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 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对基金给予的补贴,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补贴四项。
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给予补贴始于1988年。1998年前仅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1997年开始)进行补贴,且支出数额很小(少的年份1万元,最多的年份274万元)。1998年后,随着社会保险工作的发展,补贴范围的扩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逐年大幅度增加。1998年支出15321万元,比1997年增长55倍;2000年增为312507万元,比1998年增长近20倍;到2005年达到518264万元,比2000年又增长65.84%。
一、养老保险基金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均实行离休、退休和退职制度,所需费用全部由财政拨款或企事业单位负担,个人不缴纳费用。至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承担的办法。
全省财政参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始于1996年。因参保企业和职工较少,1997年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支出仅为162万元。以后随着参保职工的增加,财政补贴大幅增长。1998年,全省基金收入673923万元,基金支出(离退休金、各种补贴、医疗费、丧葬补助费等,下同)776214万元,财政补贴15006万元;1999年基金收入787884万元,基金支出1050204万元,财政补贴240223万元;2000年参保职工595万人,基金收入795628万元,支出1058161万元,财政补贴297451万元;到2005年,参保职工达到695万人(其中在职职工488万人,离退休人员207万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1293069万元,基本养老金支出14171549万元,财政补贴516958万元。2005年与1998年相比,参保职工人数增长了6.22%,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长近1倍,而财政补贴则增长了33.5倍。财政对养老基金补贴支出占全部社会保险基金补贴的比重,也由1998年的97.94%,上升为2005年的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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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失业保险基金补贴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明确: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企业按其工资总额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失业救济金、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和管理费等。为贯彻国务院规定,1988年财政部在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中增设“地方财政对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补贴支出”科目,自此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开始启动。
初始阶段,因覆盖面窄,补贴支出数额较小,1988~1995年的8年间,共支出92万元,平均每年仅115万元。1995年后(特别是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后),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参保企业的增加,补助数额明显加大。
1996年全省参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的人数为441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4430万元,基金支出9306万元,发放失业救济金109265人(次),财政补贴103万元,比1995年增加11倍;2000年,参保人数526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53190万元,基金支出38698万元,发放失业救济金575265人(次),财政补贴348万元,比1996年增长2.38倍;到2005年,参保人数达到459.6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年末人数为103634人,财政补贴696万元,比2000年又增长1倍。
三、医疗保险基金补贴
财政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补贴始于1998年。当年体现的补贴支出仅为92万元。1999年后,随着医疗保险制度在全省推行,补贴数额随之增加。1999年增为2283万元,2000年增到14286万元。从2001年开始,由于参保人数的迅速增加,当年医保收入已大于医保支出。到2005年,医保收入增到263576万元,比2000年增长22.5倍,基金滚存结余达到217317万元。随着医保基金收入的增加,到2004年财政对医疗保险的补贴已降到224万元,并自2005年开始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黑龙江省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工作准备较早。1988年,省政府组织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就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赴日本进行了考察。1992年,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联合在望奎县进行了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改革试点,并于1994年在绥化市召开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场会进行了总结、交流。1996年,按国务院要求,再次在牡丹江、大庆两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7月,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精神制定了《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自此,全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推进和制度创新阶段。由实行多年的用人单位管理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模式,转变为实行“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社会化的管理模式。到2000年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900346人(其中企业职工370986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524888人),全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11224万元,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16039万元,统筹基金支出25114万元,个人账户基金支出9584万元,财政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14286万元。到2005年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412万人(其中在职职工295万人,退休人员117万人),全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148952万元,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115825万元,统筹基金支出110952万元,个人账户基金支出87619万元。当年统筹基金收支结余达到38000万元,个人账户基金结余28206万元。财政对医疗保险基金首次实现零补贴。
按照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2002年以前,在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中,还包括对公务员享受的医疗费补助和对特殊人群的医疗费用支出。2003年开始,由于国家预算科目的变化,这部分支出改列“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2000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数为55475人,补助金额1024万元,每人平均184元。到2005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数增为208941人,补助金额达到6369万元,平均每人305元。享受医疗特殊待遇(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中,2000年离休人员25211人,全年医疗费用开支4822万元,每人年平均支出1912元;老红军459人,全年医疗费用开支141万元,每人年平均支出3071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人员2797人,全年医疗费用开支517万元,每人年平均支出1848元;在校大学生150455人,全年医疗费用开支797万元,每人年平均支出52元。到2005年,享受特殊待遇人员中,离休人员、老红军49107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员2534人,全年费用支出36901万元,共计每人平均年支出7146元;在校大学生222685人,全年费用支出1517万元,每人平均年支出68元。此外,从2003年起,财政新增城镇医疗救助支出,主要对象为享受城镇低保等困难居民。2003年医疗救助1022人,支出31万元,每人平均303元。到2005年,随着财政投入的增加,救助人数增为4438人,支出168万元,每人年平均支出378元。除基本医疗保险外,从2003年开始,还逐步开展了自愿参加的补充医疗保险,主要面对企业职工和部分事业单位。2003年参保人数143万人,全年支出4120万元。2005年参保人数增到215万人,支出11022万元。
四、其他社会保险基金补贴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补贴,包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补贴支出和女工生育保险基金补贴支出。全省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女工生育保险基金补贴始于1997年。这项补贴支出波动较大,1998年财政补贴223万元,1999年1551万元,2000年422万元,2003年最高达到14035万元,2005年降到610万元。
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支出,为其他社会保险基金补贴的主体。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黑龙江省工伤保险以煤炭、建筑施工等高险企业和农民工为推行重点。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显示:1996年参保人数271200人,当年工伤职工472人,占参保人数的0.17%;累计领取工伤津贴人数217人,占工伤人数45.97%。此后各年增长很快,到2000年参保人数达到1032929人,发生工伤职工人数4213人,占参保人数的0.41%;领取工伤津贴人数1551人,占工伤人数的36.81%。1997~2000年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补贴1784万元,占同期保险基金收入的17.89%。到2005年,全省参保人数增为1276963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6722人,占参保人数0.53%。2001~2005年期间,除2004年财政补贴100万元外,其他各年财政不再给予补贴。
女工生育保险基金补贴支出数额很小(1997~2000年仅为10万元)。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实行社会统筹。企业按其工资总额最高不超过1%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决算资料显示,女工生育保险,1996年全省参保人数192824人,生育职工人数2644人,领取生育津贴人数174人,占生育人数的6.6%。以后年度有较快增长,到2000年参保人数达到356987人,生育职工人数2589人,领取生育津贴人数2188人,占生育人数的84.5%,占参保人数的0.61%。2005年参保人数达到842062人,全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8528人,占参保人数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