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支援农村生产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是国家财政支持农村集体、农户、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农民专业协会等多种经济形式的生产性支出。其前身是支援人民公社支出。1983年正式设置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内设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等。1987年增加农业发展专项支出,1989年又增设粮食发展专项资金支出。2003年支援农村生产科目作重大调整,分设农业支出、林业支出和水利气象支出三类。农业支出类下设行业管理、自然灾害救助、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和其他支出等款;林业支出类下设行业管理、森林救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森工造林、防沙治沙和其他支出等款;水利和气象支出下设水利行业管理、防汛岁修抗旱、水文水质水土资源管理、水利建设、气象支出等款。
一、费用支出 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解决“三农”问题力度的加大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全省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有了较大增长。由1985年的17036万元,增为2005年的103857万元,比1985年增长509.63%,年均递增9.46%。1986~2005年共计支出109491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99%,为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6.95%。
1986~2005年的20年中,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的有14年,增长幅度最大的为1989年和2004年,分别增长76.54%和32.61%;当年支出比上年减少的有6年,降幅较大的为2002年和1995年,分别下降17.34%和16.74%。
各项支出占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比重:支援农村合作组织资金支出311785万元,占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28.48%;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补贴支出302571万元,占27.63%;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支出232364万元,占21.22%;农业发展专项支出107989万元,占9.86%;粮食发展专项支出83062万元,占7.59%;造林、林木保护补助支出29692万元,占2.71%;农村水产补助15652万元,占1.43%;草场、畜禽保护补助支出11795万元,占1.08%。
各项支出中具体投向所占比重(1986~2002年):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出中,小型农田水利补助占73.47%、水土保持补助占4.64%、抗旱经费占19.65%、小水电站补助占2.34%;支援农村合作组织资金支出中,扶持乡企占37%、扶持生产队占55.08%、农村开荒补助占7.92%;农技推广、植保补助费支出中,农技推广补助占94.0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占5.97%;草场、畜禽保护补助费支出中,草场改良防护占26.66%、畜禽保护占73.34%;农村造林、林木保护费支出中,造林补助占84.80%、林木病虫害防治占15.20%;农村水产补助费支出中,全部用于淡水养殖补助。
(一)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
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是财政预算为支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改善生产条件,发展农村生产,改变贫困面貌而设立的专用资金。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不同时期资金投向各有侧重。1986年后,随着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的推行,经济状况的好转,支持的对象逐步向新的经济联合体和农业服务网络转移,并在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于1999年取消了1982年实行的有偿周转使用办法。
1985年全省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支出4300万元,到2002年增为39294万元(2003~2005年科目调整,划分不清),增长8.14倍。20年累计支出311785万元,占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28.48%,居首位。
20年里,项目资金投入总额中,扶持生产队占55.08%,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占37.00%,扶持开荒占7.92%。
(二)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是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兴建、改造、配套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按照“农民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视困难程度和财力可能投放。使用范围包括:农村兴办小型灌溉(1万亩以下)、排涝、治碱(受益面积3万亩以下)及设计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蓄水工程;国家举办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属于社队负担的配套部分;吃水困难山区的人畜饮水工程以及打井、喷灌设备的材料费补助;水土保持工程必需的工具、材料以及树种、树苗、草籽等费用补助;兴建抗旱简易设施的材料费、为抗旱购置提水运水工具的费用;抗旱用油费、电费、机械维修等开支超过正常生产费用过多部分和大面积人工降雨抗旱的材料费、飞行费。
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管理;1998年前部分实行有偿支援,周转使用办法,1999年改无偿支援。
1985年支出9964万元,2005年支出26398万元,增长1.64倍。至2005年,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累计支出302571万元,占同期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27.63%,居第二位。
