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其他工商各税 工商各税收入中,除收入较多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6个税种外,其他各税收入均归集在其他工商各税中。
1985年全省其他工商各税收入189977万元,分别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和工商税收收入50.77%和43.98%。1986~1993年的8年间,除1988年较上年收入下降7.18%外,其他7年比上年均有增长,其中1993、1989年增幅最高,分别增长27.34%和13.49%。1991年增幅最低,增长0.89%。1994年实行新税制停征产品税、建筑税后,全省其他工商税收入大幅下降,由1993年收入317469万元,降为1994年的58170万元,减少81.68%。1995年后逐年回升,到2005年增为186449万元,比1985年增长7.96%,比1994年增长2.21倍。
一、产品税 1986~1993年,全省产品税除1988年比上年下降10.05%外,其他各年均有增长。增幅最高的为1993年,增长23.53%;增幅最低的为1986年,增长0.56%。1985年收入177151万元,至1993年增为259251万元,增长46.34%,年均递增5.59%。1986~1993年全省产品税累计收入1590704万元。
二、建筑税 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改为实行差别税率,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征收建筑税。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91年度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建筑税停止征收。
随着建筑规模的扩大,全省建筑税收入稳步增长,由1985年的9577万元,增为1990年的16316万元,增长70.37%,年均递增6.34%。1991年开始进入收缴历年尾欠阶段,当年征收尾欠4463万元,1992年征收437万元,1993年征收37万元。1986~1993年累计征收69987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为1994年税制改革设立的新税种。全省征收土地增值税始于1995年,当年收入98万元。随着应税基本建设和技改等投资的增加,全省土地增值税收入快速增长,至2005年已达6149万元,增长61.7倍,年均递增51.27%。当年收入比上年增幅最大的为1998、1997年和2005年,分别增长1.7倍、1.3倍和1.24倍。当年收入比上年减少的为2000年和2003年,分别下降13.32%和1.57%。
土地增值税收入占其他工商税收入的比重逐步加大,由1995年的0.01%,上升为2005年的3.30%。
1995~2005年的11年间,全省土地增值税收入16928万元,占同期其他工商税收入的0.52%。年均收入1539万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始征于1988年11月1日。1989年收入5614万元(1988年11、12两个月收入432万元)。随着城镇土地使用量的增加,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稳步增长。至2005年达36485万元,增长5.5倍,年均递增12.41%。
18年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收入385829万元,占同期其他工商税收入11.82%,年均收入21435万元。
五、印花税 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财政部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年10月1日,黑龙江省正式开始征收印花税(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其他印花税)。当年全省印花税收入1004万元。随着商品购销、承揽加工、工程承包、货物运输等经济事业的发展,全省印花税收入逐步增加。至2005年达到22985万元,增长21.9倍,年均递增20.22%。印花税收入占其他工商税收入的比重,也由1988年的0.51%,增为2005年的12.33%。
1988~2005年的20年间,全省印花税累计收入135915万元,占同期其他工商税收入的4.16%。
六、车船使用税 原为车船使用牌照税,仅对个人和外商征收。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更名为车船使用税。自1986年10月1日起征收,范围扩大为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对外商仍沿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1988年12月5日,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了纳税义务人、适用税额、计税办法、征收期限、税收减免等。1993年2月,省政府发出通知,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二)项进行了修改。
随着应税车船的增加和征收范围的扩大,1986~2005年全省车船使用税收入大幅增加,由1985年的32万元,增为2005年的8643万元,增长269倍,年均递增32.30%。占其他工商税的比重也由1985年0.02%增为2005年的4.64%。1986~2005年全省车船使用税累计收入92247万元,占同期其他工商税收入的2.83%。
七、房产税 房产税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征收的房产税和依照《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
1986年全省收入242万元,比1985年下降21.17%。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省税务局发布《黑龙江省房产税暂行规定》,将征税范围扩大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集体单位、房屋产权所有者个人、房屋承租人、房产代管人使用的。1987年全省房产税收入猛增到5931万元,较1986年增长23.5倍。1988年12月,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以后各年收入逐年增加,到2005年达到112187万元。当年收入占其他工商税收入的比重为60.17%。20年间全省房产税累计收入822464万元,占同期其他工商税收入的25.20%。
八、屠宰税 1994年税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1995年6月20日,省政府颁发《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1996年5月17日,省政府下发《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家要求,2003年屠宰税停征。2005年3月24日,省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同时废止1996年的《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至2002年全省屠宰税收入有较大增长。由1985年收入130万元,增为2002年的2181万元,增长15.77倍,年均递增18.04%。17年间,全省屠宰税累计收入24005万元,占同期其他工商税收入0.74%。
九、奖金税 奖金税包括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三项。国营企业奖金税始征于1984年。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起征于1985年。1994年实行新税制,停征奖金税(并入个人所得税内)。
1986~1993年,全省奖金税累计收入12610万元,占同期其他工商税收入0.39%。其中国营企业奖金税收入9675万元,占累计收入的76.72%;集体企业奖金税收入2244万元,占累计收入17.80%;事业单位奖金税收入691万元,占累计收入5.48%。
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始征于1985年。1985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同年9月财政部颁布了《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税制改革停征。
1986~1993年,全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累计收入1733万元(其中“七五”时期646万元,“八五”时期1087万元),占同期其他工商各税收入的0.05%。
十一、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始征。1994年税制改革停征。
1987~1993年,全省个人收入调节税累计收入10330万元,占同期其他工商各税收入的0.32%。
十二、筵席税 1988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同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细则》,1989年开始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决定将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1995年5月11日,黑龙江省作出停止征收筵席税的决定,1996年停征。
1989~1995年,全省筵席税累计收入147万元(年均收入21万元)。7年间除1991年收入41万元,比上年增长36.67%外,其他各年逐年下降,1989年、1990年和1992年,分别降为32万元、30万元和25万元,1992年以后各年收入不足10万元(1995年仅收入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