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业企业 一、收入 1986~2005年,全省预算内商业企业由于企业户数减少,销售额减少(2005年,全省预算内商业企业减为1140户,比1985年减少70.59%;销售额388598万元,比1985年下降49%),又由于盈利企业盈利额上升幅度小于亏损企业亏损额上升幅度(2005年,盈利企业盈利额升为45598万元,比1985年增长70%;亏损企业亏损额升为119083万元,比1985年增加784%),20年上缴财政收入总计为负数10784万元。
“七五”时期,销售额4957460万元,比“六五”时期增加42.03%;盈利企业盈利额141174万元,比“六五”时期增加8.98%;亏损企业损额116242万元,比“六五”时期增加28.81%;上缴财政收入负数920万元(所得税53324万元,计划亏损退库55428万元,调节税7129万元,上缴利润3872万元),比“六五”减少负数43899万元,下降97%。
“八五”时期,销售额5600947万元,比“七五”时期增加1298%;盈利企业盈利额167552万元,比“七五”时期增盈18.93%;亏损企业亏损额132386万元,比“七五”时期增亏13.88%;上缴财政收入负数19219万元(所得税29271万元,调节税负数1629万元,计划亏损退库44757万元,上缴利润4407万元,承包退库6511万元),比“七五”时期增加负数18299万元,上升18.89倍。
“九五”时期,(因2000年资料不全,销售额、盈利企业盈利额、亏损企业亏损额无法综合对比)上缴财政收入4213万元(所得税19915万元,计划亏损退库16549万元,上缴利润956万元,承包退库负数109万元),比“八五”时期多收少退23432万元。
“十五”时期,销售额3321347万元,比“六五”、“七五”和“八五”时期(“九五”资料不全)减少4.83%、33%和40.7%;盈利企业盈利额177868万元,分别增盈48.8%、25.99%和82.99%。亏损企业亏损额584230万元,分别增亏547.43%、402.59%和341.30%;上缴财政收入5142万元(所得税7820万元,计划亏损退库2700万元,上缴利润22万元),比“六五”、“七五”、“八五”和“九五”时期分别多收少退49961万元、6062万元、24361万元和929万元。
影响上缴财政收入增减的主要因素,除各时期亏损退库有多有少外,一是税前还贷。1985年税前还贷2243万元,到1992年增为9004万元。二是承包退库。1988~1999年止,共退库16437万元,其中“七五”时期9817万元,“八五”时期6511万元,“九五”时期为109万元,“十五”时期为零(退库最多年度为1989年,退库额高达4519万元,最少的为1999年,退库额仅3万元)。
二、管理 (一)承包经营
1987年11月13日,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商业厅联合下发《黑龙江省大中型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暂行办法》,对承包形式、承包程序、承包基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搞好企业内部配套改革等作了具体规定。
1988年4月1日,省体改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商业厅、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大中型国营商业企业内部配套改革暂行办法》,对企业完善经理负责制、改革企业内部机构、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搞活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强化企业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搞活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办法》明确:1.大力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2.经批准试行租赁经营的中型企业可以参照小企业的分配办法,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把工资分配搞活。3.饮食服务企业全面推行提成工资。4.商办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和实物双挂钩;计提工资总额按实际上缴税利和产品的实际生产量计算,同时考核全员劳动生产率,产品销售、产品质量等指标。5.企业内部对职工的分配,可以实行工资、奖金合并全额浮动,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工资标准及工资浮动升降制度。6.具体分配形式可分为以下10种:(1)含量工资;(2)三联计酬;(3)费用包干;(4)岗位工资加奖金或补贴;(5)结构工资;(6)系数工资;(7)联利联责工资;(8)提成工资;(9)计件工资;(10)定额工资。
1988年12月5日,省财政厅、省商业厅转发商业部、财政部《国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1.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严格按省商业厅、财政厅规定足额提存。2.企业处理有问题商品在确定削价时,不能落实库存价值的,其削价损失随销售随处理,并以削价准备金补偿;已经落实库存价值的,应调整账目,品种较多,调账确有困难的,可以自1989年1月1日起,改按商财两部新规定执行。3.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不准将财政返还的超承包目标税利款,直接抵减已上缴财政部门的税利数额。
(二)扭亏增盈
1988年2月5日,省物价局、省商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发《关于调整生猪收购指导准价格的通知》规定:生产区生猪收购指导性价格,在现行收购价格的基础上,每公斤上浮到不超过2.4元,并同时取消现行每头猪补贴16.20元的饲料粮差价款的政策(具体收购价格由各市、县自行确定)。收购价格提高以后,国营商业的销售价格不做变动,新增加的亏损,由经营部门通过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消化一部分,其余的由销区地方财政负担;大中城市的猪肉,在居民凭票定量供应的前提下,对定量外部分,实行议价销售,议销价格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由食品企业自定。生猪产县猪肉销售也实行双轨制,议销价格由各地政府自行确定;生猪产销平衡和产不足销的县,购销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各地根据生猪产销变化,适当拉开地区差价、季节差价、城乡差价、品质差价。
