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定额上解、财政包干”管理体制 1988年1月,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对黑龙江省“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进行了部分调整。一是将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的借款,按照已经确定的数额调减黑龙江省支出基数;二是把十三种“小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营业税、个人收入调解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契税、农林特产税、屠宰税、畜牧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划给地方做固定收入,抵顶支出,增长部分留给地方。经过核实对账,确定黑龙江省收入基数为337556万元,支出基数为332286万元,收大于支5270万元,加上哈尔滨市上解省234598万元,省定额上解中央29868万元。
一、省及哈尔滨市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8年7月,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自1988年起到1990年期间(实际执行到1993年),将调整后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改进为财政包干体制。国务院决定黑龙江省实行“定额上解”财政体制。即按原来核实收支基数,收大支的部分,确定固定的上解数额。黑龙江省上解的定额为298亿元。同时,对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宁波、青岛、重庆7个省会或沿海城市实行计划单列(财政计划由中央直接对市)。哈尔滨市实行“收入递增包干”财政体制,具体规定为:1.以1987年决算参与分成的收入为基数,按商定的总额分成比例和收入递增率进行包干。上交中央财政分成收入部分,按固定的递增率(环比)包干上解。总额分成收入未达到递增率,造成收入短收,影响中央分成收入包干上解的数额由地方用自有财力补足,保证上解的中央财政收入。总额分成收入超过递增率多收的部分,应交中央的,全部留归地方支配使用。应交省的,由省市协商解决。哈尔滨市总额分成包干基数109455万元,支出包干基数49255万元;总额分成比例为哈尔滨市留成45%,上解中央30%,上解省25%;总额分成收入递增包干率5%。2.实行“收入递增包干”办法后,哈尔滨市分金库对中央与地方的总额分成收入,按财政部规定总额分成比例和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央与地方分成收入的留解。平时,中央分成收入的国库上解数额,与包干上解中央收入差额,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年终决算时结算,多退少补。3.有关不列入地方财政支出包干范围的各项年终单独结算事项,根据“尽量定死结算数额,简化算账事务”的原则,继续进行结算,中央该返还的返还,该收回的收回。
1988年,中央作出地方向中央贡献财力的决定,经协商黑龙江省每年向中央贡献1亿元。为简化手续,将每年向中央贡献的1亿元加到每年定额上解中央的298亿元中。这样省每年定额上解中央的财力增为398亿元。二、省对市(地)和财政计划单列县(市)实行的不同形式的财政包干体制1988年6月,省政府决定省对市(地)、财政单列县(市)总体上也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在实行“包干”之前,同中央一样,也将1988年中央借用的财力和涉及体制基数的变化进行了统一调整。黑龙江省对市(地)、计划单列县(市)实行“财政包干”体制的具体办法,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各有不同。主要办法有三:
(一)上解递增包干
1.对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鹤岗四个市实行上解额年递增10%,超过10%以上部分,省与市“2:8”分成。
2.对鸡西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和北安、尚志、绥化三个计划单列县(市)实行上解额年递增10%,超过10%以上部分全部留给市(地)和计划单列县(市)。
3.对密山市实行上解额年递增5%包干。
4.对铁力市实行上解额年递增10%,超过10%以上部分,全部留给市,递增达不到10%按实际执行。
以上9个市(地)和单列县(市)实行上解递增包干后,年度预算执行中,仍按原体制上解比例上解省,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对原定的综合体制改革试点照顾和上解照顾不再执行;对其他体制结算款项,仍在年终按当年决算办法单独结算;对以后发生的企业隶属关系变化,要按规定相应调整上解递增包干的基数。
(二)定补递减包干
对双鸭山市:1.省提前拨给1989年、1990年和1991年上半年的矿山停缓建维护费及亏损退库共936万元;2.从1989年开始,省对双鸭山市本级实行财政定补递减办法,递减比例5%。
对绥芬河市:1.省提前借拨1989年定额补贴200万元;2.省借给市150万元周转金,用于边贸的流动资金,三年还清(从1989年起每年偿还三分之一);3.从1989年开始,省对市实行定补递减办法,递减比例10%。
对富锦市:1.省对市提前拨给1989年定额补助1414万元;2.从1989年开始,省对市的定额补助每年递减10%。
对龙江县:1.省对县提前拨给1988年和1989年定额补助668万元,用于发展生产,增强创收能力;2.从1989年开始,省对县定额补助每年递减10%。
对克山、肇州县(两县不是计划单列县,但要求实行定补递减的财政包干体制),经省财政厅与齐齐哈尔市、绥化行署协商,同意两县要求:
克山县的具体办法为:1.提前拨给1989年定额补助120万元;2.从1990年开始实行定补年递减5%;3.从1990开始,齐齐哈尔市对县减少的体制补助,在年终由省财政厅与齐齐哈尔市单独结算。
肇州县的具体办法为:1.由省借给肇州县300万周转金发展生产,从1991年开始三年还清;2.从1989年开始,省通过绥化行署对肇州县实行定补递减办法,递减比例为10%;3.从1989年起,绥化行署对肇州县减少的体制补助,每年年终由省财政厅与绥化行署单独结算。
(三)“零点起步”包干
为鼓励上解数额不大和定补数不多的县,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对两个县实行省给一定照顾,即“零点起步”包干办法。一是齐齐哈尔市的甘南县,通过齐齐哈尔市把甘南县1988、1989两年的定补额一次性拨给该县,从1990年起实行“零点起步”办法。1990年齐齐哈尔市对甘南县减少的体制补助152万元,年终由省与市单独结算。二是佳木斯市的桦南县,从1988年起由佳木斯市对桦南县实行上解“零点起步”办法。省财政每年定额照顾佳木斯市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