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管理体制 1986年仍延续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管理体制。
一、国家对省核定的收支基数 1985年8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有关收入分成比例的通知》,核定黑龙江省体制收入基数为277625万元,支出基数为254970万元,总额留成比例为9184%,上解比例为816%。
按照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从1985年开始实行计划单列的决定,同时核定哈尔滨市的收入基数为60209万元,支出基数为22951万元,总额留成比例为3812%,上解中央财政的比例为2688%,上解省财政的比例为35%。
扣除哈尔滨市的收支基数后,全省(不含哈尔滨市)收入基数为238489万元,支出基数为232019万元,收入大于支出6470万元,定额上解中央财政。
哈尔滨市上解中央财政的收入,由哈尔滨市按比例计算,上解到省,由省代转中央。省定额上解中央财政部分,年终中央与省单独结算。中央对哈尔滨市追加的专案拨款支出,通过省财政转拨给哈尔滨市。
上述留解比例从1985年9月1日起执行。1985年1至8月已经缴库的财政收入,按新的留解比例进行调整。
二、省对市(地)核定的收支基数 1985年9月,根据省政府的决定,省财政厅下达了省对市(地)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对全省12个市(地)(不含计划单列的哈尔滨市)财政收支包干基数、财政收支差额(定额补助或收入上解额)、总额留成比例、总额上解比例做了核定,对财政收入的报解缴库,资金的划拨等相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执行到1987年底终止。此间,省与中央在企事业隶属关系、涉及基数的补贴结算等均无变化,中央核定省的财政收支基数、留成、上解比例也没作过调整。计划单列的哈尔滨市曾以市政府名义要求财政部提高对哈尔滨的财政留成比例,1986年5月财政部正式行文做了答复,表示不宜按要求意见办理。
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期间,因省与市(地)所属企业隶属关系调整引发的省对市(地)体制收支基数和留解比例变化(如1986年5月下划行署供销行政经费;1986年7月省化工建设公司下划给哈尔滨市;1987年5月省属大庆建一、二公司下划给大庆市等),为简化手续,均采取基数不动、比例不变、年终单独结算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