%和35.07%。增幅20%以上到35%的有5年,其中:2001年增长29.63%,2000年增长28.81%、1989年增长25.00%,2004年增长21.10%,1988年增长20.11%。当年收入比上年减少的有8年,其中下降幅度较大的为1994年、2003年和1990年,分别下降32.67%、14.61%和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