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计划生育事业费 一、经费支出 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包括手术减免经费、避孕药具经费、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宣传服务站经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干部训练费等支出。
1986~2005年,全省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逐年直线上升,且有14年增幅在两位数以上。增幅最高的2002年,增幅达71.77%。20年平均每年递增15.83%,高于同期财政支出增幅。“八五”和”十五”时期增速最快。“八五”比“七五”增长113.56%,“九五”比“八五”增长74.73%,“十五”又比“九五”增长193.38%。
随着经费支出的高速增长,全省计划生育事业有了较快发展。1986年固定资产原值1027万元,1999年末固定资产达到11231万元。到2005年,全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补助人数达1957536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822万元,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下降到7.87‰和2.67‰。
(一)手术减免费
手术减免费,是为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而开支的费用和手术后遗症治疗的费用。1985年支出1015万元,1995年达到1871万元,10年平均每年递增6.31%。“九五”期间,随着人们避孕意识的增强,手术量相对减少,手术减免经费增幅放缓。到2000年支出1888万元,与1995年基本持平。2000年全省一孩计划生育率由1995年的96.6%提高到98.3%。避孕措施知情选择面达到30%以上,长效避孕率达到93%,比“八五”提高了3个百分点。“十五”期间经费支出回升,到2005年又增到3799万元,为1985年支出的3.74倍,20年每年平均递增6.82%。
手术减免费支出占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的比重,各时期则呈下降态势。由“六五”时期的5341%下降为“七五”的34.64%,“八五”时期的25.81%,“九五”时期的17.91%,“十五”时期的11.28%。
(二)避孕药具经费
避孕药具费,是为补充国家免费供应不足而购买避孕药具所发生的费用。1985年支出事业费13万元,2000年增到486万元,到2005年达到1757万元,为1985年支出的135倍,20年平均每年递增27.80%。
(三)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
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是为乡和街道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开支的经费。1985年支出419万元,1995年支出1780万元,2000年增到3267万元,到2005年达到6704万元,为1985年支出的16倍,20年平均每年递增1487%。计划生育专职干部人数,1986年1366人,到1999年增到2194人。
(四)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包括城镇待业人员和贫困地区独生子女支付的保健补助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985年全省支出82万元,1995年增到212万元,2000年减到122万元。2004年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经费支出迅速增加。2005年省财政拨付专项资金1358万元,全面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使全省2.3万名农民直接受益。当年经费支出达到5514万元,为2000年的45.2倍。
(五)宣传服务站经费
宣传服务站经费,是计划生育部门所属独立的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机构经费和业务建设经费。此项经费1988年始单立科目反映,当年支出825万元,1995年增到1975万元,2000年达到3797万元,2005年支出8359万元,为1988年支出的10.13倍。除1990年比上年支出减少外,其他各年逐年增加。
按时期分,“十五”时期支出最多,达34586万元,分别比“八五”、“九五”时期增长3.64倍和1.31倍。
二、制度标准 (一)乡(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1988年5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生委、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发出通知,从1988年6月1日起,对乡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按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每月发给岗位津贴1元,逐年增加,但最多不超过8元。年末经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考核验收,达到县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的,在上述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可补到15元,年终一次补发。
(二)计划生育管理费和计划外生育费
1994年7月18日,省政府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发《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规定:1对应当采取节育措施经说服教育,逾期不采取节育措施的,按每日10元标准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对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逾期不终止妊娠的,按每日20元标准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直至终止妊娠。2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对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收取5000元计划生育管理费。3对计划外生育者,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第一胎为计划外生育的,收取1000元至5000元;(2)第二胎为计划外生育的,收取5000元至30000元;(2)第三胎及其以上为计划外生育的,收取10000元至60000元;4计划生育管理费和计划外生育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2000年10月17日,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的通知,将“计划外生育费”名称变更为“社会扶养费”。
(三)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
1994年6月13日,省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凡符合《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批准生育二胎或三胎夫妻,均应按规定交纳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双方是农民的,征收500元;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征收600元;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征收700元。
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作为计划生育专项经费,按省、地(市)、县(市、区)分级使用,其比例为1:2:7。在农村主要用于补贴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的养老保险和奖励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城市主要用于补贴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户父母奖励费;省和地(市)可用于计划生育干部培训、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器械装备以及兑现责任状奖励等方面的补贴。
(四)对农村计划生育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2002年4月26日,省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计委转发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要求按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对所需经费进行测算,按省、市、县2:2:6的比例落实经费,纳入预算,专款专用。并明确规定了责任制度。
三、管理 “十五”时期,针对计划生育经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国家和省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
2002年12月12日,省财政厅、省计生委转发财政部、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21日,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2004年4月24日,省计生委、省综治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转发国家计生委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2005年5月8日,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加强计划生育事业费管理的通知》。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对有关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作出相关规定。
2005年7月1日,省财政厅、省计生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确保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保证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制发《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资金管理办法》。2005年7月10日,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财政厅、省计生委又制发了《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资金发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