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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源税

第四节 资源税



  1991年12月财政部制发《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对铁矿石开征资源税。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盐税并入资源税。1997年3月黑龙江省地税局制发《资源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对资源税征缴做出具体规定。

  受矿产资源(特别是大庆油田资源)价格及煤炭市场等多种因素的制约,1986~2005年全省资源税收入总体上呈先升后降的态势。1986年全省资源税收入134888万元,比1985年增长17.48%。以后各年除1987、1988、1990、1992、2003年,分别比1986年增长1.51%、0.96%、5.34%、0.75%和7.11%外,其他15年的收入均较1986年下降。其中降幅最大的2005年(当年收入111357万元),比1986年下降17.44%。

  1986~2005年,资源税收入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和工商各税收的比重直线下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由“七五”时期的21.74%下降为“八五”时期的14.01%,“九五”时期的8.34%,“十五”时期的4.91%;占工商各税的比重,由“七五”时期的21.56%,下降为“八五”时期的15.83%,“九五”时期的11.71%,“十五”时期的7.30%。资源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和工商各税收入比重最高的为1986年,分别占28.48%和27.71%;最低的为2005年,分别占3.50%和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