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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项目

第一节 项目



  1986~1991年,“其他收入”项目主要是罚没收入、赃款及赃物变价收入和规费收入(行政性收费)等杂项收入。1992年起增加了国有土地有偿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和事业收入。1995年起罚没收入、规费收入从“其他收入”中分离单列,同时增加了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上缴中方职工物价等补贴收入。1998年起又先后增加了捐赠收入、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收入、公产收入、上缴“小金柜”资金、基本建设其他收入和审计地方财政建设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