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基本建设支出 基本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基建拨款支出、基建贷款贴息支出和其他专项基建支出等。
一、费用支出 随着财政收入的较快增长,1986~2005年全省基本建设支出有了较大增长。年支出由1985年的55649万元,增长到2005年的603916万元,增长9.85倍,年均递增12.66%。20年间共支出3932143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7.74%,为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24.95%。
受不同时段国家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力度影响和地方财力的制约,全省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增减变化大体可分为四个时段,即:1987~1989连续三年大幅下降;1992~1999年连续八年稳定较快增长;2001、2004、2005三年大幅增长。
工业部门基本建设支出中,煤炭行业支出所占比重最大。20年支出313431万元,占工业部门支出的63.08%;电力行业次之,支出32067万元,占6.45%;石油化学行业支出22302万元,占4.49%;机械行业支出20920万元,占4.21%;轻工行业支出19437万元,占3.91%;化学行业支出13860万元,占2.78%;石油行业支出13792万元,占2.77%;冶金、汽车、航空、电子、兵器、森工、纺织、医药、地质、包装、核工业等行业支出金额和所占比重更小。
交通邮电部门基本建设支出中,交通运输行业支出比重最大。20年支出229062万元,占该部门支出的82.4%;民航支出34467万元,占12.4%,铁通支出和邮电支出分别占4.02%和1.18%。
农林水气象部门基本建设支出中,支出较大的是水利、农垦、农业和林业4个行业。其中水利部门20年支出664840万元,占农林水气象部门支出的60.96%;农垦部门支出117818万元,占10.8%;农业部门支出112613万元,占10.33%;林业部门支出126950万元(含天然林保护工程26009万元),占11.64%。依次是畜牧部门支出25459万元,占2.33%。水产、气象、农机及其他农林部门仅占3.94%。
商业部门基本建设支出中,粮食、商业支出所占比重较大,20年共支出28897万元,占商业部门支出的79.88%(粮食企业支出15451万元,占42.71%;商业企业支出13446万元,占37.17%);外贸、商贸和其他商业企业支出仅占10.12%。
文体部门基本建设支出中,支出较大的是体育、文化和广播电视三个部门。20年共支出116178万元,占该部门支出的78%。其中:体育支出44162万元,占29.66%;文化支出36739万元,占24.66%;广播电视支出35277万元,占23.68%。出版、文物、档案、地震、计划生育、党政群干训和其他文体支出仅占22%。
其他部门基本建设支出中,建设部门20年支出347653万元,占23.5%;行政部门支出121026万元,占8.18%;公安司法支出154889万元,占10.50%,环保部门支出64551万元,占4.36%;劳改、劳教部门支出49270万元,占3.33%;其他各部门支出704130万元,占47.63%。
二、支出管理 (一)管理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对基本建设投入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197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并同时颁发《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明确:基本建设贷款由建设银行负责办理;凡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建设银行可根据国家计划给予贷款。行政和无盈利的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计划指定的项目,仍由财政拨款。自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也由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黑龙江省执行了这些规定。
1994年8月5日,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4〕31号文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中的职责范围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情况,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下发《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通知决定:财政部从1994年9月1日起,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通知要求,1995年9月29日,黑龙江省印发《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批准省财政厅内设基本建设处。主要职能是参与基建投资体制改革;管理和监督省直基本建设、施工安装、房地产开发、地质勘查企事业财务;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和实施办法;编审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决算;负责全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款,参与政策性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审批;负责对基本建设投资使用效益评估分析、检查和监督。
2000年7月5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将基本建设处更名为经济建设处,增加部分职责。
(二)管理体制
1986年后,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建设银行等部门先后行文对“拨改贷”工作制定了新的规定和要求,黑龙江省认真执行了这些规定、要求。
1987年4月2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制发《关于建设银行办理特种拨改贷的若干规定》,规定特种拨改贷(国家基建计划称“特别贷款”)的计划安排和项目管理,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的支付,贷款本息的偿还,奖励与惩罚,贷款指标的管理和记账、报账、年终决算,以及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等,原则上比照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5年7月1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明确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1979~1988年由财政(包括中央和地方)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原则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重点支持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和支柱企业;首先照顾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有困难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合理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采取分类审批的办法,不搞“一刀切”。
