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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救灾支出

第四节 救灾支出



  救灾支出,是民政事业费的重点支出。1986~1993年,每年支出3000~5000万元,1994~2000年,每年支出7000万元上下,2001~2005年支出增到9000~13000万元。其中,1998年黑龙江省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当年救灾支出高达45081万元(不包括社会各界救灾捐赠的款物85364万元)。其中,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41776万元,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1619万元,创全省历史之最。受1998年灾害的影响,“九五”时期,全省救灾支出达到75144万元,比“八五”时期增长1.62倍。






  一、农村救灾保险大灾超付基金

  黑龙江省从1987年开始建立农村救灾保险大灾超付基金,并分别在牡丹江市和密山、虎林市进行试点。1992年11月20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发出《关于建立农村救灾保险大灾超付基金的通知》,规定建立农村救灾保险超付责任准备金和农村救灾保险超付专项资金,同时明确了农村救灾保险大灾超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1999年2月23日,民政部、财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决定,从1999年起,停止救灾保险试点工作。财政部、民政部不再承担救灾保险超赔付责任。按照这一决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1999年9月14日发出通知,停止救灾保险试点工作,并要求各地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善后事宜。

  二、中小灾救灾预备金

  1994年10月19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发出《关于设立中小灾救灾预备金的通知》,根据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和省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关于逐步建立救灾救济新体制以及按灾情等级划分各级政府救灾责任的要求,明确市、县救小灾、中灾以市县救济为主,省给予补贴;大灾、特大灾以省救济为主,中央给予补贴。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经费,逐步建立救灾预备金,用于本地农村自然灾害救济,主要解决灾民吃、穿、住、医方面的困难。救灾预备金要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有灾救灾,无灾积累,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坚决不可挪作他用。

  三、救灾扶贫周转金

  1996年,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根据财政部、审计署通知要求,联合组成清理检查组,对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形成、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据清理检查统计,1993~1995年,国家共为黑龙江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款51332万元,形成救灾扶贫周转金13371万元。其中按民政部〔1987〕农字20号文件规定,从救灾款中累计提取形成救灾扶贫周转金8302万元,提取比例为16.2%;从利息、占用费收入、捐赠收入中形成周转金985万元;借入周转金4084万元。截止到1995年累计投放12150万元,累计回收2070万元,回收率为19%。几年来,黑龙江省用救灾扶贫周转金在34个多灾贫困县推广了水稻、玉米、大豆高产和黄牛改良等技术,扶持农民35万户;在全省农村创办了救灾扶贫互助农场15000多个,吸收灾民22.5万户。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形成与运用对稳定灾区社会、调动灾民抗灾自救、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清理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一是有1820万元周转金违背救灾扶贫周转金使用原则,投向违规;二是重投放、轻监督管理。主要表现为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进行单独核算,投放后缺乏跟踪检查,周转金回收力度不够,以及对扶持项目考察、论证不够,部分资金沉淀等。

  1999年9月14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对加强救灾扶贫周转金的管理提出了要求:清理回收的资金和原来设置的周转金,一律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对现存的救灾扶贫周转金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救灾扶贫周转金今后一律不得用于生产经营项目,原则上专项用于改善各级民政部门救灾装备十分落后的状况,可购置一部分救灾装备。

  四、加强救灾物资和资金管理

  1998年黑龙江省遭遇大灾(嫩江、松花江发生特大洪水)之后,11月17日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和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规定要进一步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坚持公开办事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专款专物专用原则,严禁挤占和挪用救灾款物;继续加强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依法审计;注意研究解决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明确有关政策界限。省财政厅安排专人对救灾物资和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五、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

  1999年9月14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在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进一步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主要包括:1落实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各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后,先从本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支出救灾经费,不足时向市(地)政府申请,在市(地)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给予补助。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市(地)级财力解决不了本地困难时,可向省政府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给予支持。2核定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标准。根据黑龙江省历年灾情和各地财政收入等实际情况,各地财政编制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时,应参照以下标准:(1)国家和省级认定的贫困县(市)按农村人口每人1元计算;(2)其他县(市、区)按农村人口每人1.5元计算;(3)市(地)级按所辖县(市、区)农村人口每人0.5元计算。

  六、建立自然灾害救济费专户

  2002年7月12日,省财政厅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和省政府九十三次省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发出《关于在全省财政部门建立自然灾害救济费专户的通知》,规定省、市(行署)、县三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独的“救灾资金财政专户”,将上级补助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本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本级总预备金中用于救灾的资金以及专户的利息收入等,均纳入专户加强管理,并规定了严格的拨付、稽核、报告制度,以保证救灾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拨付,防止挤占、挪用和滞留救灾资金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