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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库管理

第一节 国库管理



  一、管理措施

  1985年,国务院修订并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9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在《条例》和《细则》的执行中,针对情况的变化,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曾多次对《条例》及《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细化。黑龙江省认真执行了这些补充性规定,并针对本省情况就相关事宜作出规定。

  1986年12月,省财政厅向鹤岗、七台河市财政局下发通知,确定从1月1日起按照国家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规定,对该两市征收煤炭资源税。在财政部没有确定基数如何调整的情况下,征收的煤炭资源税全部直接缴入省级金库。

  1988年6月,省财政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作出如下规定: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增加“十三、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类”(本类各科目数字一律用红字反映)。1998年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各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上交所得税、调节税超过年度承包目标,应由财政部门退库返还给企业的部分,适用本类科目。承包企业收入退库统一由财政部门办理,实行“分季退库,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办法。财政部门核定退库数额时,必须以国库入库数额为依据,分季累计退库额不得超过企业累计应得部分的30%;实行总额分成的上解地市,因实行企业承包收入退库而影响省级预算收入的部分,年终单独结算,由地市财政补给省级财政。

  1991年3月,省财政厅和省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双鸭山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就调整后涉及财政、财务、税收的有关事宜作出规定:从1991年4月1日起,宾县、方正、依兰、友谊、宝清等五县分别按新的行政隶属关系向哈尔滨市和双鸭山市请示安排工作,接受哈尔滨市、双鸭山市财税部门的业务指导,报送各项财政、税务、财务报表及办理借拨款手续。从1991年4月1日,上述五县人民银行支金库,按新的隶属关系分别同哈尔滨市和双鸭山市人民银行分金库办理各项财政、税收、财务缴退库等金融业务。宝清县在新的财政体制没有确定前,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上解比例,从向佳木斯市上解改为向双鸭山市上解。在上述五县的中、省级工交(不含煤炭)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解缴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宾县、方正、依兰县原欠省和地市财政各项周转金及扶贫借款,按正常的往来划转,并按原借款合同规定偿还。

  1993年5月,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税务局联合就提高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后的预算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商品零售”营业税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提高后,中央和地方对这两个税目实行总额固定比例分成。中央分成这两个税目收入(含城乡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款)总额的24%(即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60%部分占新税率的比重),地方分成76%(即原税率与提高税率两个百分点的40%部分之和和占新税率的比重)。其中省分成8%、地市及财政计划单列县(市)分成68%。

  中央分成的24%部分,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省分成的8%部分,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全部划入省级财政。地市县分成的68%部分,除属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的,作为地市县预算固定收入,省不参与分成外,其余部分省与地市县参与体制分成。

  1998年3月,根据财政部《关于核定1998年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的通知》。为确保各市(地)县按时发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正常支出需要,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规定:1998年省对市(地)县资金留用比例的确定,除考虑省、市(地)县间的税收返还,上下级结算往来(包括转移支付)外,还从各市(地)县收入结构出发,把季节性收入(农业税、烤烟税、耕地占用税)作为核定市(地)县资金留用比例的一个因素,核定资金留用比例。同年9月,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中直行政机关按规定应分给省级的罚款收入和省直行政机关罚款收入要缴入省级国库,作为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省级以下的各级行政机关罚款收入,要缴入同级国库或经办机构,作为财政的一般预算收入。

  1998年10月,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哈尔滨海关联合下发《黑龙江省清理预算外收入过渡账户工作方案》规定,1.清理的范围:各级国、地税机构和财政、海关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税款及其他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各级基金征收部门在金融机构开立的基金收入过渡账户;各级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执收部门在金融机构开立的预算收入过渡户;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处的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2.清理的目标:除国务院、财政部明文规定可设立的预算收入过渡户外,其他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一律不得将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之中。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预算收入并按财政体制和规定将其缴入相应的国库。

  1998年12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作出补充规定:1.在省和地市两级,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2.为使今后稽查部门查补收入核算及时准确,决定这部分收入采用专用缴款书缴款的方式。税务稽查收入专用缴款书采用一式六联,其格式与通用缴款书相同。3.各级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税款缴入库的管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配合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做好查补收入的入库核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稽查收入的总额中提取10%给税务稽查部门,用于补充税务稽查部门办案经费和举报人的奖励,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0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发文明确:电力系统各产品不论在何地纳税,其增值税25%部分均在纳税地缴入省级国库;增值税75%部分作为省级上划中央收入,直接缴入中央国库。

