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八节 其他经济建设费

第八节 其他经济建设费



  其他经济建设费支出,包括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简易建筑费支出,地质勘探费支出和流动资金支出等四项。

  1986~2005年,全省其他经济建设支出有较大增长,由1985年的10099万元,增加到2005年的104135万元,比1985年增长9.31倍。20年全省其他经济建设费累计支出871070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58%,为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5.53%。其中科技三项费用累计支出582370万元,简易建筑费累计支出124286万元,地质勘探费累计支出144859万元,流动资金累计支出19555万元,分别占其他经建费支出总额的66.86%、14.27%、16.63%和2.24%。






  一、科技三项费用支出

  黑龙江省单独设立科技三项费用科目,始于1973年。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点科学研究补助费。是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单位科学试验、技术创新,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的专项资金。

  (一)费用支出

  随着财政对科技事业的支持力度加大,1986~2005年,全省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有较大增长,由1985年的4790万元,增为2005年的83400万元,增长16.41倍,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比重,也由2.51%,上升为3.94%。

  1986~2005年全省科技三项费用支出582370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3.69%。

  20年累计省级支出147463万元,市地级支出317938万元,县(市)级支出115749万元,乡镇级支出1220万元,分别占该项总支出的25.32%、54.61%、19.87%和0.20%。

  工业部门为236574万元,占该项总支出的40.62%;科学部门支出113839万元,占19.55%;农林水部门支出64041万元,占11.00%;卫生部门支出12199万元,占2.09%;教育部门为6022万元,占1.03%。环保、建设、物资、测绘、计量、物价、劳改劳教、民航、统计、消防等其他各部门共支出138115万元,占23.72%,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贷款贴息、县办“五小”企业技改补助等支出11580万元,占1.99%。

  工业部门科技三项费用支出中,支出1亿元以上的行业7个,支出共计198078万元,占工业部门支出的83.73%。其中:轻工支出45310万元、电子40019万元、机械38318万元、医药34350万元、石化18586万元、建材10963万元、冶金10532万元,分别占工业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的19.15%、16.92%、16.20%、14.52%、7.86%、4.63%和4.45%。

  农林水部门科技三项费用支出最多的是农业,支出36871万元,占该项支出的57.57%,其次是畜牧业支出7992万元,占12.47%;农机4377万元,占6.83%;农垦业3412万元,占5.32%;林业3396万元,占5.30%;水利2022万元,占3.19%;水产、森工、气象等部门支出5971万元(含天然林保护资金374万元),占9.32%。

  交通邮电部门科技三项费用支出中,铁道企业863万元、交通企业831万元、邮电企业143万元,分别占该项支出的48.97%、45.23%和5.80%。

  商业部门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商业和粮食是投入重点,支出额分别为1179万元和1271万元,占该项投入总额的39.01%和42.05%。




  (二)管理改革

  1985年,黑龙江省根据财政部精神要求,对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一是将部分科技三项费用由无偿改为有偿或部分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省科委委托银行作为有偿无息贷款管理、周转使用,由银行负责办理发放与回收。二是省科委在省级科技三项费用指标内,拿一部分给地市县,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大部分有偿使用。三是各地财政视财力状况,从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作为本级科技发展基金,周转使用。四是对重大基础理论研究、周期长的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科研单位本身经济效益甚微而社会效益大的项目,仍实行无偿拨款办法,由省科委下达计划办理拨款。

  1996年4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联合制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再次对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划拨、开支范围及管理作出规定。同年8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中央和地方财政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实行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通知发布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已有偿使用的应尽快清理,擅自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财政。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规定,1996年9月黑龙江省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时,提出科技三项费用清理检查的范围为1993~1995年3年国家、省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具体清理检查的内容包括:1.国家、省用科技费用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是否按规定用途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2.有无将国家、省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擅自改变方式变无偿为有偿,并加收手续费或占用费。3.实行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是否有财政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签订的借款合同。4.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账外设账、有偿使用资金回收后是否足额上交省,有无挪用现象。

  二、简易建筑费支出

  简易建筑费支出,包括修建简易仓棚、货场,基本上利用旧料修建警卫用房、室外厕所、购置小油罐、国家分配的运输车辆、修建土围墙、棚栏、排水沟等开支。新建永久性仓库、铁路专用线等不属“简易建筑费”开支范围。

  简易建筑费由商品流通费列支改为财政专项支出,始于1978年。从1999年起,国家取消了该项支出科目,不再由财政安排支出。

  1986~1998年,全省简易建筑费支出12428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17225530万元)的0.72%,为同期经济建设费类支出(5446629万元)的2.28%。

  商业部门支出118412万元,为该项总支出的95.27%。其中:粮食企业支出86162万元,为该项总支出的69.32%,占商业部门该项支出的72.76%;外贸企业支出5462万元,为该项总支出的4.39%,占商业部门该项支出的4.61%。

