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离退休人员费用 随着国家对离退休干部管理办法的改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核算内容有较大调整。1986~1995年,离退休人员费用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和地方离退休干部的经费支出两项。1996年地方离退休干部经费单设“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科目,本科目只反映“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一项。
一、经费支出 1986年在本项下开支的离休干部552人(其中军队离休干部337人,地方离休干部215人),经费支出335万元;退休退职人员1243人,退休退职经费支出244万元。到1995年离休干部增为892人(其中军队离休干部687人,地方离休干部205人),经费支出增到1294万元;退休退职人员减为1209人,经费支出增为762万元。1996年共有军队离休干部876人,退休人员875人,经费支出1898万元。到2004年离休干部减为875人,退休人员增为989人,2005年经费支出增到10737万元。
二、制度标准 1989年2月21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强调军队退休干部交政府安置后的生活待遇,应享受与所在地国家机关退休干部同等待遇。凡地方政府对国家机关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各种补贴及补贴标准的调整,均应包括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在内。为增强透明度,1992年省财政厅专门印发了《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经费标准明细表》。
1999年12月23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等五部门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粮食定量标准调整和军粮差价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又作出了具体规定。1.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粮食定量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575克,大米、小麦粉供应比例按驻在省份规定比例执行(黑龙江省按大米占40%、小麦粉占60%,即大米230克、小麦粉345克)。粮油、黄豆定量标准统一按军队一类灶食物定量(食油为每人每天25克,黄豆为每人每天50克)标准执行。军粮供应品种、等级统一按标准一等大米,特制二等小麦粉,二级食油,三等黄豆执行。2.每年的军粮差价补贴标准按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转发全国各省的军粮差价补贴标准执行。1997年以后病故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补发军粮差价补贴截止到病故的当月止。3.具体补差标准:1997年合计补发44239元,1998年合计补发43874元,1999年合计补发39031元。41999年1月1日以后移交的离退休干部,当年的军粮差价补贴,由原部队办理移交时,随公共经费一并交给各地安置部门。从第二年1月起,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供给,发给军粮差价补贴。
1989~2005年期间,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几次调整工资,省有关部门均明确规定,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工资政策办法,相应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离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