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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体育事业费

第三节 体育事业费



  体育事业费,包括体育竞赛费、优秀运动队经费、业余训练费、体育场馆补助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支出等。1985年体育事业费支出3559万元,1986年增为4116万元,比上年增长15.65%。20年中,有5年比上年略有下降,其他各年比上年均有增长。到2000年支出增为14354万元,2005年达到22771万元。20年平均每年递增9.72%。体育事业的各项设施,得到迅速提高与改善。1986年末拥有的固定资产(原值)7170万元,到1999年增到46047万元,增长5.42倍。






  一、体育竞赛费

  体育竞赛费主要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委托举办的各种运动会和选拔赛开支的经费。各年度竞赛费支出,随竞赛活动的多少和规模大小而增减。1986年支出689万元,2000年增加到1911万元,2002年因举办省运会增为4174万元,2005年又降为787万元。

  体育竞赛费支出占体育事业费支出的比重呈下降态势。由“七五”时期的13.72%,“八五”时期的18.33%,分别降为“九五”时期的10.10%和“十五”时期的7.39%。




  二、优秀运动队经费

  优秀运动队经费,为省市体委所属专业运动队开支的训练费。是每年体育事业费的重点开支项目(大体占总支出的35%左右)。1986年支出2080万元,到2005年达到8802万元。20年平均每年递增9.47%。按运动员平均经费计算,1985年每人只有10926元,到2000年达到30130元,2005年增到47863元。




  随着财政投入增加,全省体育场馆的设施状况逐步改善,活动增加,不仅自身组织的业务收入倍增,培训运动员工作,也有了较大发展。据统计,1986年全省体育场馆业务收入只有42万元,1991年增为106万元,到1999年已达到666万元;训练机构虽有减少,但培训出的专业运动员,由1986年的1312人,1995年的1835人,猛增到2005年的2761人,并在国内外体育竞赛中不断取得好成绩。据财政决算资料统计,仅1986~2000年,黑龙江省运动员就取得各类竞赛金牌1528枚、银牌1366枚、铜牌1283枚;2005年第10届全运会,黑龙江省运动员获金牌16枚、银牌17枚、铜牌8.5枚。在参加世界性比赛中,黑龙江省有8名运动员分别在5个项目上获得14项世界冠军。2005年,黑龙江省获得国家授予的体育事业发展年度突出贡献奖。

  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经费开支标准和待遇,也随着经济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

  (一)伙食标准

  1986年3月21日,省体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的规定,修订了优秀运动员和专职教练员等的伙食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实物标准,结合黑龙江省副食供应及物价情况,新修订的伙食标准如下:

  一类灶:由原4.30元调到8.50元。主要包括田径、游泳、体操、举重、冰雪、球类等项目。二类灶:由原3.40元调到6.00元。主要包括棋类、桥牌、保龄球等项目。三类灶:(新设)4.80元。主要包括半训半读性质的体育运动学校运动班学生和专职教练员。四类灶:(原三类灶)由原2.50元调到3.00元。主要包括集中食宿的重点业余体校学生和专职教练员。

  1989年,为保证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的正常训练和比赛,省财政厅发文将上列标准的调整权下放地市。各地可根据当地副食品调价和财力可能,参照国家规定的实物标准,自行进行相应调整。

  1996年1月31日,省体委经省财政厅同意,对省体委直属运动员、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标准作了新的调整:一类灶提高到28元,二类灶23元,三类灶17元,从1995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对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作了规定。其中运动员参加7种国际、国内最高级别体育比赛,取得第一名的奖金标准为:奥运会10000~12000元,世锦赛4000~7000元,世界杯3000~6000元,亚运会2000~3000元,亚锦赛900~1600元,全运会700~1300元,全国比赛500~900元。《办法》还规定,教练员培训成绩突出的,奖金计算采用主教练与所培训的运动员挂钩,教练、助理教练与主教练挂钩的办法。

  1988年,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又行文,设立了运动水平奖、运动员破纪录奖、运动员训练奖、输送成绩奖,并对教练员培训成绩奖作了部分调整。

  1996年7月3日,国家体委、人事部印发了新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将奖项分为运动员名次奖,运动员创世界、亚洲纪录奖,教练员培训成绩奖以及输送运动员的输送奖,并同时大幅度提高了奖金标准。提高后,参加7种国际最高级别体育比赛,取得第一名的奖金标准为:奥运会50000~80000元,奥运会项目世锦赛18000~30000元,奥运会项目世界杯15000~25000元,非奥运会项目世锦赛和亚运会6000~10000元,非奥运会项目世界杯赛4800~8000元,奥运会项目亚锦赛3000~5000元,非奥运会项目亚锦赛2400~4000元。同时,还对登山运动员的奖金标准作了规定。