  农林水部门支出1068万元,为该项总支出的0.85%,其中:农机公司支出513万元,占农林水部门该项支出的48.03%。

  工业部门支出80万元,文教部门支出23万元,“五小”补助25万元,分别占该项总支出的0.06%、0.01%和0.02%。

  其他部门支出4678万元,占该项支出总额的3.79%。




  三、地质勘探费支出

  纳入黑龙江省地方预算管理的地勘单位有3个,即省煤田地质局、省地质矿产勘察开发局和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3个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有48个。

  (一)费用支出

  地质勘探费支出,属地质单位和地勘单位的事业性支出。包括冶金地质勘探费、有色金属地质勘探费、煤炭地质勘探费、石油地质勘探费、化学地质勘探费、国防科工委(核工)地质勘探费、建筑材料地质勘探费、轻工业地质勘探费、国土资源部(地矿)地质勘探费、其他地质勘探费、国土资源调查经费和地质行业转产财政贴息支出等。

  1994年前,地质勘探单位为中直单位,经费不列地方财政支出。1995年起下划地方,实行属地管理,支出纳入地方预算,通过“地质勘探机构经费”及相关项级科目列支。1995~2005年,全省地质勘探费累计支出144859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0.26%,为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0.91%。

  省级支出138719万元,占总支出95.76%;市(地)级支出6140万元,占4.24%。

  按1998~2005年决算数字计算,工业部门支出占总支出的65.32%;其他部门支出占总支出34.68%。工业部门支出中,煤炭行业、有色金属行业、地质行业支出较多,分别占工业部门支出的45.25%、25.75%和15.36%。其他部门中,地质勘探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支出较多,分别占其他部门该项支出的29.35%和15.91%。

  按支出项目分类(“七五”至“九五”资料不全),“十五”时期实际支出124162万元,其中:地质事业费支出63450万元、地质勘查经费支出44409万元、其他支出16303万元,分别占同期总支出的51.10%、35.77%和13.13%。

  “十五”时期实际支出中,人员支出6523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512万元、公用支出48419万元,分别占同期该项总支出的52.53%、8.46%和39.01%。人员支出中,基本工资28619万元,津贴6575万元、奖金7122万元、社保缴费1326万元、其他工资与补助工资2578万元、福利费1326万元、其他支出17685万元,分别占人员支出的43.87%、10.08%、10.92%、2.03%、3.95%、2.03%和27.12%。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离退休费用6338万元,各种补贴救济费2310万元,其他支出1864万元,分别占个人与家庭补助支出的60.20%、21.97%和17.74%。

  公用支出包括印刷、水电、交通、差旅、劳务、租赁、业务、公务、会议等费用支出。其中支出较多的是购置费、维修费和专用材料费,三项共支出7837万元,占同期公用支出总额的16.22%。






  (二)管理

  1999年4月27日,黑龙江省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时作出补充规定,明确省财政厅、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省建行营业部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存款专户,由省建设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按季将利息收入划入省财政厅基建处在省建设银行营业部开设的利息收入专户。

  2001年4月18日,财政部制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是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地质勘查项目的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探、化探、钻探、岩矿试验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实行按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财政监督的管理方式。

  (三)主要措施及效果

  为扶持地勘事业发展,省市(地)财政在加大正常经费保障力度的同时,一是加大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投入。1998~2005年,对地勘单位累计投入3161万元(地质勘查开发局2370万元、煤田地质局180万元、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611万元),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支持了松北地热详查、东安金矿普查、七星石墨矿等30多个大中型地质勘探项目。二是增强正常经费的保障力度。到2001年末,仅地勘单位调资一项就安排资金近1亿元;发放取暖补贴,每年近300万元。三是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发放了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每年平均发放2500万元;支付分流人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财政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金2万元。地勘单位分流人员2000多名,财政共支付经济赔偿金4000多万元。

  在国家财政的大力扶持下,1995~2005年,全省地勘单位完成各种地勘项目78个(其中地方项目41个),提交地勘调查报告46份,探明煤炭产量65.2亿吨,煤层气储量1553.4亿立方米,金储量31.94吨,银储量282吨。先后开发了内蒙古查干银矿、北京密云沙石矿、林口大理石矿、铁力大安河金矿等矿产资源。并凭借自身优势,在哈尔滨、宁夏等地公路建设中中标,形成良性经营资产958万元,年均实现收入8000多万元。对俄罗斯、蒙古等国的矿产资源考察中,已确定15处重点矿床,获得图木额尔博、巴彦格尔铁矿的采矿许可。

  四、流动资金支出

  流动资金是企业用在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上的货币和货币存款。流动资金支出是财政拨付给企业用于流动的资金。1986~1995年,地方支出仅设“其他部门流动资金”一个款级科目。1996年又增补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国有银行保险企业资本金支出,两个款级科目。1999年,国家再次调整流动资金科目,除中央支出专用科目外,增加了冶金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石油集团、电力工业、汽车工业、烟草工业、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部门流动等款级支出科目。

