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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制建设

第四节 法制建设



  1997年2月16日,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对全省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经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实施。同年4月24日,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制发了《黑龙江省会计证管理办法》,对全省会计证发放条件、监管办法等进行了规范。

  为加强对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工作的管理,1998年3月23日,省财政厅制发了《黑龙江省会计电算化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批办法》,就各单位申请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审批程序、需要提供的资料等作出规定。

  1999年12月27日,依据《会计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黑龙江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对全省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使用账簿的印制、监管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2002年10月18日,依据《会计法》和相关法规,制定了《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细化了相关条款,增强了《会计法》的可操作性,经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发布实施。同日,为更好的宣传贯彻《会计法》,黑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全省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会计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2003年4月1日,根据《会计法》和相关法规,制发了《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为《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对全省代理记账的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2003年6月18日,根据《会计法》和《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发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账簿监管、会计从业资格取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方面的管理和核算规定。同年,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发了《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控制等方面明确了基本标准、要求和程序,为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提供了实际操作标准。

  为规范全省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试点)会计管理工作,促进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2005年3月7日,省财政厅、省农委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农村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2005年5月,省财政厅制发《黑龙江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办法》,对会计核算工作作了规定。

  2005年5月19日,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发了《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全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作了规定。5月25日,依据《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新修订了1999年制发的《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试行)》,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监督与指导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