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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副食品价格补贴

第三节 副食品价格补贴



  副食品价格补贴包括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平抑市价肉食价差补贴、平抑蔬菜市价价差补贴三项(后两项补给食品、蔬菜公司)。

  全省副食品价格补贴支出高峰期为“七五”期间,共计支出151882万元(1990年当年就支出40141万元,以后逐步下降)。“八五”期间下降到140584万元。“九五”期间,随着副食品生产的发展和市场调节机制的完善,降为103963万元。到“十五”时期支出额减为524万元,仅为“七五”时期支出额的0.35%。

  按年度划分,1985年支出15692万元,1990年达到最高峰,支出40141万元。1993年逐渐下降,1995年支出23391万元,2000年降为19696万元,到2005年支出只有60万元。

  一、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支出呈前低、中高、后减态势。

  “七五”时期支出97664万元,“八五”时期支出105004万元,比“七五”时期增长752%;“九五”时期支出93335万元,比“七五”时期下降4.43%,比“八五”时期下降11.11%;“十五”时期支出再降为116万元,仅为“七五”时期支出的0.12%。

  1985年3月24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调整生猪和农村粮油价格方案的通知》制发《黑龙江省关于发给城镇职工猪肉价格补贴的方案》规定,市镇居民肉食价补标准为: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每个职工每月补贴4元;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等省辖8个 中等城市3.5元;其他小城镇和县镇2.5元。1988年5月6日,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制发黑龙江省《试行办法》规定,哈尔滨、齐齐哈尔两市,每个职工每月补贴10元;省辖8个中等城市9元;县镇8元。从1988年5月起执行。1991年4月15日,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发出通知,决定从1991年5月1日起,对国家机关、事企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偿,每人每月一律补偿6元。1992年9月23日,省财政厅通知规定,从1992年3月1日起,对职工给予肉价补贴。补贴标准:在哈市区职工每人每月4元,在校大中专和技校学生每人每月2.6元。1993年随着工资制度改革,参加工资改革人员的物价、福利性补贴统一归并到64元生活补贴之内,不再单独体现。


  二、平抑市价肉食价差补贴和平抑蔬菜市价价差补贴

  平抑市价肉食价差补贴和平抑蔬菜市价价差补贴是政府为平抑市场价格补给食品、蔬菜公司的补贴支出。这两项补贴,“七五”时期为支出高峰,支出54218万元。以后各时期逐期减少,到“十五”时期已减为408万元,仅为“七五”时期支出的0.75%。支出最多的为1990年,支出14110万元,支出最少的为2004年和2005年,各支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