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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政周转金管理

第四节 财政周转金管理



  1990年,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统一管理财政周转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做到了除支农周转金外,其他各项周转金统一开户,统一核算。

  1993年11月,财政部为加强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解决各地办法不一、管理不严、使用过于分散等问题,制发了《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1994年6月,财政部又针对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制定了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认真执行财政部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于1994年制发了《黑龙江省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在重申财政部有关规定的同时,作出补充规定。

  1995年10月,财政部针对一些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失控,增长过速,规模过大等问题,对1993年制发的《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做了修订。黑龙江省于1996年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对1994年制发的《黑龙江省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随着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数额的不断增加,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财政周转金在支持各地经济事业的发展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投入资金增长过快,规模过大,加之初期较长时间处于“自发状态”,管理滞后,分散运作,一些地方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时有发生,给中央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因此,财政部于1995年10月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通知要求认真清理整顿,真正做到“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根据财政部通知精神,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通知要求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机构情况。要求对管理机构、性质、管理方式、周转金的种类等进行认真清理。(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开户情况。要求清理列出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在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开户清单。(三)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规模情况。要求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活动情况、投放资金回收情况、逾期借款情况、暂存暂付情况、业务费开支情况等进行分部门、分类别的清理统计。

  1996年1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财政周转金清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同年8月,财政部对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下发补充通知,明确了地方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总结验收事项。为贯彻财政部关于清理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要求,省财政厅于1996年1月、4月、9月先后下(转)发了《关于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统一管理支农周转金和科技周转金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和《关于对全省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在全省进行的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清理工作于1996年6月底基本结束。据清理统计,截至1996年6月底,全省各类财政周转金总规模为367亿元,其中省本级202亿元,地(市)级127亿元,县(市)级38亿元;借入财政部资金21亿元;周转金占用额274亿元。初步清理出呆滞资金51亿元(省本级17亿元,地(市)级23亿元,县(市)级11亿元),占全部周转金数额的16%,其中农业呆滞额24亿元,占本金的27%,工业21亿元,占本金的22%,两项合计45亿元,占全省呆滞资金的88%。全省周转金本金占当年可用于财力的14%,其中省本级占26%,地市县级占9%。全省财政周转金回收率不足50%。

  经过清理发现和纠正了一批周转金管理使用中的问题。一是清理出不属于周转金来源范围的资金749万元,其中龙江县清理出从其他部门借入资金645万元(已作账务调整);二是纠正处理违规投放资金204万元,包括黑河市用于楼堂管所建设40万元,牡丹江市不按合同规定投放的周转金164万元(已全部收回);三是纠正不合理收取占用费43万元,业务费支出超范围1万元;四是千方百计清理回收逾期周转金2391万元。

  1997~1998年又先后下发了《黑龙江省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实施细则》。1999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从1999年起,除国务院明文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基金、周转金外,任何地市和部门都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置和发放财政周转金,也不得将财政拨款改作有偿使用”。

  至2005年,黑龙江省未再出台新的周转金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