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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事业费

第三章 教育事业费



  1986~2005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黑龙江省教育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办学条件改善最大、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时期。国家确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为财政大力增加教育投入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决定,黑龙江省相应制定了贯彻实施的条例、办法、决定和意见。

  1985年7月1日,省委五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通过《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决议》,提出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多条渠道筹措资金,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等六项措施。1986年5月29日召开的省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实施义务教育法条例》,规定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要求初等义务教育在1988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根据各地经济状况、教育基础的不同,分别在1990、1993、1995、2000年实现;预算内的正常教育事业费应确保逐年有所增长,增长的比例应高于当地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2%以上。1994年12月3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对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均作了具体规定。1995年12月15日,省人大八届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对教师待遇等作了明确规定。2001年11月,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2003年10月25日,省政府制发《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04年9月3日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

  在这些法规、决定、办法和意见的指导下,1986~2005年,黑龙江省各级财政实施了增收节支、压缩一般、保证重点等一系列措施,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不断增加了对教育的投入,促进了全省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