  2000年3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就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作出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工资专户”设在人民银行国库地方财政库款科目项下,属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内存款账户的明细账户,专门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拨付,其核算方法同预算内存款账户一致。同年12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对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作出规定:1从2001年起,农发行营业税不再由省农发行集中汇缴,实行属地征缴。省农发行分行及所属营业部营业税由省地税局负责征收,缴入省级国库;各市(地)县农发行营业税由当地地税局负责征收,实行省和市(地)县5:5分成,50%缴入同级国库,50%缴入省级国库。22000年农发行应缴营业税继续由省农发行集中汇缴,由省地税局负责征收,全额缴入省级国库。2000年农发行营业税集中汇缴影响市县财力部分,年终结算时省财政据实补助有关市(地)县。

  2002年1月,省财政厅将省级驻外单位预算外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7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汇算清缴所属电业局及其他电力企业增值税75%部分缴入中央国库,25%部分缴入省级国库。其中,哈尔滨市电业局缴纳的增值税75%部分作为哈尔滨市上划收入,其余部分全部作为省级上划收入;25%部分每年由省财政按实际汇缴数额通过结算补给哈尔滨市。10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发文进一步明确所得税收入缴库级次,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同)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2.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中央财政退付的此项企业所得税入省级国库。3.省直宣传文化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省级共享收入,按分享比例就地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省级共享收入,按分享比例就地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5.除第四项规定之外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市县共享收入,按分享比例就地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市县财政。6.各地在接到本通知之前,税务部门已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

  2003年12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发文,就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预算管理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对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负担、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库的办理、“免、抵”税额的处理、2003年前累计欠退税的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2004年3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发文,对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预算管理及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需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时一律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需免抵调库的增值税,按“免、抵”税额和中央与地方75:25的负担比例,分别同时调增中央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1015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项“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市地级国税局的退税部门要分县(市)、按户建立出口退(免)税管理台账,及时准确登记退(免)税明细数据报省国税局,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2004年4月,财政部对黑龙江省2003年有关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事项作出规定:1.根据核定2001年企业所得税基数,调增黑龙江省2002年所得税基数返还额3315万元。根据山西等8省市移动公司及中国移动集团公司2002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情况,调(减)黑龙江省2002年所得税收入169万元。2.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包括已取消地区间分配的64户企业)2002年及2003年整理期所得税收入中地方应分享部分执行中已作为中央收入入库。返还黑龙江省根据各企业分配系数应分享企业所得税收入负1万元。3.海南省人民银行2003年2月误将财政部下拨应作为该省收入的1月份跨地区分享企业所得税109万元报解入中央金库,其中40%部分已按各地区分配系数分配下划给各地,在结算中应予扣回。调减黑龙江省企业所得税收入1万元。4.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553号)规定,64户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从2003年起作为总部所在地地方财政收入,不再实行跨地区分享。根据上述64户企业2003年企业所得税完成情况及其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情况,调减黑龙江省2003年企业所得税收入397万元。

  2005年6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发文调整黑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明确:原黑龙江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为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为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该企业转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的规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就地缴入中央级国库和省级国库。从2005年第三季度起,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中60%缴入中央级国库,40%缴入省级国库;2005年第一、二季度已缴入哈尔滨级国库的企业所得税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库;2004年已缴入哈尔滨级国库的企业所得税不再进行调库。

  2005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作出规定。同年9月,根据上述规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发文对黑龙江省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及调库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1各地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925:7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按增值税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负担,其中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其超基数75%部分由省级给予补助;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其超基数75%部分,由市县负担。各市县出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22005年及以后年度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中应由市县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市县财政在年终专项上解省级财政。

  2005年12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发文明确电力企业和省与市县5:5分成中省直企业税收缴库级次:1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缴库。(1)中省级国网供电企业、中省级国有全资电力生产企业和中省级国有控股电力生产企业(不包括哈尔滨市区域内的3户企业,详见中省级电力企业名单)实现的增值税仍留作省级收入,其中,25%部分缴入省级国库,75%部分作为省级上划收入缴入中央级国库。(2)中省级国有控股电力生产企业以外的股份制电力企业、市县农网供电企业(含森林、农场供电企业)、企业自备电力生产企业(不包括大庆石油管理局)及其他电力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市县收入,其中25%部分缴入市县国库,75%部分作为市县上划收入缴入中央级国库并据此计算税收返还。2关于省与市县5:5分成的中省直企业税收缴库。省与市县5:5分成的中省直企业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缴入市县国库;增值税75%、消费税100%部分作为市县上划收入缴入中央级国库并据此计算税收返还。取消分成后,原省级分成的增值税125%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市县按省核定基数对省定额上解。

  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

  我国的国库管理制度初建于20世纪50年代。1985年以后,虽有较大改进和完善,但仍没脱离原有的基本架构。特别是在国库支付方式上,继续以预算单位设立多重存款账户为基础,实行分级分散支付制度。虽然这种制度多年来在规范预算资金收支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显露出不少弊端,如账户设置分散重复,不利于管理监督;收入资金入库过慢,支出资金流出过早,常有大量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影响财政资金统筹调度;对资金使用难以实施事前监督,给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造成可乘之机,等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随着财政改革的逐步深入,财政部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经过试点,2000年确立了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基本框架,并做出继续扩大试点的部署。

