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农林水等企业 一、收入 农林水企业收入包括农垦、森工、农牧、水产、水利、农机等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计划亏损退库。
随着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国家对“三农”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1986~2005年全省农林水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明显提高。上缴财政各项收入由1990年负数15951万元,1995年负数4992万元,转变为2000年收退相抵净上交303万元,2001~2004年连续4年累计上交873万元,2005年虽有波动,也仅为负数94万元。
至2005年,全省农林水企业累计收入负数101172万元,其中所得税收入11488万元,调节税收入1万元,上缴利润16072万元,计划亏损退库128733万元。
(一)农垦企业收入
1986~2005年,全省农垦企业累计上缴财政收入负数69192万元,占同期农林水企业收入负数的68.35%,其中:“七五”时期负数57265万元,占同期农林水企业收入负数的95.17%,比“六五”时期增加负数97.32%,其中1990年负数10794万元,比1985年增加负数2.07倍。“八五”时期负数7819万元,占同期农林水企业收入负数的25.14%,比“七五”时期减少负数86.35%,其中1995年负数736万元,比1990年减少负数93.2%。“九五”时期负数3656万元,占同期农林水企业收入负数的33.94%,比“八五”时期减少负数65.7%,其中2000年负数174万元,比1995年减少负数76.4%。“十五”时期负数452万元,比“七五”时期减少负数56813万元,下降99.21%,比“八五”时期减少负数7367万元,下降93.22%,比“九五”时期减少负数3204万元,下降87.64%,其中2005年负数96万元,比1990年减少负数10698万元,下降99.11%,比1995年减少负数640万元,下降86.96%,比2000年减少负数78万元,下降44.82%。
全部农垦企业收入中,除盈利企业上缴利润1322万元和所得税86万元外,均为计划亏损退库。各时期上缴利润情况是:“七五”时期113万元,“八五”时期72万元,“九五”时期649万元,“十五”时期488万元。
(二)农牧企业收入
1986~2005年,全省农牧企业累计上交收入负数48151万元,占同期农林水企业收入负数47.59%。其中:“七五”时期收入负数20960万元,占同期农林水企业收入负数的34.83%,比“六五”时期减少负数12.18%,其中1990年负数4832万元,比1985年增加负数0.21%。“八五”时期收入负数20362万元,占同期农林水企业收入负数的65.47%,比“七五”时期减少负数2.84%,其中1995年收入负数3666万元,比1990年减少负数24.1%。“九五”时期收入负数67.54万元,占同期农林水企业收入负数的63.25%,比“八五”时期减少负数66.84%,其中2000年收入正数79万元,比1995年负数3666万元,减负增收3745万元。“十五”时期收入负数75万元,比“九五”时期减少6679万元,下降98.89%,其中2005年收入为0,比1985年减少负数4820万元,下降100%。
此间盈利企业所得税收入432万元,上缴利润551万元,两项计983万元。
(三)森工企业收入
1986~2005年,全省森工企业累计收入21838万元,其中所得税10570万元,上缴利润11276万元,亏损退库8万元。其中“七五”时期收入19911万元(所得税10524万元,上缴利润9394万元,亏损退库7万元),比“六五”时期减少1038万元,下降4.95%。“八五”时期收入99万元,比“七五”时期减少19812万元,下降99.50%,其中所得税比“七五”时期减少10524万元,下降100%;上缴利润100万元,比“七五”时期减少92.94万元,下降98.94%。“九五”时期收入675万元,比“八五”时期增加576万元,增长85.33%,其中所得税17万元,比“八五”增加17万元;上缴利润658万元,比“八五”时期增加558万元,增长84.80%。“十五”时期收入1153万元,比“九五”时期增加478万元,增长72.64%。其中所得税29万元,比“九五”时期增加12万元,增长41.38%;上缴利润1124万元,比“九五”时期增加466万元,增长41.45%。
森工企业收入连续、大幅度下滑,主要是国家为保护森林资源,保持生态平衡,实施了以少伐、不伐、多育为主要内容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木材生产锐减。
(四)水产企业收入
1986~2005年,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全省水产企业经营状况有了较大改善。1985年全省水产企业收入负数685万元,到2005年已减为负数11万元,下降98.39%。其中1999、2000和2001年,连续3年变“负”为“正”,共上缴财政收入406万元。
1986~2005年,全省水产企业收入负数5873万元(所得税7万元,上缴利润2921万元,亏损退库8801万元),占同期农林水企业收入负数的5.80%。
其中“七五”时期收入负数1859万元,占同期农林水企业收入负数的308%,比“六五”时期减少负数56.00%。“八五”时期收入负数3018万元,占同期农林水企业收入负数9.70%,比“七五”时期增加负数61.39%。“九五”时期收入负数957万元,占同期农林水企业收入负数8.96%,比“八五”时期减少负数68.29%。“十五”时期收入负数39万元,比“九五”时期减少负数95.92%。
(五)农机企业收入和水利企业收入
农机企业和水利企业收入分别始于1997和1996年,且数额较小,占农林企业收入比重甚微。
农机企业1997~2000年收入负数35万元,其中所得税62万元,亏损退库97万元。2001~2005年收入负数9万元,其中所得税4万元,亏损退库13万元。9年累计收入负数44万元,其中所得税收入66万元,亏损退库110万元。
水利企业1996~2000年收入49万元,其中所得税71万元,亏损退库22万元。2001~2005年收入254万元(全为所得税收入)。10年累计收入303万元,其中所得税325万元,亏损退库22万元。
二、管理 为提高农林水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增产增收、扭亏增盈,1986~2005年,国家和省从深化改革、搞活经营入手,制定和实施了若干政策措施。
(一)支农专项资金
1988年6月15日,省财政厅制发《财政支农(含林业)周转金占用费管理试行办法》,决定自1988年1月1日起,凡使用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支农周转金和森工技术措施改造贷款,均向使用单位和个人收取合同期内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
1989年11月10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使用范围、性质、管理等。
1990年1月18日,省财政厅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规定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坚持突出重点,择优定项使用的原则;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分配,实行指标统分,总额控制,市县上报,部门会审的办法;对省下达的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控制指标,由基地县财政匹配的百分之二十部分,必须在安排当年预算时足额匹配;普遍实行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同年6月7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八五”期间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对“八五”期间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范围、管理和考核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4年7月4日,省农牧渔业厅、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农业丰收计划实施办法》,明确丰收计划经费是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年度经费安排使用,原则上分三部分:1.丰收计划项目业务补助费;2.丰收计划周转金;3.省农业“丰收奖”奖励、管理费用。
1995年6月28日,省财政厅、省农牧渔业厅制发《黑龙江省扶持产粮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扶持产粮大县发展经济专项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按照实际发放贷款和规定的贴息年限及比例,由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建设单位。《办法》同时确定了贴息贷款项目内容。
