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文教企业 一、收入 文教企业,包括文化(电影)、出版和其他文教企业。文教企业收入,包括所得税收入、上缴利润、计划亏损退库和承包退库。
1986~2005年,随着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深入贯彻,全省文教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收入增速加快,计划亏损退库减少,企业上缴财政的各项收入由1986~1993年连续8年负数,累计负数5284万元,变为1994~2005连续12年正数,累计正数27346万元。
1986~2005年,全省文教企业累计收入22062万元,其中所得税46199万元,上缴利润2万元,计划亏损退库23758万元,承包退库381万元。
在各时期文教企业上缴财政收入中,其他文教企业变化最大,增幅最高,由“七五”时期负数1753万元,降为“八五”时期负数32万元。并从“九五”时期开始连续6年,年年增收。2001年当年净上缴财政收入达14404万元(2002年始,收入不按行业统计)。
二、管理 1987年12月25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改革电影管理体制的试行办法》,作出改革市(地)县两级电影公司业务领导体制。将市(地)、县两级电影公司业务上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体制;改革农村电影发行体制;改革市(地)、县电影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的规定。
1995年11月15日,省财政厅制发《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省级宣传文化企业范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来源、宣传文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以及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等。
1996年4月2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放映单位免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黑龙江省包括明水、林甸、青冈、延寿、泰来、甘南、克东、抚远、同江、杜尔伯特、桦南共11县。
1997年3月12日,黑龙江省转发《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1.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2.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管委会安排使用的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影院维修改造的资助或借款。同年9月23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制发《黑龙江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专项资金来源和分配原则。
1998年始,全省文教企业实施改革,逐步走上市场化运作轨道,财政不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