项目资金支出总额中(1986~2002年),小型农田水利补助额最大,占73.37%;抗旱经费补助次之,占19.65%;水土保持补助占4.64%;小水电站补助占2.34%。
(三)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
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一是用于补助农村农技组织购置设备仪器和农技推广;二是用于补助农村病虫害防治费用,包括病虫害的预测、防治措施和使用新技术、新农药、新机械试验推广等补助。
随着科技兴农战略的深入贯彻,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支出由1986年的407万元,增为2005年的74924万元,增长183倍。至2005年,全省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累计支出232364万元,占同期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21.22%。
项目资金支出总额中(1986~2002年),用于农技推广的占94.03%;用于农作物病虫害的占5.97%。
(四)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进入财政体制。
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营、集体、职工、农户开垦宜耕荒地、围垦造田和复垦可以有效利用的撂荒地、废弃地及整治、改良现有耕地,包括治理水土流失,平整土地、旱田改水田、治砂治盐碱地等。
1987年投入5万元,1988年开始大量投入,1994年终止,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内。8年共计支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107989万元,占同期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9.86%。
(五)粮食发展专项资金
粮食发展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安排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措施,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专用资金。投放重点为发展粮食生产潜力大的地区和乡镇。
粮食发展专项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统筹安排,配合使用。采取无偿投入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凡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有偿使用。
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较宽,主要包括:兴建和修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需材料、设备费和技术工人工资补助;为改造中低产田、推进农业技术、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添置的仪器设备,以及繁育推广良种的基础设施、推广普及农业、水利、农机新技术、培训干部农民等。
黑龙江省投放粮食发展专项资金始于1989年,终于2002年。1989年投入5242万元,14年间累计投入83062万元,占同期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7.59%。
(六)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
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是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经济困难农村组织和林业专业户(组),发展林业生产,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的补助资金。
1985年全省支出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464万元,到2005年增为2333万元,增长4.02倍。20年累计支出29692万元,占同期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的2.71%。
支出中(1986~2002年)具体投向为:造林补助占84.80%,林木病虫害防治占15.20%。
(七)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
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含两项开支:一是草场改良保护补助费,主要用于基本草场的改良与保护,包括人工种草、飞播种草的种子费、租机费,优良牧草试验费栽培推广费,治蝗灭鼠药品,药机以及飞机撒药灭虫灭鼠租机费等补助。二是畜禽保护补助费,主要用于畜禽疫病的防治和牧区牲畜的抗灾保畜的经费补助,包括畜禽流行疫病防治费用的补助和捕杀马传贫、马鼻疽病畜的补偿费。
1986~2005年,全省共支出此项补助费11795万元。其中:“七五”时期支出1158万元,“八五”时期支出1848万元,比“七五”时期增长59.59%;“九五”时期支出4555万元,比“八五”时期增长146.48%。“十五”时期支出4234万元,比“九五”时期减少7.05%。
具体投向(1986~2002年)所占比重,草场改良占26.66%,畜禽保护占73.34%。
(八)农村水产补助费
农村水产补助费主要用于扶持农村合作组织和专业户(组)发展淡水养鱼。
1986~2005年,全省累计支出农村水产补助费15653万元。其中“九五”时期最多,支出4995万元,占20年累计支出的31.91%;“七五”时期次之,支出4761万元,占30.42%;“八五”时期支出40.25万元,占25.71%,居第三;“十五”时期大幅下降,支出1872万元,仅占11.96%。
二、管理制度 全省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管理,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措施以外,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了如下主要法律、法规:
1987年10月4日,财政部制发《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有关精神,1988年5月28日,黑龙江省制发《黑龙江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发资金是财政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不进入财政体制,同时对农发资金的投放范围和支出做出规定。