1996年1月22日,省财政厅制发《关于支持黑龙江省农村经济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明确黑龙江省农村经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支持的重点。
1996年11月25日,省财政厅、省农牧渔业厅、省水利厅、省农机局联合制发《黑龙江省土地资本经营(开荒)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规定了项目资金的来源、省(包括中央)与项目县市匹配比例、项目资金的拨付等。11月27日,省财政厅、省农牧渔业厅、省水利厅、省农机局联合制发《黑龙江省粮食自给工程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粮食自给工程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农业、水利、农机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粮食自给工程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筹集,配套投入,分别列专款安排。《细则》同时确定了资金拨付以及确定项目县的条件。
2001年3月19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主要指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发生的,对农业、农村经济调整和发展有牵动作用的银行(信用社)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新建项目等贷款的贴息。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管理。同时规定了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和优先条件、贴息的原则以及监督管理等。
(二)强化经济核算,推行财务包干
1.农垦企业
1988年2月25日,省财政厅、省农牧渔业厅、省国营农场总局转发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制定〈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全省国营农垦企业、各类农牧渔场统一执行新的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
1989年9月5日,省财政厅、省国营农场总局制发《关于省国营农垦企业“七五”期间后两年财务包干指标的通知》,规定了指标调整原则和办法、利润上缴及分配,进一步搞好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同年10月16日,省财政厅、省国营农场总局、省农牧渔业厅制发《关于建立农垦、农牧企业储备基金和流动基金的意见》,规定从1989年起在全省农垦、农牧企业中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储备基金和自补企业流动基金制度。
1991年6月20日,省财政厅、省农场总局在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八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同时印发了《黑龙江省农垦企业“八五”期间财务包干实施办法》。对财务包干的范围和具体办法作出规定。同年7月8日,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周转金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1996年2月7日,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周转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农垦周转金的性质、来源和主要扶持对象。同年5月18日,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农垦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规定实行承包经营的农垦工业企业(包括场办工业)在完成财务包干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的技术开发费等。
2.森工企业
1988年9月2日,省财政厅、省森工总局转发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明确林业部门按两个层次进行承包经营,即:省(区)林业主管部门(包括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以一户对省(区)财政实行财务包干定额上缴利润;森工企业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包括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7条规定。
1990年3月23日,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加强森工企业以木换房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森工总局在报送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要把企业以木换房计划(危房改造面积、平方米造价、建筑结构、用途以及建房地址是山上还是山下等等)一并报财政厅审批。同年4月20日,省财政厅下发《关于1990年森工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要求1990年森工亏损企业扭亏幅度为10%,盈利企业亏损产品限期扭亏,政策性亏损要压到最低限度。同日,省财政厅下发《关于重申森工企业伐区通路延伸费计划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明确:森工采运企业的伐区道路延伸费,实行计划控制,直接列入木材生产成本的办法,不单独提取。
3.农牧水产等企业
1988年12月26日,省财政厅、省畜牧局制发《关于调整国营农牧场畜禽内部结算价格的通知》,规定从1988年开始,调整全省农牧场畜禽内部结算价格。调整后的价格,只做为内部结算的依据,不做对外销售的价格。调拨销售时要按市场行情重新定价。在进行畜禽价格调整时,对1987年以前的畜、禽价格调增、调减部分,做增减流动资金处理;对1988年新饲养的畜禽,按新的作价规定处理,作为当年畜牧生产收入。
1990年5月25日,省水产总公司、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水产生产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方案》,规定水产生产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形式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简便易行,便于操作为原则。
1996年3月7日,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农口企业农场事业费管理办法》,规定农场事业费是国家对国有农业企业兴办小型农田水利和社会事业的一项补助性经费,包括小型农田小型水利支出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
1996年3月8日,省财政厅印发《“九五”期间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实施办法》,对“九五”期间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的总体工作目标、支持重点、资金筹集与管理、有关政策措施作了具体规定。
1996年10月7日,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加强国有林场、苗圃等林业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发挥接触面广,信息比较灵的特点,帮助林业部门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确保林木蓄积量逐年增加的前提下,积极扶持利用当地资源和地域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做到以副养主,从而实现“活起来,富起来,绿起来”的目标。
1997年4月8日,省农牧渔业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局、省水产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农口企业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对承包形式、承包规模、承包期限、提留标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经营管理、承包服务和保护等都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