1996年10月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规定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是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1988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部分(扣除已经偿还、豁免和核转部分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6年12月20日止的本息余额。不包括特种拨改贷、煤代油基金和中央基本建设预算内经营基金。
1997年6月2日,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发《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规定地方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是指经省政府批准,从1979年到1995年由省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部分(扣除已经偿还、豁免和核转部分的本息),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7年6月30日止的本息余额。不包括特种拨改贷和预算内经营性资金。地方级“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作为省对企业的投资。在国家出资人没有明确之前暂由省财政厅代行出资人职能并办理有关手续。
1997年9月1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正式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实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比照国有企业的做法,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经批准转为拨款。
1999年12月9日,财政部制发《关于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明确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是指1987年用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资金安排的特种拨改贷(国家基建计划称特别贷款)贷款。管理方式比照国家预算内“拨改贷”资金管理的有偿使用资金,从使用贷款之日起至1999年12月20日止的本金及其利息余额。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后,即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入。
2000年5月26日,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省级“拨改贷”资金转为省级资本金的通知》,确定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为省政府投资主体,省国家资本金出资人,代表省政府对这部分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管理制度
1.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1996年3月12日,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决算管理的通知》,对凡有财政拨款、借款的建设项目和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自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决算管理作出规定。
2002年9月1日,财政部制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基本建设支出分为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等购置费、其他各种费用。
2.资金管理
1987年8月25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定》,对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明确为:(1)地方机动财力,如地方当年财政超收分成和预备费等。(2)地方上年超收留用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3)上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余。(4)根据有关规定可用于基本建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1988年,国务院颁发《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从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基本建设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举办的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跨地区的、面向全国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骨干设施;重大的、关键的电子、轻纺工业项目;重大农业基地和重点防护林工程;关键的新兴产业项目建设,以及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设的扶持。非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建设和大江大河的治理。
1989年10月10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规定:各级部门、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筹基建投资管理,不属于专业银行业务交易、竞争范围。除建设银行以外的其他专业银行、金融机构都不得办理自筹基建的存款、拨(贷)款业务。
1997年11月26日,省财政厅、省计委下发通知,明确了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审查和报批程序。
1999年2月25日,财政部制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同年4月2日,黑龙江省转发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时规定:各级财政要按当年基建预算投资的5%设立基建设备储备资金。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格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
