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风险基金

第二节 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设于1994年,包括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地方煤炭风险基金三项。

  一、粮食风险基金

  为加强粮食的宏观调控,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家决定,从1994年粮食年度起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包括中央粮食风险基金和地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地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地方预算安排构成。1994年,国家核定黑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为2.8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53亿元,地方财政配套1.28亿元。1999年国家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核定黑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总额32.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79亿元,地方财政配套13.81亿元。2001年,国家调整包干政策,核定黑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总额45.3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1.58亿元,地方财政配套13.81亿元。

  粮食风险基金,1997年前主要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由于粮价偏高而增加的开支的补助;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补贴等。1997年后主要用于对国家粮食企业收购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超过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利息费用补贴、销售保护价品种粮食的销售奖励款和价差补贴、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省级储备粮移库费用补贴、销售合理周转库存发生的价差补贴和安置下岗职工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等粮食方面的开支。2004年又新增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和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贴。

  1994年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支出11045万元。1998年由于实行粮食敞开收购政策,支出由1997年的41361万元,增为152963万元。到2005年达到393369万元,比1994年增长34倍,年均递增38.51%。

  二、副食品风险基金

  省级基金来源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市县基金主要由肉菜放开经营前三年财政对食品蔬菜企业的平均亏损补贴转化以及其他渠道筹集。使用范围包括:1.地方政府委托商业部门吞吐猪肉、蔬菜等副食品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支出;2.地方政府为平抑副食品价格的有关支出;3.支持副食品生产发展的专项支出。

  1994年全省副食品风险基金支出2520万元,1997年支出最高达到6262万元,2000年和2005年分别回落到4443万元和484万元。

  三、地方煤炭风险基金

  地方煤炭风险基金始于1998年,当年支出4511万元,1999年达到6121万元。以后各年逐步减少,到2004年减为3450万元。2005年增为37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