1989年8月15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发《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集体林育林基金是发展集体和个体造林、育林、护林的专用基金。凡从集体和个体所有的天然和人工林采伐的木材,一律按规定征收集体林育林基金。集体林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以木材(含原木、松、杂木和小径矿木)按省定指导价格计算总收入额的18%计征。采伐的薪炭林和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有零星树木免征育林基金。集体林育林基金由县林业局负责征收与管理。
1991年6月7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八五”期间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规定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直接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措施,增强粮食生产后劲,确保粮食产量同资金投放同步增长;必须同其他支农资金统筹安排,重点投放到乡(镇)和发展粮食生产潜力大的地区;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做到有偿使用。同时确定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坚持的原则。
“八五”期间后3年发展粮食生产基地县为:木兰、延寿、克山、克东、拜泉、杜蒙、依安、林甸、密山、虎林、林口、桦川、桦南、同江、庆安、绥棱、明水、青冈、望奎、嫩江、北安、孙吴、逊克、德都、富锦、宝清、集贤、绥滨等28个市县。
1995年10月28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发《黑龙江省抗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抗旱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旱灾地区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安排用于重大旱灾的专项资金和地市县财政与省拨抗旱资金(包括国家补助的抗旱资金)匹配安排的抗旱专项资金。抗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2.省拨的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遭受特大干旱灾害乡村农户,兴建抗旱设施需用的材料和添置提水工具的补助。
1996年3月26日,省乡企局、省财政厅制发《省级扶持乡镇企业专项周转金分配管理办法》,规定投放对象以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为前提条件,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主要条件之一者,一是产品科技含量高,技术成熟可靠;二是其产品有较强竞争力,市场前景看好;三是有利于形成农村产业化建设格局;四是省级工业小区内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重点项目;五是具备前三个条件之一的出口创汇、合资、合作的外向型项目。分配原则:自筹为主,贷款为辅,筹贷资金确保及时到位,周转金适当匹配,集中重点投放(每年安排几个重点骨干企业或项目)。3月28日,省财政厅、省农牧渔业厅、省农机局联合制发《黑龙江省农业生产救灾化肥、柴油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农业生产救灾化肥、柴油专项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抗御自然灾害、恢复农业生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购买农业生产用救灾柴油和化肥。救灾化肥的使用范围:灾后补种、改种、追肥、田间管理;救灾柴油使用范围:抗旱、排涝和灾后恢复生产等农业机械作业。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受灾地区的农业、农机部门组织的承担抗灾任务的服务组织及农民个人。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11月20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财政扶持民营企业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财政扶持民营企业周转金,是以财政信用形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短期周转、有偿使用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农民自行兴办的股份制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发展。周转金的来源:各级财政自行安排的资金,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或拨入的扶持民营企业周转金,财政扶持民营企业周转金的运营收益(包括占用费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转作扶持民营企业周转金基金部分,其他用于扶持民营企业的有偿资金。
1997年4月18日,省财政厅、省乡企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乡镇企业专项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全省执行了以下规定:1.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专项贷款,年贴息率为现行一年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2.乡镇企业“贸工农”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专项贷款,年贴息率864%,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3.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专项贷款,年贴息率2%,地方财政视财力可能予以适当贴息,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财政贴息的部分,由企业承担。4.财政只对上述贷款的第一年贴息,超过一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企业承担。
1998年2月25日,省政府制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分别纳入省、地市、县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同时明确了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和投向。同年5月15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包括江河湖治理工程支出和防洪工程支出(包括应急度汛支出)。