1999年5月28日,黑龙江省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时,作了四项补充规定:(1)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和变相搞概算外工程,切实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或变相挪用。(2)防止借工程建设之机,搞楼堂馆所和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3)财政部门和有关银行部门要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既要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又要监督资金的使用方向。对项目资金不到位、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要查清责任,严肃处理。(4)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的有关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财务收支,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档案制度。
2000年12月6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省内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和自筹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财政追加黑龙江省基建支出预算的各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追加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3.财务管理
1991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下发《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计委计建字〔1991〕55号文件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按工程款总价的5%~10%提取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根据单项工程竣工决算按规定比例计提,计提部分列报当年投资完成,专户存入建设银行。
财政部(93)财预字第10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经批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的建设单位,应自批准建设起,按照项目的行业性质,相应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现行的各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1996年5月13日,财政部制发《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的管理提出9项要求。
1997年1月2日,省财政厅制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考评细则》,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考评内容、评比办法、评比标准逐一作了明确规定。
1998年2月23日,财政部制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明确了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等6条意见。
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行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同年10月10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了解释。
4.财政贴息
2001年10月15日,财政部制发《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11日,省财政厅制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中用经济建设有关专项资金安排的,专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同时明确了贴息资金实行的原则、期限、补贴率等。
2003年9月24日,财政部制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重申了2001年10月15日财政部《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至2005年,黑龙江省在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工作中,认真执行了这些规定。
三、投资效益 1986年,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23.29亿元,其中国有单位投资101.1亿元(据1991年等8个年度统计,国有单位投资中,60.87%为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当年全省地方级实际开工单项工程2260项,其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投产使用的1673项。其中生产性项目352项,新增产值19583万元,利润1730万元,税金860万元。
1987年,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5.54亿元,其中国有单位基建投资64.31亿元。全省地方级基本建设开工项目2357个(包括哈尔滨石油化工苯酐等9个大中型项目),当年交付使用的生产项目98个,新增产值24亿元、利润2600万元、税金2500万元。建成公路2690公里、桥梁2座,输电线路12613公里,增产原煤27万吨,发电量22000千度,建成冷库3座,集中供热管道30463延长米。全年有1263个更改项目投产。黑龙江造纸厂经两期改造后转亏为盈,当年实现利润601万元,税金408万元;伊春光明家具投资500万元改造后,与香港福仕企业公司合资生产板式家具,由微利企业变成利税总额近200万元的骨干企业。
到1996年,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53.2亿元,其中国有单位投资415.6亿元。当年新开工项目2003个。当年建成投产的大中型及重点建设项目有:哈尔滨西泉眼水库、双阳河水库、绥化复合板厂、五常大豆改性蛋白粉、哈尔滨可口可乐公司等。新增年度生产能力原煤350万吨、炼钢20万吨、木材加工4万立方米、水泥6万吨、啤酒7.7万吨、自来水供水能力7万吨、市内电话交换机95万门、彩色电视机20万部。
1997年,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69.4亿元,其中国有经济投资521.2亿元。全年建成投产基建更改项目2030个,其中大中型项目有:浩良河水泥厂、哈同公路、哈大公路半幅、哈绥公路、哈尔滨机场扩建、哈石化公司苯酚丙酮项目、哈尔滨“八五”火电项目、牡丹江二发电三期工程等。新增生产能力:煤炭开采15万吨、天然气石油开采394.1万吨、发电机组装机容量593千瓦、新建公路602.1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46.9公里等。
