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城镇社会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殡葬事业费、假肢事业费、收客遣送费、社会残疾人福利费等八项。
随着社会救济福利工作的加强和事业的发展,1986~2005年经费支出逐年增长。到2005年,支出金额由1985年的4744万元,增为141151万元,增长28.8倍,年均递增18.49%。
一、农村社会救济费 农村社会救济费,包括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生活困难救济和农村集体办敬老院经费补助。1985年全省支出1281万元,到2005年增到9261元,增长6.23倍,年均递增10.40%。
1993年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用两年时间,对全省现有11个贫困县敬老院危房进行改造。1993年省、市、县财政、民政部门投资补助198万元,当地自筹407万元,对29个敬老院13500平方米危房进行翻建扩建。1994年省、市、县财政、民政部门投资补助70万元,当地自筹362万元,对20个敬老院9700平方米危房进行改造,改善了救济对象的生活条件。
2004年9月30日,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有关通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试行)》,对五保供养对象、供养形式、供养标准和内容以及资金管理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其中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
2004年12月13日,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方案》,确定首先在双城、讷河、富锦、兰西4县(市)进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试点。
二、城镇社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费 城镇社会救济费,包括城镇无生活来源孤、老、残、幼和贫困户生活救济费和归侨、外侨等人的生活救济费。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后,最低生活保障费也列入城镇社会救济费。2001年开始,“城镇社会救济费”改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
随着救济面的逐年扩大和低保标准的不断提高,全省城镇社会救济费支出迅速增加。由1985年支出543万元,增为2005年的111261万元。20年增长203.9倍,年均递增30.49%。其中“七五”时期比“六五”时期增长71.41%,“八五”时期比“七五”时期增长59.21%,“九五”时期比“八五”时期增长4.36倍,“十五”时期比“九五”时期增12.7倍。占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比重,也由1986年的12.83%,提升到2005年的78.82%。成为近20年全省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增长最快的项目。2005年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达到113905万元。有1442829人领取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其中,下岗职工485552人,失业人员333531人,离退休人员33675人,在职职工45445人,“三无”对象57090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达到133元。
1997年12月10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制发的《实施办法》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在全省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保障标准,全省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地有关部门,根据居民生活必需的消费值、物价水平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测算提议,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
1999年9月9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扩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人数,提高保障标准。
2001年4月10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对目标任务、各部门职责、资金来源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形成以各级地方政府预算支出为主体,国家支持、社会筹集为补充,多渠道、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到2002年底,全省保障面达到2%~4%,在13个地市的城区和县(市)所在地的城镇,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覆盖。2003~2005年,全省实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全面覆盖。
三、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费 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政策,全省共精简全民所有制职工100多万人。为了安排好精简职工的生活,按国务院规定,对其中一部分老弱病残职工给予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对不符合40%救济条件的人由地方财政拨款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当时标准:城镇每人每月15元,农村12元),列入“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费”开支。
1985年,全省享受这一救济办法的人数为14927人,支出799万元。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1986年1月9日,省政府以黑政发〔1986〕3号文转发省劳动局、省人事监察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办《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问题的报告》,对享受40%救济的职工,提高了救济标准;对不能享受40%救济的困难职工,改由原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补贴费的办法。
2001年7月18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针对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发《关于做好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的通知》,规定:享受40%救济、定期定量救济和原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的精简老职工,家居城镇的救济标准按每月72.5~76元执行,家居农村的按33元落实,对在外省安置的低于黑龙江省标准的,由原精简单位补发差额。精简老职工死亡时,可一次发给4个月的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费。
由于标准提高,经费支出有所增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享受人数有所减少(由1985年的14927人,减为1999年的10316人),经费支出增幅较小,除1995年增加较多外,其他各年一般都在600万元上下。
四、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包括县市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疗养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所开支的经费、补贴以及对集体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单位,1985年经费支出1526万元,到2005年增到12895万元,年均递增11.26%。
1997年5月27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为改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收容人员生活待遇,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1994年的社会调查资料和当时的实际情况,提高了精神病院、儿童福利院生活费标准。如下表(图):
为改善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的生活条件,保障这部分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2000年6月7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高了儿童生活费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中等城市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82元提高到237元,小城镇由原来的177元提高到230元。新增部分全部用于解决伙食费偏低问题。
为加快全省社会福利事业改革的步伐,2000年11月1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等12个厅(委)局根据国家民政部等11部委的文件,联合制发了《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若干意见》,对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基本要求以及政府的扶持政策提出明确要求。
五、殡葬事业费 殡葬事业费,包括民政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葬事业单位的收支差额补助费以及专项拨给的设备购置、房屋维修等费用。
全省殡葬事业经费支出,1985年415万元,到2005年增为840万元,其中2001年支出曾高达2628万元(重点解决房屋维修改造2025万元)。20年平均递增3.59%。
1986年2月,黑龙江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制发了黑工改办〔1986〕29号文件,规定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除按中央和省的规定执行外,从1986年2月1日起,实行新的殡葬职工特殊行业津贴。具体类别和标准如下表(图):
六、残疾人事业费 残疾人事业费,是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事业单位经费,包括残疾人康复和功能训练的补助经费、残疾人就业培训经费以及各级残联开展残疾人事业活动的补助费、奖励经费等。经费支出1985年170万元,2005年增为3779万元,年均递增16.77%。
2002年1月4日,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发布《黑龙江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同年5月13日,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发出通知,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决定设立省级助残奖学金,扶助升入中等专业学校以上的驻哈中、省直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奖学金标准:中专每人1000元,大专每人2000元,本科以上每人3000元。从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其他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其他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包括假肢事业费、收容遣送费。主要是县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假肢厂、站的专项拨款和收容遣送站单位经费以及收容遣送费。1985年全省经费支出只有10万元,到2005年增到1461万元,年均递增28.30%。其中假肢事业费,1985年支出10万元,2005年增到81万元;收容遣送费,从1987年开始,支出511万元,2005年增到1380万元,为1987年的1.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