  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于2000年正式启动。一是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国库集中支付试行办法》,二是组织力量在双鸭山市直、所属集贤、饶河县、四方台区及所属28个乡镇进行了试点。试点以公共财政和效益财政理论为指导,以建立规范的现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为目标,以资金控制为核心,实施财政资金的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其主要内容和运作方式为:

  (一)建立机构

  在财政局设立“财政集中收付中心”,负责办理财政资金收付的具体业务。即:把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支出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及罚没收入等适宜集中管理的资金全部纳入集中收付范围,以不改变预算单位支出管理权和财务管理职责为原则,将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局各科室的资金纳入收付中心,实行统一开户,分户核算,集中收付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二)取消各预算单位的所有银行账户和会计机构、会计岗位

  在收付中心统一设立的账户中为各预算单位开设分类账户,按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划分为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项及统筹资金、财政周转金四类,在收付中心设立的统一账户中进行分类预算。会计核算业务全部移交收付中心,各单位指定一名“财政代办员”与收付中心联络,具体办理经费领报和资金收付等事宜。

  (三)改变资金管理和支付、监督方式

  将资金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保存集中收付中心单一账户体系管理,集中办理资金收付。财政部门不再将资金层层拨到预算单位,而只给预算单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和审批月份用款计划。收付中心根据各预算单位的用款情况和由财政局主管科室开出并由主管局长签批的支付令,从单一账户直接支付给商品或业务供应者,由过去预算单位分散收付,改为由收付中心集中收付。预算单位日常支出的每一笔票据都经过收付中心审核,由过去的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四)实行集中结算、核算、收储和会计档案管理

  各单位的各种资金结算和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等统一由“财政代办员”到收付中心集中办理,单位其他人员不得经管财务收支业务。预算单位不再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业务统由收付中心代理。在收付中心设立收费窗口,凡纳入直接征收的各项收费,均由缴费单位或个人直接到“收费窗口”交费,并直接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收付中心每月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经费,用于集中办理支付业务。对工资性支出,收付中心审核每月工资发放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从国库拨到工资代发银行工资专户,将资金转入职工个人工资储蓄卡;对采购性支出,收付中心根据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的商品或劳务合同,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对零星性支出,各预算单位填制支出报账单,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采用直接报账或核定定额备用金定期报账方式,由收付中心审核支付。对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专用及统筹资金、财政周转金,实行资金管理与财务核算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即支出时由财政局主管科室按规定程序发出支付令,由收付中心直接支付并进行相关会计业务核算。单位会计档案,全部集中收付中心统一保管,按规定分单位、年度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五)建立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内部制约制度,制定了《单位财政代办员工作细则》和现金管理、支票管理等管理制度;二是建立支出审批制度,预算单位报账的所有单位都必须有单位核算专用章、主管领导签字并与预留印鉴一致;三是建立会计凭证审核制度,单位的所有原始核算凭证都必须经过收付中心进行合法和合规性审核后,才能作账务处理;四是建立现金“双限”制度,实行限额、限范围管理,500元以下开支用现金,500元以上的开支用转账支票;五是建立备用金借款制度。

  双鸭山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还同推行部门预算、建立征管查相分离的收费管理制度、实行工资由财政统发和推行政府采购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起到互为依托,相互推动的作用。如部门预算的编制、征管查相分离收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推进,都为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提供了落实的条件和规范运行的保证。使预算执行更加具有刚性,进一步加大了政府对财政经济的调控能力,规范了部门、单位的收支行为,促进了增收节支。据统计,该市实行新的收费管理制度,取消所有收费单位的“过渡户”,有效减少了“跑冒滴漏”,全年预算外收入比年初计划超收1700万元;当年全市参与政府采购的达到156个单位,节减预算开支240多万元;通过工资统一发放,全市共清理出死亡、调出等“吃空饷”人员223人,年节约财政支出182万余元;因设立单一收付账户,切断了“小金库”的来钱之道,有效抑制了因此而滋生的腐败现象;市直纳入收付中心管理的80个单位,原有财会人员160人,现收付中心仅保留15人,减少了人员,降低了行政成本。

  在双鸭山市试点基础上,2001~2003年连续扩大试点,到2003年底全省有46个转移支付县(市)和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伊春市本级进行了试点,分别占全省县(市)和地市总数68%和31%。到2004年底,有58个省直单位的844户预算单位分批进入国库集中收付试点,实现省政府确定的“2004年有一半省直预算单位纳入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范围”的工作目标。2005年底,全省65个县(市)和13个市(地)全部启动国库集中收付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