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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化事业费

第一节 文化事业费



  1986~2005年,随着文化事业费支出的逐年增加,全省各项文化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特别是2003年以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有力支持了“边疆文化长廊”、“百县千乡文化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县乡的基础文化设施建设,推动了全省文化事业加快发展。但受财力的制约,全省文化事业发展仍相对滞后,文化设施总量不足、陈旧落后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特别是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基层文化事业建设还有较大差距。

  一、经费支出

  文化事业费支出,包括艺术表演团体经费、艺术表演场所经费、图书馆经费、群众文化经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其他文化事业费支出等。是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一项。

  1986~2005年,全省文化事业费支出逐年增长。由1985年的4008万元,增为2005年的42416万元,20年增长9.58倍,年均递增12.52%,但低于同期财政支出递增速度2.92个百分点。当年支出比上年增幅最高的为2001年、1994年和2003年,分别增长38.21%、34.91%和23.41%。主要是增加了对艺术表演团体的补助费和图书馆、基层文化事业的建设经费。




  (一)艺术表演团体经费

  艺术表演团体经费,包括国有剧团和其他艺术表演团体经费及集体所有制剧团的补助费。艺术表演团体经费在文化事业费中所占比重最大,但呈逐步下降态势。“六五”时期占43.06%,“七五”时期占37.7%,“八五”时期占35.46%,“九五”时期占36.99%,“十五”时期占35.36%。

  全省艺术表演团体经费支出,除1998年比上年略有减少外(减少3.93%),其他各年逐年增加。由1985年的1630万元,到2005年增为13398万元,增长7.22倍,年均递增11.11%。当年比上年增幅最高的为1994年,增长37.91%(主要是艺术表演场所更新改造专项拨款大幅增加);当年比上年支出增幅最小的为2005年,增长2.10%。






  1985年全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差额补助)的国办剧团95个,集体剧团9个,国家职工7432人。经过精简、整顿,到1999年,国办剧团减为88个,集体剧团减为2个,国家职工减为5860人。到2005年,有专业艺术表演团体84个,从业人员5565人。

  剧团自身业务收入1986年为733万元,此后各年上下波动较大。1995年收入最多达1735万元,到2000年又下降到1024万元,2005年再降为857万元,仅略高于“七五”初年水平。财政对剧团的差额补助,1986年1777万元,此后大幅增长,1990年增为2403万元,1995年4880万元,2000年7959万元,2005年达到13398万元。20年平均每年递增11.11%。财政差额补助占剧团总支出的比重,1986年为65.79%,1999年为76.50%。剧团每名国家职工平均补助,1999年为10675元,2005年达到24075元。此外,为改善剧团设施条件,国家财政对剧团还给予大型修缮和大型设备专项拨款,1986年拨款204万元,1999年增到714万元。剧团拥有的固定资产(原值),1986年为3733万元,1996年增到29481万元(编者:由于决算编制办法改变,2000~2005年期间有关数据短缺,无法完整记述。以下章节也有类似情况。)

  (二)图书馆经费

  1986年,为改善图书馆的设施条件,增拨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175万元,共计支出890万元,比1985年增长42.4%。此后,除1987年略有减少外,其他各年逐年增加。1990年支出1068万元,1995年2035万元,2000年增为3314万元,到2005年达到7770万元,20年平均每年递增13.43%。




  全省图书馆事业机构1986年86个,职工1316人;1999年机构增为89个,职工增为1842人;2005年机构达到96个,从业人员1669人。每年支出的购书费,1991年为234万元,到1999年增为428万元。藏书总册数,1991年715.7万册,1999年增为1162.9万册,到2005年达到21946万册。为发展农村文化事业,省财政加大了对“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和“送书下乡工程”的支持力度。到2005年已基本实现了文化信息资源省、市、县联网。从2003到2004年投入200万元,向17个县(市)207个乡镇送科技、文学等类图书182590册。2005年又向4个县、68个乡镇送出图书62473册,价值106万元。与此同时,省政府投资2.1亿元建设的3.3万平方米的省图书馆于2005年正式投入使用,使省级图书馆设施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三)群众文化经费

  群众文化经费,包括文化部门所属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流动服务站等的经费。1986年支出1020万元,以后各年除1987年较上年有所减少(5.69%)外,其他各年逐年增长,到2005年已增至6880万元,比1985年增长7.27倍,20年平均每年递增11.14%。






  1986年全省有群众文化机构253个,职工2923人。其中:群众艺术馆19个,职工421人;文化馆115个,职工1468人;文化站119个,职工1034人。到1999年群众文化机构增为536个,职工3300人。此后,随着县乡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有所调整,到2005年,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有144个,从业人员1846人。每个机构平均拥有的活动经费大量增加,由1986年的40316元,增为2005年的470000元。

  (四)文化中等专业学校经费

  文化中等专业学校经费,主要是省艺术、电影学校的经费。1986年有职工228人,在校学生87人(全部享受助学金),经费支出118万元。到1996年学校增加为3所,有职工200人,在校学生621人,经费支出218万元。1997年后省艺术学校、电影学校、省文化干部学校合并成立省艺术职业学院,改列高等教育经费。






  二、管理

  (一)艺术表演团体改革

  1986年1月10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艺术表演团体改革工作会议。同年1月3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黑龙江省艺术表演团体改革实施方案》,对全省艺术表演团体调整布局、确定编制、精减人员以及领导体制和经营管理制度的改革作了部署。方案指出:剧团调整、精简后,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同所属团(院),团(院)同所属队(场)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经营承包单位,都要在收支结余中,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改革中,各艺术表演团体的原编制与经费补贴不减。有的由保留的剧团(院)管理使用,有的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根据方案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积极配合,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单位调查研究,大力协助主管部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1986年当年,改革初见成效。全省撤并专业剧团14个,改变剧种35个,精简安排多余人员1300人。1987年又撤并剧团5个,精简安置多余人员680人。

