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常性其他支出
第一节 经常性其他支出
经常性其他支出,主要包括民兵事业费、兵役征集费、军队供应站经费、人民防空经费和外交外事支出等。
一、民兵事业费
民兵事业费为地方财政安排、市县人民武装部掌握开支的民兵经费。主要用于民兵的组建、会议、训练、奖励和装备修理、器械库修建等方面的开支。
1986~2005年,此项经费呈稳定增长。1985年支出749万元,到2005年增为5816万元,增长6.77倍,年均递增10.79%。
二、兵役征集费
兵役征集费是各级征兵部门在征兵过程中,组织新兵报名登记、体检、政审、集中迎送所开支的公务费、差旅费、器械购置费、伙食补助费等。1985年支出260万元,到2005年达到854万元,增长2.28倍,年均递增6.13%。
三、军队供应站经费
军队供应站经费是地方政府在车站、码头等地接待过往军队和复原退伍军人所开支的费用。1985年支出126万元,2005年增到1006万元。
四、人民防空经费
20世纪70年代开始,主要用于战备工程方面的开支,最高年度支出达到5000多万元。80年代以后,逐年大幅减少(主要是用于维护方面的开支)。1985年支出235万元,2000年仅支出13万元。2003年开始大量增加,到2005年达到5017万元。
五、外交外事支出
外交外事支出是地方政府开支的外事方面的经费。主要包括:1.出国经费。由地方外事部门掌握开支的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经批准出国访问、参观和出席国际会议所需的经费。包括服装补助费、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宴请费、礼品费等。2.外宾接待费。由地方党政领导机关或外事部门负责接待的外国代表团、友好人士或国家接待的代表团顺访地方,按规定应由地方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外宾生活费、参观游览费、宴请费、礼品另用费等。
1986~2005年,国家对外事支出开支标准和报销范围,有几次较大修订和调整。1990年和1993年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先后两次修订《省直属机关外事经费管理办法》。
1986~2005年,全省外交外事支出增长较快,由1985年的361万元,增为2000年的2098万元和2005年的2673万元(均不包括由各单位开支的出国和接待经费)。20年平均每年递增1053%。据1998~2005年的统计,支出中出国费占33%,接待费占21%,其他费用占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