1989年9月6日,省计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下发“加强食品企业经营管理减少亏损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对1989年全省食品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提出要求:1.扭亏目标:在购销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全省食品企业亏损要比上年下降10%;凡是去年亏损的县(市)食品公司,要在上年亏损的基础上减亏20%;上年盈利的各县(市)食品公司要增盈10%;市县公司费用水平下降1%,其中:间接费用下降2%以上;市县公司资金周转加快02次,结算资金占用压缩30%。2.实行亏损包干办法。包括:对定量供应猪肉及供应回民的牛羊肉价格倒挂及费用支出,实行定额补贴;核定经营性亏损总额;实行环节定额管理等。
1989年10月22日,省物价局、省商业厅、省财政厅制发《关于下达省内生猪、猪肉指导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生猪生产区按照猪粮比价合理确定购价,非生产区可比生产区适当高些;生猪价格提高后,价外不再另行补贴。2活猪调拨指导价,按购、调差价率20%掌握;机动白条猪肉和直接进店的鲜白条猪肉调拨指导价格,要略高于省外肉价格;定量供应以外的销售部分,实行保本议价经营;适当拉开省内肉与省外肉、鲜肉与冻肉质量差价。
1994年5月26日,省财政厅、省商业厅制发《1994年全省商业扭亏工作方案》和《1994年商业亏损控制指标》。《方案》要求全省商业亏损企业亏损额,按可比口径比去年下降20.4%,其中:食品企业减亏幅度8.4%,蔬菜企业减亏10.8%。并提出认真落实政策、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广开多种经营、强化企业管理等主要措施促进扭亏。
1995年5月26日,省财政厅、省商业厅印发《1995年国有商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方案》提出:1.扩大股份制改革试点,组建、发展企业集团和试行连锁经营,中小企业全面推行国有民营。2.食品、蔬菜企业充分利用自身库房、铁路专用线、场地、设施和人才优势,大力发展种植、养殖业、精深加工等,发挥产销一条龙的经营优势;商办工业企业,在改造和发展传统食品、酿造业的基础上,立足黑龙江省资源优势,积极筹措资金,开发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有前景的生产项目;饮食服务行业,改变单一的经营方式,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广开旅游、美容、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娱乐等综合性系列服务。3强化进货管理,落实扭亏增盈责任制,将扭亏增盈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班组,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企业领导的政绩和职工劳动报酬同扭亏增盈效果挂钩。
1996年3月27日,省财政厅、省贸易厅印发《1996年国有商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方案》提出:1.食品系统切实做好定点屠宰;把14个市地大中型肉联厂启动起来,搞好生猪产销一体化经营和以食品公司为龙头的大鹅产销联合体。2.加快城市蔬菜基地建设,建立跨区城运输绿色通道。3.整顿净化糖酒市场,加强对调味品和肉灌制品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业品批发企业在继续完善剥离经营、组建单体公司的同时,加大母体企业产权改革力度。
1997年11月26日,省经贸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省贸易厅、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银行联合下发《关于黑龙江省解决国有商业食品企业历史亏损挂账的实施方案》,对时间范围,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界限,清理、解决内容和处理办法做出规定。
2000年5月29日,省财政厅、省贸易厅印发《2000年全省贸易系统扭亏脱困工作方案》,确定全省贸易系统(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盈亏相抵后净亏损额在上年基础上减亏41%。其中城市亏损企业亏损额要减少10%以上;县城内贸系统力争实现整体扭亏为盈,全省21户重点企业盈亏相抵后的利润力争实现2805万元,比上年增长37%。省直13户企业盈亏相抵后亏损额力争比上年减少20%。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措施。
(三)资金、基金管理
1988年5月3日,省财政厅、省商业厅下发《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实行提取有问题商品削价准备金办法的通知》,对试行提取有问题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1.试行范围。凡经营百货、五交化、纺织、糖酒等工业品行业的批发企业、贸易中心、零售企业和以经营工业品为主的综合商店,一律实行有问题商品削价准备金办法。2.提取比例和提取办法。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3‰~5‰的比例提取;零售企业按销售额的2‰~4‰提取。3.使用和管理。有问题商品削价准备金的使用范围只限于库存有问题商品需要降价销售而出现的低于原进价的损失。经营中发生的残损变质和丢失短缺以及水、火等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政策性统一调整价格造成的损失,仍按原规定处理。有问题商品削价准备金可以跨年度使用,但不准挪作他用。提取的准备金当年使用不了时,也可经当地商、财两局审核,库存结构合理的,年末可以冲销准备金,增加毛利。企业提取的有问题商品削价准备金,只限于本企业使用。企业内部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按部组分配不同的比例,分别使用,但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应提取的比例。