  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的规定精神,1996年11月8日,省体委、省人事厅制定了《黑龙江省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办法》规定,本省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取得前8名名次的奖金标准如下:




  (三)运动员退役费和补贴费

  1986年11月6日,国家体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发《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员退役时均发给一次性退役费。其标准和计算办法是:1.根据运动年龄确定退役费基数。3年以下的基数为300元。根据国家规定,黑龙江省补充规定为:运动年龄1年不满15年的100元,运动年龄15年不满2年的150元,运动年龄2年不满25年的200元,运动年龄25年不满3年的250元。同时规定,在全国比赛中打破全国纪录或集体项目(篮、排、足球)在全国联赛中进入甲级队表现突出的主力队员,增加50元。2.运动年龄每增加1年,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1个月体育津贴费的退役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体育津贴费。

  1992年4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运动员待遇问题若干规定》,对运动员的补贴问题作了如下新规定:1.对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以及集体项目甲级队主力队员,分别不同运动年龄、不同项目给予补贴。标准是:第1年补贴20元,满2年补贴30元,满4年补贴40元,满6年以上的补贴50元。(运动成绩从1990年1月1日算起;补贴从1992年1月1日发放,到退役之日停止)2.退役补贴,限于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创造突出成绩的优秀运动员。补贴标准分如下3等:(1)世界三大赛的冠军获得者和世界纪录创造者,每人补贴1万元;(2)世界三大赛的第2名和第3名,奥运会田径、游泳项目的第2至第8名,每人补贴7000元;(3)世界三大赛的第4至第8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的前3名,亚洲纪录创造者及全运会冠军,每人补贴5000元。从1992年1月1日执行。

  (四)退役运动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贴

  2005年7月15日,省体育局、省机构编制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保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制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黑龙江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退役运动员要求自谋职业的,按照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运动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体育津贴(工资待遇)等,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费由基础部分、运龄部分和成绩部分构成。经济补偿所需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除各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考虑外,不足部分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弥补。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役运动员,不享受经济补偿费:1运龄不满两年的;2所在单位已为其办理因私出国手续的;3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退役的;4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退役运动员要求自找工作(指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省体育局)的,自批准退役之日起,在9个月内未能落实接收单位的,从第10个月起,停发体育津贴,并允许在1个月内提出自谋职业或列入下一年度就业安置的要求。对提出自谋职业要求的,在发放经济补偿费时,要扣除自找工作期间已领取的体育津贴。

  为鼓励运动员升学深造,对申请进入全日制高等学校的退役运动员,给6个月的学习迎考等待入学时间,并发给体育津贴。如被全日制高等学校录取,退役运动员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和入学手续后,按运动成绩和年龄领取相当于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偿金,如未被录取,可以申请下一年度就业安置或自谋职业。待安置期间不再发放体育津贴。

  三、业余训练费

  (一)经费支出

  业余训练费,主要是青少年业余体校、重点业余体校、单项业余体校的经费。1987年以前,该项经费包括在体育训练费内,1988年开始单列。1988年经费支出907万元,1990年支出1017万元,1995年1758万元,2000年2300万元,2005年增长到3228万元。18年平均每年递增6.55%。






  (二)制度标准

  1998年8月22日,省财政厅、省体委制发《黑龙江省体育业余训练专项经费补助办法》规定,对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做出贡献的县以上体委或企事业单位建立的体校给予专项经费补助。补助办法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共设立5种奖项:

  1.输送达标奖。承担1~2个项目的业余体校,达到输送标准的,每年奖励5000元,超过输送标准的每超1人,增加奖励1000元。承担3个以上项目的业余体校,达到输送标准的,每年奖励10000元,每超1人,增加奖励1000元。

  2.全国青少年比赛名次奖。按项目不同,执行不同标准:集体项目获取名次者,按报名人数每人奖励200元,以后每前进1名次,增加奖励100元;田径、游泳、举重等项目,获录取名次每小项奖励300元,以后每前进1名次,增加奖励100元,创全国青少年纪录另增加奖励500元;对抗性项目,获录取名次每人奖励400元,以后每前进1名次,增加奖励100元;教练员奖励,按培养的学员最高奖励额为基数,本组学员多人多项获奖,从第二名学员起,按每名学员奖励额的20%增加奖励。

  3.大赛输送奖。业余体校培养的学员,输送到上级运动队,获全国、国际大赛名次者,按国家体委的规定发给。

  4.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奖。省与地市体委签订共建协议,完成全部条款者,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

  5.优奖。召开大会,表彰业余训练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表现突出、有培养前途的业余教练员组织培训、观摩国内重要赛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