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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四节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为加快农业资源综合、深度开发,促进农业更快更好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开始,国家设立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后改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实行国家、农民及其他资金配套投入。目标是通过综合运用工程、生物和科技等措施,进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支持优势农产品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1988年4月8日,国家农牧渔业部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黑龙江省三江平原农业综合开发协议书》。自此,由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在黑龙江省正式启动。到2005年开发范围由最初的三江平原的6个市(地)28个县(市、区),扩展到全省13个市(地)94个县(市、区)。1988~2005年,全省累计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15615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389739万元,占总投入的33.7%;地方财政配套投入317613万元,占总投入的27.5%;企业和农民投入357711万元,占总投入的30.9%;银行贷款91096万元,占总投入的7.9%。

  1988~2005年,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平均每年增长15%。

  18年间共改造中低产田1907.97万亩,开垦宜农荒地474.2万亩;建设草原142.5万亩、优质粮食基地34.4万亩、优质饲料作物基地33.5万亩;新建加工项目46个,改扩建加工项目23个,农业生产服务项目12个,新增经济林7.73万亩,蔬菜1.75万亩,花卉0.1万亩,药材2.06万亩;修建小型水库116座,疏浚开挖排灌渠系85737067公里,新打和配套完善机电井60984眼,改良土壤346.32万亩,修建机耕路21648.96公里,购置农机具41355台套,扶持农技服务站395个,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244.43万人(次)。

  这些开发项目的竣工投产,有效地提升了全省农业基础设施水平,改善了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促进了经济结构调整,增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1988~2005年,共新增粮食750485.58万公斤,油料3544.7万公斤,糖料48039.5万公斤,药材912万公斤,肉7652万公斤,蛋624万公斤,奶2116.4万公斤,水产品607万公斤和花卉等其他产品生产能力,为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增加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特别是广大农民经过技能培训,素质不断提高,有效推动了高新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和村屯面貌状况的改善。








  一、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和投向重点

  (一)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机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企业及农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四个部分组成。

  凡经国家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都安排相应的资金,并且要求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相应的配套投入。配套比例由国家确定并多次调整。1988~1990年,中央财政投入的资金、黑龙江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的配套比例为1:0.6:1:0.7。1991~1993年为1:1:1:0.7。1994~2005年为1:0.9:1:0.7。2001年以后对银行贷款不作为硬性考核指标。中央财政投入的资金、黑龙江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配套比例为:2001~2003年为1:0.7:0.5;2004~2005年为1:0.5:0.7。

  (二)投向重点

  1988~2005年,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主要投向大体经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8~1993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主要投向是大面积改造中低产田,同时依法适量开垦宜农荒地,着力提高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的产出量。该时段全省共投入综合开发资金11968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投入3387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投入22909.1万元,企业和农民自筹投入40320万元,银行贷款22583.9万元。

  第二阶段(1994~1998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主要投向是,在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适量开垦宜农荒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同时,加大对优质高效经济作物生产的扶持力度,把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有机结合起来。该时段全省共投入资金281015.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76337万元,地方财政配套投入81208.1万元,企业和农民自筹投入94756.5万元,银行贷款28714.3万元。

  第三阶段(1999~2005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主要投向,一是由过去以改造中低产田和开垦宜农荒地相结合,转变为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尽量少开荒甚至不开荒,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与保护生态环境有机结合起来;二是由以追求增加主要农产品产量为主,转为积极调整结构,依靠科技进步,努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该时段全省共投入资金75556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79532万元,地方财政配套投入213496万元,企业和农民自筹投入222735万元,银行贷款39798万元。

  二、项目分类

  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土地治理、多种经营(2004年以后改称产业化经营)、科技示范三大类。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开始主要用于中低产田改造及开垦宜农荒地,同时兼顾少量的养殖业和加工业。1994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在安排土地项目的同时安排多种经营项目,从1999年开始又增加了科技项目。国家规定: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7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用于多种经营项目,科技项目单独向国家农业开发办申请立项。

  1988~2005年间土地治理项目投入占总投入比重最大,达71%;多种经营项目次之,占28%;科技示范项目最少仅占总投入的1%。

  (一)土地治理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草原(场)建设、建设优质粮食基地、建设优质饲料作物基地。具体投向包括这些项目的水利措施(修建小型水库、排灌渠系建设、新打和配套完善机电井)、农业措施(改良土壤、修机耕路、农机购置)、林业措施、科技措施(扶持农技服务站、技术培训)。1988~2005年全省土地治理项目共投入资金81.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9.7亿元,地方财政配套投入237亿元,农民、企业自筹投入25.9亿元,银行贷款4.89亿元。