1988年9月19日,黑龙江省印发《黑龙江省商业、粮食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规定:周转金发放对象主要是国营商业(包括饮食服务)、粮食企业及其附属的仓储、供销企业和国营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周转金主要用于商业批发、零售、粮食商业企业网点及其他仓储设施的改造、翻建;商办、粮办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厂房的翻修、改建及粮油副产品的综合利用;购置生产性器具和设备。周转金使用费标准为:归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年费率为借款额的1.2%;归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包括一年)二年以内的,年费率为借款额的1.8%;归还期在二年以上(不包括二年)三年以内的,年费率为借款额的2.4%。对个别效益显著,但企业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项目,经省财政厅特别批准,可以免交使用费。借款单位到期不归还借款的,由市县财政局归还,在没还清到期借款以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借款项目。
1988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转发财政部《关于纠正主管部门集中商业、粮食、外贸企业折旧基金问题的通知》规定:1.各级商业、粮食、外贸企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停止集中所属企业的折旧基金。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除按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全部留归企业,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2.对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的若干规定》发布以来主管部门集中的企业折旧基金应进行清理,结余部分原则上一律由主管部门返还给企业。把集中的折旧基金挪作非生产性开支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3.主管部门停止集中企业折旧基金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更新改造任务安排的实际需要,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有偿使用等方式,相互调剂余缺,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1988年11月3日,省财政厅、省商业厅、省供销社转发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印发〈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时,结合黑龙江省商业、供销合作系统的具体情况,就执行范围、关于市场调节基金的提取、清算、分配比例和上交时间作出补充规定。同日,黑龙江省转发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时,就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企业年固定资产修理费提取比例作出补充规定。
1991年8月20日,省财政厅、省商业厅、省供销社、省税务局、省人民银行、省农业银行、省工商银行转发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部分商品提价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时补充规定如下:1.各级国营商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准确计算有关提价商品的升值金额,正确做好财务处理工作。2.各级供销社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做好以下工作:(1)1990年末以前销售的有关提价商品,其升值部分已列损益进入决算的,不再做账务调整;1991年1月1日后销售的有关提价商品,增值部分按销售后体现的升值额抵减专项挂账损失。(2)库存提价商品升值款,用于抵减本企业的专项挂账损失;企业没有专项挂账损失或抵补后有结余的,可由市、县供销社在本市、县内调剂;市县结余部分,由省供销社集中进行调剂。3各级供销社在使用提价商品升值款时,要根据《供销社调价商品库存值款抵减包袱审批单》报主管部门和税务、银行部门审批,冲减挂账停息贷款。非经批准企业不得做账务处理。今后全国统一规定的商品提价升值款,在国家未做出新的规定前仍按上述原则办理。
1996年2月7日,黑龙江省印发《黑龙江省商业、粮食、物资、供销系统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省直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下列收入,均属预算外收入。1.直属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培养费、住宿费、对委培生加收的基建费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学取得的分成收入,以及医院的医疗事业收入。2事业单位依法兴办第三产业,提供有偿服务或出租、出借房屋、设施取得的各项净收入。3按国家规定向职工筹措的各种集资款。4按有关规定取得的其他收入。同年11月27日,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港口码头及厂(库)内基础设施计提折旧问题的通知》,并作如下补充规定。1对国有商品流通企业已完工投入使用,但尚未入账的自建港口码头及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应按《通知》规定以修建时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及时入账。2.自建厂(库)内道路支出2000元以下的(包括2000元),可将该支出列入当期损益。3凡商品流通企业单独入账的自建港口码头及厂(库)内道路基础设施现未提折旧或提取折旧年限与本《通知》不符的,均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及具体设施的使用寿命,在《通知》限定的折旧年限弹性区间内合理确定使用年限,调整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