2000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制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5月22日,财政部制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6月1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制发《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政策的同时,结合本省实际,2002年10月18日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扶贫开发条例》,确定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贴息贷款、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的扶贫资金。扶贫资金集中用于重点县、重点村和贫困农户,主要用于修渠乡村道路、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实施科技扶贫(优良品种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2001年3月19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发生的,对农业、农村经济调整和发展有牵动作用的银行(信用社)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新建项目等贷款的贴息。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管理。同时明确了贴息的基本条件和优先条件。
2003年11月7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省级预算支持绿色食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支持重点为绿色食品加工、绿色食品原料基地、绿色食品质量监控、绿色食品市场开发。对绿色食品龙头企业出口创汇额度在400万以上的及绿色食品新品种、AA级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申报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
2004年2月26日,省财政厅、省畜牧局制发《黑龙江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办法》,规定禽流感防治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防治经费主要用于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确定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备设施等物资的采购和储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培训、宣传;疫区禽只的捕杀、消毒、处理等支出。
2004年5月10日,财政部、农业部制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在2005年3月30日正式实施。同年8月2日,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农民工培训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同时,安排一定比例的引导性培训补贴。农民工培训资金的补贴标准:职工技能培训平均每人每期补贴培训资金100~300元;引导性培训平均每人每期补贴培训资金20~25元。
同年10月8日,省财政厅、省畜牧局制发《黑龙江省牲畜布鲁氏菌病捕杀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强制捕杀布鲁氏菌病阳性牲畜,实行财政补贴。强制捕杀布鲁氏菌病阳性牲畜的经济损失,由省财政、市县财政补贴和饲养户(场)共同负担的办法解决。
2005年5月30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发《黑龙江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补偿基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对纳入省级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国有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管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有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承担国有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的预防与救治及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
三、资金效益 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与落实,财政支援农村生产资金的增加与使用,有效拉动了农民、集体和其他社会资金向农业生产的投入,大大加快了全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现代农业的进程。到2005年底,全省农业机械总动力由1985年的949.5万千瓦,增为2234万千瓦,增长1.35倍,其中农用大中型拖拉机和农业排灌柴油机已分别由90306台和27067台,增为217275台和196996台,增长1.41倍和6.28倍;农用水泵也由4.2万台,增为32.9万台,增长6.83倍。节水灌溉机械由无到有,到2005年达到15222台套。机电排灌面积由1990年的65.1万公顷,增到2005年的257.6万公顷,农作物总播种面积也由1985年的858.2万公顷,增为2005年的1132.2万公顷。
农业生产条件的逐步改善,有力提升了全省农业产能。到2005年,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由1985年的114.3亿元,增为1294.4亿元,增长10.32倍;粮食总产量由1405万吨,增为3600万吨,增长1.56倍;每公顷粮食单产也由1947公斤,增为3640公斤,增幅高达86.95%;肉类总产由34.9万吨,增为306.3万吨,增长7.78倍;牛奶由43万吨,增为440.2万吨,增长9.32倍。为实现省委提出的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转变积累了力量,加快了步伐。
各年投入取得的具体成效,以如下五年为例:
1987年,在财政投入的拉动下,当年全省新打机井7622眼,新建小水库4座,新增灌溉面积167万亩,增加水田151万亩,除涝100万亩,增加水土保持面积152万亩,改造中低产田130万亩,推广先进农业技术550项,提供粮食优良品种21882吨,推广良种面积2036万亩,开垦荒地38万亩。