  1987年6月,省曲艺团率先实行团长负责制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的艺术表演团体新体制。

  同年8月8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为适应剧团改革的需要,联合制发了《黑龙江省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对剧团的财政补贴实行“定人员编制、定演出场次、定经济收入、定费用支出、定国家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五定一包”管理办法。这一办法实施后,收到较好成果,5个剧团全年演出场次比上年增加38.6%,收入增长了66.8%。

  1988年9月,省文化厅按省政府要求,在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要进一步调整剧种、剧团的布局,对现有剧团分三类进行改革:1.有保留价值的,实行政府重点扶持;2.有一定演出能力的,逐步实行自求平衡,对经费补贴逐步予以调整;失去存在价值的,实行有偿转让、租赁,或宣告解体,妥善处理多余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在经费安排上密切配合,推进艺术表演团体的深化改革。

  1997年6月18日,财政部、文化部颁发《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要求包括艺术表演团体在内的文化事业单位,建立单位预算管理制度,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使全省财政部门对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费支出管理更加规范。

  (二)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为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年7月16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制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据1997~1999年统计,三年共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2947万元,以后各年征收额不等,2005年收入已减为391万元。设立的专项基金包括: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等,有力支持了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1988年11月1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1987年2月2日国家文化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的文件要求,制发了《黑龙江省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文化事业单位要以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有利于事业发展为前提,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挖掘现有设施、资金、人力的潜力,既要搞好以文补文的有偿服务,也要因地制宜,大力开展以副、以工、以商、以农、以牧等多业助文活动。所得纯收入纳入预算,以补充经费的不足,改变单纯依赖国家拨款过日子的状况。1988年当年实现以文补文收入45万元,用于补充文化事业费30万元。1989年收入增为246万元,补充文化事业费170万元。据不完全统计,从1988年到1996年全省“以文补文、多业助文”总收入7464万元,用于补充文化事业开支4798万元,占同期国拨文化事业费的6.6%。针对“以文补文”活动中出现的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的问题,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文化单位进行了摸底调查,对68项、总面积1.6万平方米的对外租赁项目制定了清退规划。为弥补清退租房减少的收入,1997年省财政共安排省直文化单位“退商还文”补贴资金300万元,并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省博物馆安排一次性专款1000万元,用于“退商还文”和综合改造,收到较好效果。但此后又有反复,到2005年,省博物馆一层仍被金店等商业活动租赁占用。

  (四)加大对文化事业发展支持力度

  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为落实省政府要求,从2003年起,省财政进一步增加了每年的专项图书购置经费预算,重点用于解决黑龙江省部分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因财政困难而长年没有购书经费的问题;结合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除省财政进一步扩大了省级优秀剧节目创作排练演出专项资金外,各地市还相应设立了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继续安排和增加了“全省文化设施维修改造专项资金”及“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补助经费;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启动了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点建设,利用卫星传播和互联网等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向全省城乡传送丰富的文化信息,更好地活跃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并同时加快和完成了省数字化图书馆建设,并以此为依托建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黑龙江省分中心。

  三、制度标准

  (一)文艺创作特殊贡献奖

  1987年7月2日,省委办公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繁荣黑龙江省文艺创作的十二项措施》实施细则规定:凡在国际、国家、国家系统和省文艺创作大奖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均可获得文艺创作特殊贡献奖。奖励规格,视评奖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大小,分为一、二、三等。获一等奖者,可分别晋升1或2级工资;获二、三等奖者,可分别晋升1级工资或向上浮动1级工资(2年)。同时规定,如本人工资已达工资档次的上限,可将其晋升工资奖励变通为奖金方式,一次性支付。一级工资可在不超过1000元幅度内发给。由浮动工资变为奖金的,可在不超过240元的幅度内发给。

  (二)剧团法定假日演出补助

  1987年8月8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在《黑龙江省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参加法定假日演出的人员,又不补休息日的,每人每天另发给法定假日演出补助费2元。

  (三)艺术表演团体奖金

  《黑龙江省艺术表演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剧团年终收支有结余的,经主管部门批准,首先提取最多不超过15个月的奖励基金;超额完成核定的全年演出场次和收入计划,可从年终收支结余中提取“超额补贴”。计算公式为:超额补贴=全年演出场次除年终结余资金×全年超计划场次。发放的“超额补贴”,总额在全团年基本工资总额40%以内的免征奖金税,超过部分计征奖金税。

  (四)艺术表演团体专业人员提前离退休制度和待遇

  1992年5月20日,省文化厅、省人事厅制定《关于黑龙江省艺术表演团体专业人员实行提前离退休制度》。制度规定:1.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员(含艺校从事艺术教育的专业教师)、演奏员及舞台专业人员,虽未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但又不适合继续从事舞台艺术工作的未聘用人员,符合条件的经批准都可办理提前离退休手续。2.提前离退休的专业人员,工资按100%发放,并享受正常离退休人员的一切福利待遇。3.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退休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老艺术家生活补贴

  2001年1月9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给予部分老艺术家生活补贴的通知》中规定:在戏剧、电影、音乐、美术、曲艺、舞蹈、民间艺术、摄影、书法、杂技、电视艺术、文学创作领域,直接从事艺术创作、表演、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文艺级别1~4级的老艺术家可享受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由所在单位随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按月发放。从2000年10月执行。文件附有黑龙江省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13人,其中,包括云燕铭、喜彩玲、刘小楼、张荣华等知名的京剧、评剧艺术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