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镇就业补助费 城镇就业补助费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且不同时期的科目名称和支出的主要内容均有较大变化。1962年前,主要反映的是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城镇人口到农场、农村落户,财政安排的城镇人口遣散费。1963年起,主要反映城市人口下乡就业,财政开支的城镇人口安置费。1968年起,主要反映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财政开支的扶持生产资金和安置费。1979年起,主要反映下放人员回城就业,财政开支的城镇待业青年安置费、城镇青年就业补助费等。
城镇就业补助费支出主要包括扶持生产资金、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就业培训和职介补助费、再就业补助费、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城镇就业补助费支出,1985年为4747万元(主要是扶持生产资金),1986年下降为3703万元(降21.99%)。1987~1995年继续呈下降走势,到1995年降为1951万元。1996年后,开始恢复性增长,到2000年增为2649万元。2003年开始,由于就业、再就业有关的补助费、社会保险补贴等费用大量增加,支出突增到78965万元,比2000年增长28.8倍。2005年达到97064万元,比1985年和2000年分别增长19.4倍和35.6倍。
从各时期支出情况看,“七五”时期共支出12682万元(主要是扶持生产资金和就业培训费);“八五”期间支出10521万元(1995年开始增加“再就业补助费”),比“七五”时期下降17.11%;“九五”时期支出13010万元(1999年起取消“扶持生产资金”项目,增加“劳动力市场建设费”项目,并规定清理回收的原扶持生产资金要全部转作劳动力市场建设费),比“八五”时期增长23.66%;“十五”时期支出251942万元,分别比“七五”、“八五”、“九五”时期增长19.9倍、22.9倍和19.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