  (二)多种经营项目

  多种经营项目分种植项目(包括经济林、蔬菜、花卉、药材等)、养殖项目(包括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加工项目(包括农业生产服务项目)三类。1988~2005年全省多种经营项目累计投入资金32.3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8.78亿元,地方配套投入7.28亿元,农民、企业自筹投入11.4亿元,银行贷款4.89亿元。

  (三)农业科技示范推广项目

  设于1999年,主要安排在农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内。依靠技术依托单位,围绕市场,引进、示范和推广高新科技成果和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和发展主导产业,促进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体包括农业高新技术引进、农业技术示范、农业技术培训和产业基地建设等项目。1998~2005年,全省科技示范推广项目累计投入1.3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0.47亿元,地方财政配套投入0.42亿元,农民、企业自筹投入0.33亿元,银行贷款0.16亿元。

  三、财政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一)分配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是国家和省、市、县财政为支持农业开发在农业发展资金中设立的专项资金。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分为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两种,财政无偿资金投放的重点,集中在农业、农村、农户及相关组织无力投资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显著,但经济效益偏低、受益对象不明确和在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的项目,其投向坚持基础性、示范性。

  1988~1998年,每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实行“基数法”,即在承认上年投入规模的基础上适当增加。1999~2005年改为“基数加因素法”,即在承认1998年投资基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地区的资源条件、配套能力和工作质量等因素,计算应该分配的新增资金额度。

  (二)使用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按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各省(市、区)根据资金规模,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申报国家审批,按国家批复的项目计划立项实施。并通过中期检查、专项检查、审计和竣工验收等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资金,保证按项目计划要求,按时完成。

  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实行预算内资金管理。每年按规定程序编报预算,经同级人大表决通过后,严格按照预算范围开支。

  四、财政无偿与有偿资金比例及有偿资金回收

  (一)无偿与有偿资金比例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均由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其中有偿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逐级签订借款合同,统借统还。有偿资金借给用款单位时,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落实债务人,按期回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和有偿资金比例,由国家确定并先后多次调整。1988~2000年土地治理项目为50:50,多种经营项目0:100;2001~2002年土地治理项目为85:15,多种经营项目为15:85;2003年土地治理项目为90:10,多种经营项目为20:80;2004至2005年土地治理项目为100:0;2004年产业化经营加工业项目为20:80,产业化经营养殖业项目为30:70;2005年产业化经营项目为25:75;1999~2005年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为80:20。

  (二)有偿资金回收

  国家规定1988~1993年财政有偿资金,不分项目种类,一律从第七年开始回收,每年回收20%,第十一年收齐本金,同时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1994~2004年改为按不同项目类别确定回收比例和年限,土地治理项目的有偿资金从第四年开始回收,每年回收25%,第七年收齐本金及资金占用费;多种经营项目的有偿资金,从第四年开始回收,每年回收50%,分两年收齐本金及资金占用费。2005年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偿资金从第五年开始回收,每年回收50%,分两年收齐本金及资金占用费。科技项目有偿资金回收比例及回收年限与土地治理项目一致。从1991年起国家取消了土地治理项目有偿资金占用费,多种经营项目按本金月2‰收取占用费。收回的有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投入。

  五、会计核算、财务制度与管理

  (一)会计核算

  1988~1998年按国家规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针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现的核算不尽完善,核算主体不统一,会计科目设置不能满足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核算需要等问题,制发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2002年财政部正式颁发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本会计制度制定的会计科目,适应了农业综合开发经济活动特点,并分别规定了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使用的会计科目,明确了财政部门核算财政资金拨付,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核算项目建设资金,较好地解决了核算主体不统一等问题,使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核算得到规范。

  (二)财务制度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管理,1988年财政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政有偿资金,实行逐级承贷、统借统还的办法;同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1994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明确了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方法,以及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法律责任。2000年,财政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使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步入制度化轨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2001年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资金适用范围,规定了物资政府采购制和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等。2002年财政部制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现的问题,使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核算逐步走向规范。

  (三)财务管理

  随着农业综合开发各项财务制度连续出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多次培训财会人员。从1996年起每年开展一次全省性“赛账活动”,交流工作经验。审计部门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坚持一年一小审,三年一大审;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专员办事处坚持二年一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省农业开发办每年都对各地市、县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验收,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对问题较严重的立案调查,查清问题后,给予严肃处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1998年开始,不定期对各省(市、区)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决算和项目统计工作进行通报和评比。黑龙江省1998年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和项目统计工作二等奖;1999年计划编报工作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通报表扬,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获二等奖;2000~2005年在国家历次组织的计划、决算和统计评比中,黑龙江省均获得一等奖,为全省争取更多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