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督检查
第五节 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1996年6月5日《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1997年11月21日制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的意见》,省政府1999年12月27日制发的《黑龙江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省财政厅2003年4月1日制发的《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4月15日修订为《黑龙江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了对会计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据统计,1986~2005年的20年间,全省先后从社会中介机构、大中型企业抽调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财务总监和会计业务骨干134524人,组成5314个工作组,重点检查了14532个单位,对其中8237个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给予了行政处罚,罚款34253.2万元,对108名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处理,共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7216份,并按规定将32个单位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进而整顿了会计工作秩序,维护了财经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