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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预算决算管理

第二节 预算决算管理



  编制预算、决算是预算管理的基本制度,对规范收支行为,实现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行财政包干体制,财政部每年都向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预算、决算编审办法,省、市、自治区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再向下级下达本地的预、决算编审办法。1988年实行调整后的财政包干体制后,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一般都不再每年下达预算编制办法,只下达决算编制办法,对相关事宜作出规定和部署。

  一、预算编制与执行

  国家规定,财政预算每年编制一次,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预算为本级预算的终本。省财政厅在每年召开的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上,都对当年预算收支的安排提出指导意见和总体要求。

  1986年,全省财政困难凸显,在预算安排和执行上坚持了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留有一定后备的原则,强调“不仅省里要预算平衡,市县预算更要平衡”,只有预算平衡,财力充裕,改革的回旋余地才能大。要求在促进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收入保持稳定增长;支出在重点保证科技、教育高于正常收入增长的同时,适当增加支援农业方面的支出,压缩行政经费支出。

  1987年,国家决定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体系,以1986年实际支出为基数,借用财力10%,一借三年。为保改革、保重点建设,省委作出“顾全大局,分担困难,确保国家借用财力任务完成”的决定。这一年的预算安排坚持了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安排投入;在完成中央借用财力任务的前提下,量入为出,做到收支平衡;收入打满打足,支出打紧打实,坚决把财政支出控制在财力可能的范围之内。

  1989年,全省财政困难程度加大。为解决“自扫门前雪,只顾自己,不顾全局”的问题,提出和实施了以指标分解,落实收支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预算保盘子工程”。强调人人出力保平衡,大家动手增收节支;强调多方采取措施解决偷漏税问题,要求实行严格的有保有压政策,建立刚性预算管理机制,重点保农业、保教育、保科技、保“383”工程;要求控购指标比上年压20%,支出压5%,确保收支平衡。

  1990年,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畏难情绪,强调“收支滑坡”,精神不能滑坡,抓增收节支的工作要求不能降低。为支持企业搞活产品销售出台了25条搞活流通的政策措施,推广了肇州县以农促工,以工生财,以财支农形成良性循环的经验。强调依法治税,清理欠税,查补税款。要求防止支出反弹,大力推行行政经费“定额管理,下管一级,总额控制,节奖超罚”办法。

  1991年,按照科技兴省的要求,强调充分发挥科技兴工的潜力和优势,加大对中试基地的投入,对高新科技成果重点扶持;要求采取非常措施,严格控制弹性支出;强调在支出上不能“管吃管添”,要实行“一支笔”批钱;对连续亏损半年以上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扭亏无望的限期关停并转,确保减亏增收,节支提效,实现收支平衡。这一年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振兴县级财政经济意见的报告》,县级财源建设的力度加大。继国务院制发搞活大中型企业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搞活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决定,以治理经济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为主要内容的治理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工作在全省展开。

  1992年,在财政资金分配上,提出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沿着兴科技、兴经济、兴财政、兴事业的思路,进一步加大对科技的投入。为增强县级财政实力,实现富省先富基层,省委批准了省财政厅提出的“八五”期间振兴县级财政的“55·12·21”规划。决定用5年 的时间,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建成5个财政收入亿元县,5个8000万元县,12个5000万元县,使21个补助县脱补。为调动县市增收节支保平衡的积极性,实施了“平衡或消化赤字有奖,赤字不补通报批评”办法。强调增强预算观念,摸着口袋花钱,编预算不准留缺口。

  1994年,继续实行适度从紧,有保有压的财政政策,坚持过紧日子。这一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提出并实施了富省先富县市的要求和措施,强调不搞层层集中财力,坚持上下一起过紧日子;重新规划,构造新的财源结构,大力培植有利于地方增收的经济增长。

  1995年,省委七届三次全会提出到本世纪末如期实现经济翻两番奔小康的号召。强调各级财政要树立“大财政”观念,以经济的观点,考虑财政的问题。支持由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跨越,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效益,支持开辟经济发展第二战场。在预算安排上,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强调从严征管,应收尽收,足额入库;在预算管理上,彻底解决“一年预算,预算一年”,随意追加预算的问题。