  (一)流动资金拨款

  由于国家多次调整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1986~2005年的20年中,全省有9年流动资金支出为零。其余11年合计支出19555万元,仅占全省财政支出的0.04%。其中省级支出870万元,市地级支出9698万元,县(市)级支出8675万元,乡镇级支出312万元,分别占流动资金支出总和的4.44%、49.59%、44.38%和1.59%。

  此间财政为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相当部分是对特殊困难企业特案解决的。如1995年支出的89万元,其中工业84万元,农机5万元;1996年支出2480万元,其中卫生部门280万元,地方股份制企业2000万元;1997年2000万元,也是专项为地方股份制企业补充流动资金。






  (二)流动资金供应与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流动资金供应与管理办法多次调整,有时以财政供应管理为主,有时以银行供应管理为主,有时又由企业通过提取费等办法解决。

  1983年7月,根据国家规定,黑龙江省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由银行按信贷政策供应,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

  1986年4月,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中国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建设银行、省农业银行联合制发的《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紧缺问题的意见》,全省明确和执行了如下规定:凡经济效益好,且能很快形成生产能力,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扩建、改建、新建企业,以及承担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的,银行按照不足数额,发放特种贷款;30%以外的,发放正常贷款。企业要制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计划,凡有条件的应在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逐年补充。

  1987年4月,根据省计委、省工商银行、省财政厅联合制发的《加速国营工商企业资金周转的意见》规定,全省采取了如下八项措施:一是各地成立资金管理小组,以工商银行为主,负责日常资金挖潜和检查流动资金周转加速工作;二是各地把加速资金周转指标和挖潜指标,作为指令性指标考核;三是银行逐企业核定储备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限额;四是对企业认账或企业查出1986年以前超储物资和有问题商品在一年内处理50%以上,两年内全部处理的,银行不加收贷款利息;五是企业自报过去隐留的损失挂账,当年全部消化的,银行不加收贷款罚息;六是各地挖潜松动的资金,全部留给当地使用。优先支持挖潜好的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银行不再扣减信贷规模;七是企业处理积压的原材料、有问题商品,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可适当减免税;八是企业处理积压物资或削价商品发生的价差损失,在保证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的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工交企业可在成本中列支,物资和供销企业可列入营业外支出,商业企业可随销售随列损益处理。

  1990年7月,根据省财政厅制发的《关于财政方面促进产品销售、搞活流通、松动资金、发展生产的若干规定》,全省执行了以下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国营企业可实行不同形式的销售费用包干办法,并可按规定提取销售费用。对已停止生产的积压产品,国营企业可按推销积压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处理积压产品的销售费用。经批准提取的资金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列支。对国营企业临时性库存积压产品,除原核定的经营业务费以外,还可按推销积压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提取2‰以内的资金,作为销售费用。

  允许商业批发企业按当年销售总额3‰~5‰,零售企业按销售总额的2‰~4‰比例提取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库存有问题商品需要降价销售而出现的低于原进价的损失。1990年年底以前,批发和零售单位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推销积压产品的销售额提取2‰的奖金,在销售毛利中列支。允许国营企业在完成当年上缴财政收入的前提下,按商品销售额2‰提取科技进步基金,专项用于商业企业的科学化管理。

  对边贸企业出口工、商企业库存商品实行奖励政策,奖金可按边贸销售收入的1‰~2‰提取。

  对清理回收企业货款,可按清理回收货款节约利息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生产成本。

  1991年11月,根据省财政厅、省经委、省中国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补充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对部分大中型工交企业执行了如下规定:1991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对部分国营大中型工交企业实行按销售收入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办法(仅限齐齐哈尔钢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黑龙江涤纶厂、佳木斯电机厂、佳木斯联合收割机厂、佳木斯化学制药厂、牡丹江纺织厂、牡丹江造纸厂、牡丹江化工五厂)。

  企业按销售收入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原则上不调整承包上缴利润基数。企业按销售收入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在企业销售收入中列支,作增加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处理。这些企业如经国家特殊批准,实行其他办法补充流动资金的,不同时执行按销售收入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办法。执行按销售收入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办法期间,如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占定额流动资金的比重达到45%时,应立即停止执行按销售收入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办法。

  国营工交企业应新建企业或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把铺底资金列入工程概算,不给投产后的正常生产留下资金缺口;企业因中央、省、直辖市统一定价的商品物资调价引起的库存物资升值,要严格按规定调增流动资金;企业要严格按企业留利的10%~15%补充流动资金。

  1993年4月,根据财政部《关于部分外贸、工贸进出口企业补充国家流动资金的财务规定的通知》,全省执行了以下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允许有关外贸、工贸进出口企业按出口销售收入的1%补充国家流动资金;企业可以采取“先预提、后清算”的原则,半年预提,年终清算;所提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有亏损挂账的企业不允许提取。

  1994年2月,根据财政部要求和省财政厅《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再按销售收入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的通知》,全省从1993年7月1日起,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再按销售收入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

  1995年1月,根据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全省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实行了拨补流动资本办法,即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拨给企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本。

  由于企业改制,企业自主支配生产资金能力提高,2001年起流动资金支出连续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