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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90年5月,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占用国有资产办理产权登记的通知》,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是 国家对其资产拥有所有权的资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注册资金的依据。同年1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6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施行细则》。与此同时,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相关办法陆续出台。至此,以基础产权管理为核心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建立起来。

  1993年《公司法》颁布实施后,省国资局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认真开展国有股权管理工作。1994年7月,《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9号)的颁布实施,推进了黑龙江省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

  1995年7月,省编委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规定省国资局转变职能,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和国有资产管理由实物管理向价值管理转变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要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其他相关的改革服务。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同年底,根据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借鉴和总结上海、深圳市及省内部分地市成功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资本运营机构及其权属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体系。

  2000年5月,省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同年5月,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为主任,成员包括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办、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人事厅、省体改委、省劳动厅等部门,省国资委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省政府出台《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政府(国资委)、资本运营机构两个层次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和资本运营机构的权属企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授权经营、监督与考核等。9月,省国资委先后出台《黑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及大中型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办法。

  2000年9月,省国资委与省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总公司、省出版总社、省电力开发公司、省粮油集团总公司、黑龙江新世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黑龙江中盟集团公司、黑龙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资本运营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授权其经营所属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2002年末,在省政府、省国资委主导下,在全省范围内确立了政企分开、权责明确、产权清晰的以授权经营为核心的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