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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物事业费

第二节 文物事业费



  文物事业费,包括博物馆经费、文物事业机构经费、文物保护费、其他文物事业费支出等。

  随着文物工作的不断加强,1986~2005年,全省文物事业费支出呈持续、大幅增长的态势。1985年支出297万元,1986年支出430万元,增长44.78%。以后各年除1987、2001和2004年比上年有所减少外,其他逐年上升。特别是1992年国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3年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后,增速进一步加快。经费支出由“七五”时期2801万元增为“八五”时期的5446万元,增长94.43%;“九五”时期增幅更大,比“八五”增长1.29倍。2005年支出达到4035万元,比1985年支出增长12.58倍,年均递增13.93%。






  1986年全省有文物事业机构36个,职工479人,到1999年机构增加到66个,职工增到814人,2005年有机构54个,职工780人。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990年1133万元,到1999年增到15777万元。

  一、博物馆经费

  1986年博物馆经费支出222万元,1990年支出284万元,1995年和2000年分别增为585万元和1241万元,2005年达到1857万元,为1986年支出的8.36倍。“九五”时期经费增速最快,比“八五”时期增长1.51倍;“十五”时期增速减缓,仅比“九五”时期增长54.45%。当年支出比上年增幅最大的为1997、1995和1988年,分别增长79.81%、55.17%和45.24%;当年支出比上年下降的有6年,其中1987年下降24.32%,1999年下降21.87%。




  博物馆经费支出的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博物(纪念)馆的发展。1986年全省有博物(纪念)馆11座,职工279人,到2005年增到46座,其中省级博物(纪念)馆6座,市级博物(纪念)馆9座,县级博物(纪念)馆31座,从业人员达到706人。馆藏和展出条件也得到了较大改善。

  二、文物事业机构经费

  文物事业机构经费,为省考古研究所,市、县文管所等事业机构经费。1986年全省有文物机构22个,职工139人,经费支出69万元;2000年机构增到36个,职工300人,经费支出732万元;2005年机构达到83个,从业人员348人,经费支出953万元,比1986年,机构增加65个,人员增加209人,经费支出增加884万元,增长12.8倍,年均递增14.03%。




  三、文物保护费

  文物保护费,主要包括革命纪念建筑、古建筑、古文物的修缮、维护和考古发掘等费用。受文物修缮、维护周期性较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全省各年文物保护费支出上下跳动较大。1986~2005年,当年支出最高的年度为2000年,全省用于文物保护的经费达1850万元,比上年增长1.69倍,比前14年平均增长9.57倍。当年支出最少的为1986年和2001年,支出为零。按时期划分,“七五”时期最少,支出191万元,比“六五”时期下降86.02%;“八五”时期开始增加,当期支出836万元,比“七五”时期增长3.38倍;“九五”时期支出数额最高,达3280万元,为“六五”时期的24倍,“七五”时期的17.2倍,“八五”时期的3.92倍;“十五”时期有所下降,仅支出1868万元,较“九五”时期下降43.05%。






  20年间,全省累计文物保护费支出6175万元,其中仅1990~1999年就完成文物维修项目89项,2005年又完成文物建筑维修项目7项。到2000年已发现文物遗址4500余处。2005年全省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共680余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12处。

  当年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发出《关于地方用于文物保护的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通知》,全省文物保护费得到严格管理和有效使用,对于省内文物保护和发掘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