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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科学事业费

第四章 科学事业费



  1986年以前,科学事业费属“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类的一款,包括科委事业费、科协事业费、社会科学事业费、自然科学事业费等,不包括分散在各部门管理的科研机构的科学研究费。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科学事业费的管理体制有较大改革。凡属由财政拨款的科学研究事业费,全部拨交科技主管部门(各级科委)归口统一管理。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相应增设“科学事业费”类,包括“自然科学事业费”、“科协事业费”和“社会科学事业费”。原来分散在农林、工交、商贸、文教等部门的“科学研究费”统一划归科委管理,使由政府财政拨款开支的用于科学研究方面的事业费,均集中反映在“科学事业费”科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