这一年财政用于扶持多种经营资金1967万元,帮助农民发展养牛、养猪、养貉、养禽和种植人参、干贝、三莓等生产;投入农村水产养殖费929万元,新增养殖面积291万亩;投入扶持乡镇企业发展资金2300万元,帮助购置设备1205台件,受援企业实现产值9818万元,创利1312万元,上缴税金462万元;投入种草种树资金554万元,农村造林219万亩,飞播牧草10万亩,飞播造林24万亩;投入人才培训资金717.4万元,培训农业管理干部和乡企干部35203人(次)、农村技术人员237114人(次)、农村和乡企财务人员91123人(次)、农村农机手136947人(次)。
1990年,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11075.4万元,新建续建小型水库20座(其中新建3座),新打机电井7114眼,新增农田灌溉面积120万亩(其中粮专资金用于水利部分新增灌溉面积20万亩),新增除涝面积200万亩,新增水土保持治理面积150万亩,对14座小水电站给予了补助,改造中低产田100万亩。继续安排农技推广资金,当年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882项,提供粮食优良品种136673吨,推广应用新技术面积3500万亩;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市县配套2890万元,吸引农民集资9420万元,农行贷款2150万元,更新大型农机具11239台(件),开垦荒地170万亩。
安排2000万元重点帮助农民种植经济作物和发展养殖业,扶持烤烟、生猪、羊和牛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建设。
投入发展农村水产补助费949.7万元,扩大养鱼面积,产商品鱼14.7万吨;投入支持农村造林和草场改良503万元,当年农村造林105万亩,飞播牧草11.5万亩,飞播造林2万亩;安排1000万元科技兴农资金,支持17个县市进行科技集团承包;投入培训资金1452万元,培训“农口”干部57316人(次)、农业技术人员5万人(次)、农民拖拉机手23万人(次)、农村排灌机手8848人(次)。
1993年,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发展粮食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2亿元,新建、续建小型水库81座;新打机电井1490眼,更新机井1453眼;治理农田水土流失面积50132公顷;新增和改善有效灌溉面积81836公顷;新增(改善)排涝面积318654公顷。
安排大型农机具更新资金和链轨拖拉机大修资金1135万元,吸引拉动各方面资金15420万元(其中:市县财政匹配1420万元,农业银行贷款2800万元,集体和农民自筹11200万元),更新联合收割机100台,链轨拖拉机1008台,大型农机具8650台件,大修链轨拖拉机3000台。
增加农技推广投入,推广先进农、林、牧、渔等生产新技术950项;推广农业应用新技术面积1201592公顷;提供良种22231吨,推广应用新型农机具1599套。
投入农发资金和农村开荒补助费,扶持开垦宜农荒地73383公顷,改造中低产田131923公顷,年增产粮食92万吨。
安排“科技兴农”资金1000万元,支持40个市县1000万亩科技集团承包;实施农民绿色证书制度,培训农民技术员1824人(次),农民农机手336万人(次);支持50多种名、特、优农牧渔产品开发及生态农业开发。在双城市和肇州县试点的基础上,又选择14个县、区为效益农业示范县区,发展以名特优为主要特征的贸工农一体化经济实体。重点支持了东宁县的苹果梨、木耳,明水县的匍匐栽苹果,桦川县的小浆果,加格达奇的北芪茶,望奎县的瘦肉型猪,宁安县的响水大米,双城市的奶牛,安达市的肉牛等。
筹集资金近3000万元,重点支持10个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县建设。扶持建设了宁安市果品蔬菜交易市场、佳木斯郊区农资商城等农副产品交易市场7处;帮助双城、肇东、兰西、拜泉等玉米产区,建设粮食烘干塔11座;扶持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300个,畜牧综合服务站256个,农机服务站30个,农机加油站20个,水产服务中心25个,水利服务中心10个,农村气象服务网10个。
安排资金近1000万元,扶持农村发展水产业,新增养殖面积25872公顷,新增鱼种生产能力240万公斤;安排资金600万元,扶持鸡西等城郊建设蔬菜基地;安排2688万元,支持农村植树造林107070公顷,林木病虫害防治面积92039公顷,人工改良草场188735公顷,草原治虫灭鼠190666公顷。
1998年,安排小型农田和水土保持补助费2亿元,防汛岁修资金4.3亿元,水利建设资金3600多万元,加大大江、大河和旱区、涝区治理力度,支持兴建、修复了一批防洪、除涝、灌溉的配套工程,为战胜松花江特大洪水,“保住哈尔滨”做出了应有贡献。投放资金4800万元,吸引地方和农民自筹资金9000多万元,在西部旱区12个县(市)建设了国家重点抗旱打井项目区,共打机井3727眼,新建节水灌溉工程2216处,扩大节水浇灌面积142万亩。
安排大型农业机械更新资金3000多万元,吸引拉动地方财政、银行贷款和农民自筹资金4.7亿元,更新拖拉机4399台、联合收割机303台、配套大型农机具11879台套。同时,在7个县(市)组建了26个农机股份合作公司(农机专业合作社)。
支持“五荒”治理任务较重的16个县(市)实施“以果治荒工程”,推广优质果树苗木32万株,使10万亩荒山披绿;安排造林补助费2000万元,国家林业治沙和造林贷款1亿元,完成造林面积230万亩,在森工系统40个林业局全面启动了天然林保护工程。
投入500万元,继续对14个省级农业科技成果示范试点县进行扶持;通过种子工程贷款贴息、玉米育种和种子南繁等资金渠道,落实良种繁育资金1000万元,加快了小麦、大豆、玉米和水稻四大作物的良种研究和繁育;投入3000万元,支持农业、畜牧、农机、水产和水利网络建设,推广有显著效益的良种、栽培、病虫害防治新技术50多项,饲养新技术20多项;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继续支持26个农科教结合的科技示范区建设。
2005年,安排资金8000万元,继续支持省级龙头企业发展。截至年底,全省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发展到1080家,牵动种植基地面积5600万亩,占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37%,帮助农户170万户;安排资金2700万元,用于支持31个对俄农业发展项目。
在上年投入1000万元的基础上今年又增加200万元,支持疫病防治和良种引进。全省奶牛、黄牛、生猪、羊和家禽存栏全面增长,肉、蛋、奶同比增长10%、8%和16%;投入4000万元,支持“天保工程”和生态效益补偿;安排资金4000万元,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361万人,同比增长29.2%,实现劳务收入72亿元,同比增收46.9%。
安排34460万元,用于种粮等补贴。其中:发放良种补贴28660万元(其中水稻补贴22260万元,大豆补贴3800万元,玉米补贴2600万元);发放农业机械补贴5800万元,利用国家支持的1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30个县(市)30个行政村,组建30个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利用省财政2500万专项资金,支持26个县(市)43个行政村组建43个农机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