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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七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随着经济事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预算外资金数额越来越大。到199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收入总额已占预算内收入的4729%。2005年虽有下降,仍占4269%,成为全省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管理机构

  黑龙江省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由省财政厅综合计划处负责。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设有相应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年度计划和决算;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和制度;管理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等。1987年省编委核定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人员编制354人(不含哈尔滨市),其中省财政厅14人,市财政局100人,县(市)财政局240人。2000年机构改革重新核定编制时,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再单独列编。

  二、管理范围和管理办法

  为贯彻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986年7月31日,省政府制定了《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对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方法做了统一规定。1986年10月20日,为加强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对省直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和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细化,并作出具体规定。1987年3月16日,省财政厅、省建设银行制发《关于省直施工企业及建委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对建委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为加大预算外资金管理力度,1988年4月19日,省政府制发《黑龙江省关于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处罚暂行办法》。1989年1月3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对全省民政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及管理办法进行了具体规范。

  1989年3月31日,黑龙江省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当前预算外资金管理几项工作的通知》,并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将差额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一律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二)对中央直属和省直属的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除搞自筹基本建设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外,一律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实行专户储存管理;(三)自筹基建资金来源必须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坚持“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有效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997年4月1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省政府发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对预算外资金范围等相关事项作出如下补充:(一)将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广告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让、出租收入和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以前的社会保障资金,列入了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二)强调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再次重申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法律效力的规章所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办法收取或提取。(三)对预算外资金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要求预算外资金征收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不得借故缓收、减收、免收。减、免收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998年2月16日,省政府制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核定收支、以收定支、财政统筹安排、超收节支奖励”的管理方式。

  2000年后到2005年,预算外资金列入预算内管理,黑龙江省未再单独出台新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三、资金收支规模与投入(管理)效果

  随着经济事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加强,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全省经济事业发展的重要推进力量。

  (一)预算外资金收入

  1985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收入373142万元,到1995年增为479091万元,到2005年达到1628312万元,分别为1985年的28.39%和336.38%,年均递增2.53%和6.67%。预算内收入与预算外资金收入比:1985年为1:1.28,1995年为1:2.11,2005年为1:4.36。

  1986~2005年20年间,全省预算外资金累计收入15162833万元,为同期地方财政收入28637478万元的52.95%。其构成为:行政事业费收入9775490万元,占预算外资金收入的64.47%;政府性基金收入396556万元,占预算外资金收入的2.62%;主管部门集中收入3138312万元,占预算外资金收入的20.70%;乡镇自筹统筹资金收入260610万元,占预算外资金收入的1.72%;其他收入581428万元,占预算外资金收入的383%;社保基金收入728881万元,占预算外资金收入4.81%;地方财政收入281556万元,占预算外资金收入的1.85%。




  (二)预算外资金支出

  1985年预算外资金支出367671万元,1995年增为490925万元,2005年达到1066968万元,分别为1985年的33.52%和190.20%。

  1986~2005年20年间,全省预算外资金累计支出14222417万元,占同期预算外资金收入的9380%,其构成为:行政事业费支出6709859万元,基本建设支出1542919万元,福利奖励支出935417万元,养路费支出416106万元,经济建设支出(包括城市维护费、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研三项费用、增补流动资金、大修理等项支出)1902779万元,各项税金、基金(包括上缴能源基金、上缴预算调节基金、奖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社保基金等)支出980654万元,其他支出(包括专项支出、转作抵支、弥补盈亏包干不足及其他支出)1476765万元,乡镇统筹自筹资金支出257918万元,分别占同期预算外资金支出的47.18%、10.85%、6.58%、2.93%、13.38%、6.90%、10.38%和1.89%。






  (三)主要投入(管理)效果

  连续多年的预算外资金投入和对资金使用管理的加强,有效促进了全省经济事业的发展。1990年11月,根据全省预算外资金会议统计,全省预算外资金收入6678亿元,比1988年增长17.24%;预算外资金支出65.02亿元,比上年增长19.6%。年末滚存结余14.88亿元。1989年专户存储单位4509户,比上年增加890户,存储额比上年增加5%,年末余额比上年增加29.9%。资金融通投入11948万元,比上年增加20.88%,共扶持1145个单位,1196个项目,当年新增利税1554万元,收取资金占用费290万元。当年审查自筹基建基建项目853个,核减25个项目,压缩抽奖894万元,占申报数的6.2%。

  1991年11月,根据全省预算外工作会议统计,1990年专户存储单位5466个,比上年增加957户,存储14.42亿元,比上年增加36%,年末余额2.96亿元,比上年增加29.8%。间接融通资金1.87亿元,比上年增加57%。全省共审查自筹基建项目959个,经审查核减123个,核减金额1.09亿元,占申报资金的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