  1998年,坚持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在支出安排上,强调“量入为出,控制总量”,财政支出增幅要“低于”收入增幅2个百分点;财政资金要逐步从竞争性投资领域退出来,对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的扶持要一视同仁。在收入安排上,强调依法征管,应收尽收,既打满打足,又积极稳妥。这一年松花江发生百年一遇洪水,灾后各级财政坚持全省“一盘棋”,同舟共济渡难关,强调在恢复中求发展,在发展中壮财源,增收节支,大灾之年保平衡。

  1999年,在收支安排上,强调培植财源,特别要着力培育壮大个体和私人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和新兴支柱产业,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格依法治税,在支出安排上,强调贯彻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扩大内需,对上争取国家基础建设项目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对财政应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所需资金以及社会无力承担的部分资金,在预算中要作出妥善安排。

  2000年,继续强调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启动消费,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幅保持同步。优化支出结构,保职工工资和各项重点支出需要。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省级行政和大部分事业单位实行“零基预算”。在省直部门进行部门预算试点。强调防范财政风险。

  2001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全省财政进一步强调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要求重点支持9户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和53户省级龙头企业发展,以产业化经营促进结构调整。支持良种化工程建设,支持企业创立名牌产品。在省直部门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扩大国库统一支付试点。

  2004年,在收入上,着力培植财源,做大财政“蛋糕”,努力增强各级财政的“造血功能”,切实加强征管,确保应收尽收,强调在扩大县级财源建设成果的同时,有效配置城市土地、公共设施,无形资产和空间资源,培植建设城市财源,支持税务部门推行刮奖发票。在支出上,抓住国家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机遇,积极主动做好对上争取项目资金工作,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对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公共卫生、公益性事业,特别是农村各项事业和政法机关经费的投入,认真解决贫困群众、灾区群众、城乡弱势群体的生活困难。

  2005年,强调调整财政政策取向,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在支出结构调整上,要求体现财政的公共性,把有限的财力重点用于保工资、保社保、保运转以及保社会各项公共事业方面。在专项资金的调整上,要突出集中性,把分散在各部门管理的资金集中起来办大事,并在工作上由支持办企业向支持建环境转变,减少对企业个体的投入,重点扶持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贸易加工区的基础设施及畜产品、农副产品等市场建设,“筑巢引凤”,扩大招商。由直接支持企业向间接支持企业转变,通过信用担保,贷款贴息等手段,引导和支持企业发展;由资金支持为主向政策支持转变,按照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使财政资金逐步退出竞争领域,更多的通过财政政策来管理调节经济。

  二、决算编审

  1986~1993年执行划分税种财政包干的体制,财政部每年下达的编审决算通知,除决算编审中具体问题处理规定外,基本是四方面内容:(一)认真贯彻国务院要求,狠抓增收节支;(二)认真审查财务、财政决算,如实反映情况;(三)严肃财经纪律,认真处理决算审查中的问题;(四)加强决算编审工作的组织领导。

  1994~2005年,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中央与地方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这期间财政部每年(2003年除外)向各省、市、自治区下达的财政决算编审通知,除编审决算工作中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外,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抓紧增收节支,确保分税制体制的顺利实施(二)认真审查财务、财政收支数字,如实编报决算。省财政厅比照财政部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每年也对地市县下达编审决算的通知。

