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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央财政补助

第一节 中央财政补助



  1986年以来,特别是1994年后,随着中央财政收入的增加和财政改革的深入发展,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补助项目逐步增多,补助金额逐年扩大。到2005年,中央财政对黑龙江省财政的补助项目有专项补助、结算补助、调整收入增减补助、其他补助、税收返还补助、体制补助、转移支付补助、股票上解返还补助、增发国债补助、增加工资中央补助、边远地区津贴补助、所得税基数返还补助、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消费税增值税税收返还补助、农业税灾欠减免事业单位划转补助、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补助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补助等。

  1986~2005年的20年间,全省累计获中央各种补助29586242万元,占同期全省财政总收入的43.37%。其中,补助额最多的为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补助和增加工资补助,分别为12871915万元、1492352万元、7326924万元和2159715万元,占补助总额的43.51%、5.04%、24.76%和7.30%。





  
  中央财政对黑龙江省财政补助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1990~1993年的平稳增长阶段。年补助额由1989年的212240万元,增为1993年的300365万元,5年增长28.30%,年均增长5.66%;1994~2005年的高速增长阶段。年补助额由1993年的300365万元,增为2005年的5159264万元,12年增长17.17倍,年均增为1.43倍。

  中央补助收入高速增长,除专项补助、结算补助、调整收入等补助大幅增加外,一是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国家对省增加了税收返还补助,至2005年共计补助7326924万元,占20年中央补助总额的24.76%;二是从1999年起,增加调整工资补助,至2005年共补助2159715万元,占20年中央补助总额的7.30%;三是2001~2005年,国家先后出台多项惠农措施,如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率灾欠减免事业单位划转、农村税费改革、缓解县乡财政措施等转移支付补助共1374779万元,占20年中央补助总额的4.65%;四是1998年增加了增发国债补助,8年共计补助1609381万元,占20年中央补助总额的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