1998年,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05亿元,其中国有经济投资611.1亿元。全年建成投产的基建更新改造项目1925个,其中,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企业有:黑龙江化工厂、齐齐哈尔北方洁具厂、哈尔滨建成精细化工厂、方正林业局造纸厂、大庆新华发电厂和牡丹江莲花水电站。全年新增生产能力:天然石油开采341万吨、发电机组装机容量44.6万千瓦、新建公路321公里、输电线路长度(110万伏及以上)1028公里、变电设备能力(11万伏及以上)170万千伏安、通讯光缆4300公里、啤酒5万吨等。
1999年,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08亿元,其中,国有单位投资566.1亿元。全年建成投产基建、更新改造项目2332个,其中,大中型项目有两项(鹤岗电厂和五大连池山口水利枢纽工程)。新增生产能力:原油开采3475万吨、原煤开采97.4万吨、发电机组装机容量92.6万千瓦、新建公路209公里、城市自来水供水能力3万吨、城市煤气日增生产能力4万立方米、长途光缆15公里。
2000年,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69.3亿元,全年建成投产基建、更新改造项目2723个,新增生产能力:原油开采54万吨、原煤开采45万吨、新建高速公路104.6公里、水库库容48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52万亩。
2003年,共下拨基建基金386707万元。其中用于省图书馆建设3000万元,尼尔基水库建设6000万元,省广电中心建设2500万元,省老干部活动中心建设6600万元,省科技馆建设1186万元,省委党校建设12210万元,疾病控制中心建设11200万元,机场指廊建设1541万元,省级领导住宅建设1100万元等。
2004年,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猛增为1515.30亿元(比上年增长22.1%)。全年新建各类房屋面积27.173万平方米,共有3584个城镇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财政基建资金重点支持项目包括:1.基础设施建设。一是投资1500万元,建成优质稻田60万亩(折40000公顷),年产优质水稻27.5亿公斤;投资2641万元,用于农村能源建设,使27个县(市)的2.2万农户能源设施得到改善;投资7420万元,用于14个县(市)建设40万亩优质粮食工程。实现亩增产100公斤。二是投入资金23019万元,完成退耕还林45万亩,宜林荒山地造林265万亩,人工造林面积30万亩。同时对6个重点小灾区进行了综合治理。三是投入资金5038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49888万元,省投资500万元),重点实施堤防建设、松花江疏浚、大型灌区、节水灌溉及水库消险加固工程。四是投资1200000万元,建设公路6727公里,完工通车3405公里(其中二级以上公路912公里)。五是投入资金2430万元,贷款141687万元,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共完成道路、供排水、供热、供气等项目67个。六是投入6000万元用于人畜饮水工程,解决了14个县(市)41万人口的饮水问题;投入小城镇建设资金6000万元,改善了14个试点镇生产生活基础设施,转移农村劳动力63万人。七是支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共安排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维修、加固供排水、供热管线资金179980万元,省配套资金35966万元,搬迁居民55705户,新建住宅340.43万平方米。八是投入4501万元,支持地勘单位和企业开发国外矿产资源,购买俄罗斯、蒙古的矿床矿权。2.经营城市建设。省级财政投入10200万元,绥芬河10户入区增税5000万元;东宁8户入区增税211万元;牡丹江到位资金1亿元,全年共收储土地615宗,面积2045公顷,招拍卖756宗,面积805公顷。全省土地出让收入实现304000万元。佳木斯港务局搬迁,净收益500万元。3.环境保护与治理。一是安排专项治理资金700万元,在4个煤城各选1个矿试点。同时安排680万元,对哈绥公路两侧(东宁、海林)矿产治理;二是安排资金26448万元,对大庆周边地区4个市20个县(市)区175万亩进行了环境治理;三是安排资金32154万元,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9594公顷。四是投入250万元,支持重点区域环保执法;投入1459万元,重点支持哈啤、哈药、哈飞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和采用环保治理新工艺;投入150万元,支持城市郊区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投入4320万元(中央1100万元、省3220万元)支持镜泊湖、五大连池地质公园及嘉荫县恐龙地质遗迹等9个项目建设;投入490万元(中央280万元、省210万元)支持3个国家级5个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
2005年,全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3718个,其中,经营性项目288个,非经营性项目3430个。总项目中,大中型项目317个,小型及其他建设项目3401个。项目概算总投资13439706万元,当年基建投资(含借款)5213814万元(其中,国家拨款2298225万元,单位拨款1447003万元,基建投资借款1311796万元,其他资金156791万元)。资金重点投向包括:省政协民主党派大厦,大顶子山航电枢纽工程,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煤城沉陷区治理,尼尔基水库建设,通县乡公路建设,省直老干部活动中心建设以及水利基础设施、大型商品粮基地、农村能源、优质粮食工程、退耕还林、荒山造林、人畜饮水、改善试点乡镇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建设等。
支持资源合理开发,主要项目包括:审查论证地质勘查项目68个,批准立项60个,支持资金14854万元;安排老矿山及外围前期调查经费4655万元,支持1:5区域矿产地以外的煤炭勘查;安排资金28735万元,支持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赴俄、蒙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基地,其中:支持购、勘岩金项目2225万元;补充购俄金矿项目2110万元;购蒙铁矿项目1600万元;购加林铁矿项目15600万元;龙港购俄赤塔煤矿项目4200万元;龙兴资评台境外开发3000万元。推进环治与治理。主要包括:安排资金2800万元,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安排资金10076万元(2005年前已安排44000万元)支持大庆周边环境治理;安排资金680万元,对301个国道进行恢复性治理;安排资金140万元,为4个市(地)25个县(市)购买了哈飞产“赛豹”车54辆,支持环保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安排资金1423万元,支持松花江污水治理等。
到2005年,全省工业总产值4714.9亿元,工业企业利税总额1483.1亿元,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294.4亿元,有效灌溉面积239.4万公顷,粮食产量3600万吨,肉类产量306.3万吨,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6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