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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地震事业费

第五节 地震事业费



  地震事业费,包括地震机构经费、地震监测预报经费、地震台站经费、群测群防经费等支出。1986年3月4日,省财政厅、省地震办公室根据1985年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发出《关于地震事业经费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市、县在安排经费预算时,照顾地震事业的需要。在1979年包干经费的基础上,逐年要有所增加。按照通知要求,各地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全省地震事业费支出得到快速增长。1986年当年经费支出达153万元,比1985年增长1.07倍。此后的1988、1989、1995各年经费支出也均比上年增长30%以上。特别是发生特大洪水的1998年,地震事业费支出达到508万元,比上年增长46.4%。2000年进一步达到993万元,比上年又增长72.7%。到2005年达到2505万元,为1985年支出的33.85倍,年均递增19.26%,超过同期财政总支出的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