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抚恤事业费 抚恤事业费,包括牺牲病故抚恤费、伤残抚恤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费等。1985年全省支出1880万元,到2005年增为42946万元,增长21.8倍,年均递增16.93%。其中,“七五”时期支出15502万元,比“六五”时期增长101.51%;“八五”时期支出26189万元,比“七五”时期增长68.94%;“九五”时期支出47605万元,比“八五”时期增长81.77%;“十五”时期支出148076万元,比“九五”时期增长211.05%。
一、牺牲病故抚恤费 (一)牺牲病故抚恤费支出
牺牲病故抚恤费主要用于对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及其家属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随着抚恤人数的增加和抚恤标准的提高,支出数额有较大增长。1985年全省支出107万元,到2005年已增为4545万元,增长16.96倍,年均递增20.62%。享受牺牲病故定期抚恤人数,1986年2531人,1990年增到10218人,1996年达到16135人,2004年降为8810人。
(二)抚恤费开支标准
1986~2005年的20年间,牺牲病故抚恤费的开支标准,先后多次调整提高:
1986年6月4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确定从1986年7月1日起,由过去按不同级别固定金额发放,改为按本人工资(或比照一定工资标准)若干个月计发。
1989年3月4日和1993年3月16日,民政部、财政部两次调整“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均从当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如下表:
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省财政和民政部门作出补充规定:“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元;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高于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抚恤金标准的,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可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三属”抚恤金标准。
1994~2000年,民政部、财政部又先后6次调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标准。每次调增数额如下表:
1994年7月18日,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对1993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取消1986年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同年12月15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通知,对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作出规定: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并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同时对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也作出具体规定。
1999年12月29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发《关于改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本省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同)工作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改为由病故人员原单位自行发放。国家机关人员病故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职务、级别、基础和工龄工资之和)计发。
2001年4月29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如下:
2002年7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居住在农村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003年7月18日,民政部、财政部发文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如下表:
二、伤残抚恤费 (一)伤残抚恤费支出
包括残废军人抚恤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废金、参战民兵民工残废金、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副食品价格补贴、回乡安置一等残废军人护理费、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的治疗、装修假肢和辅助器械等按规定报销的费用、在乡三等革命残废人员疾病医疗减免等支出。
1986~2005年,全省残废军人抚恤人数大幅减少,由1986年的32759人,减为2004年的23580人,但因抚恤标准提高,伤残抚恤费支出仍有较大增长。1985年支出559万元,到2005年增为9608万元,增长16.19倍,年均递增15.28%。
(二)伤残抚恤费标准
包括在乡伤残抚恤费标准、在职革命残废人员抚恤金标准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保健金标准。
1.在乡伤残抚恤费标准
1986~2005年,民政部、财政部先后9次调整提高在乡伤残抚恤费标准。如下表:
2005年5月24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通知,再次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补助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改变了残疾等级的划分办法,由过去分为6等,改为10级,同时不再区分“在乡”和“在职”。如下表:
2005年的标准,比1988年前执行的标准,以“特等”(一级)因战为例,残废抚恤金由每人每年774元,提高到11200元,增长13.5倍。
2.在职革命残废人员抚恤金标准
在职革命残废人员抚恤金,1987年以前称护理费,1994年改为保健金。1987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监察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事监察部的通知,将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1993年8月31日,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文件,将享受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5元;享受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5元;享受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5元。
1994~2004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部门通知,对在职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又有6次调整,如下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保健金标准
1990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通知确定,从1989年7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保健金执行如下标准:
三、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 (一)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支出
包括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随着补助标准的提高,补助支出金额逐年增长。到2005年,由1985年的844万元,增为22790万元,增长26倍,年均递增17.92%。
享受烈军属、复员军人生活补助人数,1985年83001人,到2004年降为75003人。
(二)烈军属复退军人补助费标准
1986~2005年先后有13次调整。
1989年3月4日,民政部、财政部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作了如下调整: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85元。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标准,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5元。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60元。3.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在原定标准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不低于25元。4.在乡复员军人,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一般不低于每人每月25元。
1992年6月30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为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上述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并根据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决定,省财政厅会同民政厅深入4县7乡及老复员军人家中对他们的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为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困难,制发了《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和扩大定补面的通知》,规定:1.提高定期补助标准。在乡复员军人在现有规定定补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元(包括居住在城镇、农村的)。2.扩大定期补助面。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补助各地要纳入计划,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逐年安排解决。这次调整后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面不得低于当地在乡复员军人总数的7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到100%(新增定补在乡复员军人的补助金额按新标准执行)。
1992年10月14日,民政部、财政部考虑到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再次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作了如下调整: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166元。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3.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35元。1993年,黑龙江省为解决在乡复员退伍军人住房困难,各地采取财政补助一部分、集体筹集一部分、个人自筹一部分的办法,共筹集资金950万元(其中财政补助150万元),为复员退伍军人维修翻建住房19000间,占住房困难户的92%。
1994~2005年,民政部、财政部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红人员)先后8次调整生活补助标准。如下表:
1999年1月25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黑龙江省1998年第二十次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规定家居农村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1.80元,提高到70元;家居城镇的由原来每人每月66.10元,提高到85元。
2002年8月16日,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发出《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定期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不少于20元掌握,并要求加快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建立,强调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
四、退伍军人安置费 退伍军人安置费,主要是对当年退伍回乡的义务兵住房确有困难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建房补助。该项补助,没有固定标准,一般做法是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报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尽量给予安排。1986~2005年的支出特点,一是每年支出数额较少,20年中有14年年支出在100万元之内;二是各年之间变动较大,支出最少的1989年仅为20万元,支出最多的1995年达545万元。1986~2005年全省退伍军人安置支出情况表
五、优抚事业单位经费 优抚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是县以上民政部门优抚事业单位开支的经费,包括光荣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收容站等。随着职工人数的增加和供给标准的提高,1986~2005年,全省优抚事业单位经费支出逐步增加,到2005年已增为6003万元,较1985年增长27.18倍,年均递增18.17%。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1994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通过联合调查,决定提高民政厅直属优抚单位在院、站收养、收容人员生活费标准。调整范围包括光荣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收容遣送站。调整后的标准如下表:
六、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费 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费,主要是县以上民政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费和维修费。“七五”时期末年全省有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机构15处,职工70人。到2005年,新增建有佳木斯市西郊烈士陵园、伊春烈士陵园、尚志市烈士纪念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