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社会保障补助 社会保障补助,包括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城镇就业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以及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等。
1986~1997年,全省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主要是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当时尚未单独设立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科目),且每年支出数额较小。除1986年和1997年分别支出3703万元和3159万元外,其他各年均在2000万元至2500万元左右。
1997年后,随着国家一系列改革措施、政策的实施,社会保障工作的不断加强,全省社会保障支出管理体系逐步建立,社会保障补助支出逐年大幅度增加。1998年财政部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单设“社会保障支出”科目,增设“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等项目。这一年全省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达到88288万元,比1997年增长27倍。到2000年再增为484787万元,比1998年增长4.5倍。2005年突破100亿元,达到1098148万元,比1998年增长11.44倍,比2000年增长127倍。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随之上升,由1997年的0.14%,上升为2000年的12.69%、2005年的13.94%,已超过教育事业费支出居财政支出各“类”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