  1986年编审决算包括:(一)省级财政与地市财政的结算事项。1.“城建税”与原有资金差额的结算;2.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超收分成的结算;3.农业税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后,增收部分的结算;4.“烧油特别税”结算;5.办案费用补助由收入退库改列支出的结算;6.价格补贴由收入退库改列支出的结算;7.恢复磷肥生产应由省财政负担补贴部分的结算;8.小化肥临时降价后对工业、供销社系统库存降价损失财政补贴问题的结算;9.省级国营文教企业交纳批发环节营业税的结算;10.农机大修补贴的结算;11.粮食企业亏损和粮油价差补贴以及农村返销粮提价后差价、粮食调拨经营费用的结算;12.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木材涨价增加的产品税、营业税归省级收入,年终有关地市凭据与省结算。(二)结余结转。地市财政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市。其中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场事业费、防汛和维修费、农村生产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农村开荒补助费、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土壤普查经费、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经费、统调煤补贴、村镇规划建设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边境建设事业费、少数民族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救灾经费、省下达的文教专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包干结余以及国家教委和财政部下达的师范教育、培训中小学师资和中小学危房修缮补助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余均不准结转。属于地方财力安排的支出结转项目和行政事业单位包干结余,应本着有钱可以结转,无钱不能结转的原则办理。(三)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价格补贴由收入退库改列预算支出后,不得再从收入退库。各地已从“商业亏损补贴”预算收入科目退库的平抑市场肉价补贴款,应在上报十二月预算执行情况时一次进行调整,改列“平抑市价肉食价差补贴”预算支出科目。(四)1986年7月1日开始开征的教育费附加,按规定随同正税入库,由税务机关按月办理退库。(五)实行预算包干办法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年终在银行的存款,仍作为“预算包干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决不允许以各种名义乱发奖金、补贴和实物或搞年终突击花钱扩大决算支出。

  1995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这一年新增的决算编审具体规定主要有4项:(一)1994年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市县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三税”增长1%,省财政对各地市的税收返还收入增长03%。如果1995年“三税”收入达不到1994年“三税”收入数,则相应扣减达不到1994年税收返还数差额部分。根据财政部结算办法规定,若非金融企业所得税达不到上划基数也要扣减当年的税收返还数。(二)为了保证国税、地税系统的业务经费,根据国务院规定精神,对税务经费需要根据原有税务经费的负担情况和国税、地税系统人员分流情况,在中央和地方两级预算之间进行基数划转。根据中央划转具体办法:其中,取消集贸分成后,税务系统人员分成经费基数,按各地市县1994年税务系统提取的集贸税收分成额由地市上划省,同时对集贸分成中属于增值税部分,省按75%下划地市,属于营业税部分,省按50%下划地市。为简化划转程序,地市应上划省部分,扣除省应下划地市部分,其净额作为地市上划省基数,通过年终结算专项上解省级财政。(三)根据财政部《关于返还柴油消费税的通知》,为鼓励企业多生产柴油,满足国内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中央对汽油消费税的返还政策,改为对柴油消费税每吨返还30元。对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地方炼油厂返还消费税的问题,由石化总公司统一向财政部提供分地区、分企业的柴油计划供应量及实际销售凭证,经财政部审核后按实际销售量在办理地方财政决算时,由中央财政通过省财政予以返还。(四)1995年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资源税采取超收分成办法,即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以1994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超过部分30%由省财政根据执行结果年终返给地市县财政,其中10%由同级财政返给地市县税务部门。

  2003年,财政部对财政决算编审工作未下发通知,而是在9月份召开的全国财政决算会议上做了布置。比照财政部的办法,黑龙江省于11月份召开全省地市县财政决算工作会议,贯彻全国财政决算会议精神,布置2003年全省地市县财政决算编审工作。在会后下发的《2003年省与地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法》有如下两项大的变化。(一)税收返还的变化。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在1993年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市(地)县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本年“三税”收入数达不到1993年基数的,对未完成部分扣减税收返还。从2003年起,对上述返还办法做了如下调整:以2002年省对市县的税收返还同体制上解相抵后的净数为新的税收返还基数。上划收入按市(地)本级、县(市)分别考核,县(市)增幅在8%(含8%)以下的,按1:0.3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8%至12%(含12%)的,按1:0.5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12%至20%(含20%)的,按1:0.7计算税收返还;增幅在20%以上的,按1:1计算税收返还。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弱县”,上划收入只考核消费、增值、营业税,超上年部分全额返还。市(地)考核办法不变。(二)减免农业税省级财政给予补助的变化。省财政厅《关于核拨2003年农业税减免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确定,2003年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减免农业税,其影响县市收入部分的70%,由省财政给予补助。2005年省财政与市(地)县(市)财政结算有一项较大调整。依据国务院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925:75的比例分担。同时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中央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