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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产评估

第三节 资产评估



  一、评估机构管理

  资产评估工作一开始是依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进行的。1989年5月,省国资局制定《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暂行办法》(黑国资综字〔1989〕第41号)。到1993年底,全省地市以上全部组建了资产评估机构,具体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1995年5月,省国资局制发《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对临时资格期满申请转为正式资格的评估机构的条件、评审程序等作出规定。同年6月,省国资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首次规定正式机构注册资金30万元,临时机构注册资金10万元。1997年5月,省国资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联合制定《黑龙江省乡企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与以前发布的机构管理办法的不同之处:第一,评估机构管理主体为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和省国资局;第二,审批程序为地市申请设立乡企资产评估机构的需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审核,报省国资局审批确认;第三,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职龄人员;第四,县级暂不设乡企资产评估机构,乡企资产评估机构不准设立分支机构。

  199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中介机构的要求,为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自1998年9月起至1999年12底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的重点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人员结构及执业行为、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机构内部管理。

  结合省情,省政府于1999年1月下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1999〕3号)。方案中将土地、房产等评估中介机构纳入了清理整顿的范围,并将清理法规、规章作为清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了由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王先民任组长,省财政厅厅长李树义、副厅长姜在滨、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孙敏强任副组长,由工商、法制、建委、土地、物价、乡企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的清理整顿工作,日常工作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办。此次清理整顿,全省参加自查的各类资产评估机构263家,其中包括国资部门审批的机构159家,建设部门机构34家,土地部门机构39家,物价部门机构31家。从事资产评估的执业人员2672人,其中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208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人,土地估价师34人。抽调地市局和评估机构业务骨干,组成3个检查组,采取交叉检查的方法,按管理、项目负责人、财务明确分工,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6个地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了抽查验收。共检查验收226家评估机构,执业人员2240人。检查结束后总结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取得的成效以及当前评估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向财政部、省政府写出了专题汇报。

  1999年3月,为推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财政部下发《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黑财评〔1999〕119号)。7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评字〔1999〕321号)和《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财评字〔1999〕322号)。黑龙江省于2000年3月完成了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脱钩改制前全省有资产评估机构168家,平均拥有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到12人。其中92家没有注册资产评估师,占机构总数的548%。脱钩改制后黑龙江省保留、组建了57家资产评估机构(不含只脱钩未改制的县级机构40家左右,原为58家),其中具有上市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6家。按营业范围:专营机构30家,兼营机构27家;按组织形式:合伙制机构14家,有限责任公司机构43家;按注册地:哈尔滨32家(脱钩改制前61家)、大庆10家、齐齐哈尔5家、牡丹江2家、佳木斯3家、七台河、双鸭山、黑河、大兴安岭、伊春各1家。

  2001年,针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重组日渐增多且亟待规范的情况,根据省资产评估市场发展的需要,提出了《关于对黑龙江省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重组有关问题的意见》,鼓励和扶持省内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间重组,坚持政策引导,制度规范,从而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评估机构的自主行为能够有序进行,既减少了评估机构为迎合“上规模”在机构重组中的盲目性,同时也为做大做强黑龙江省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一是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重组行为。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关于资产评估机构重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资办评〔2001〕13号),明确了机构重组中资产评估资格的管理方法和程序。二是完成县域资产评估机构改制。根据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总体部署,进行了县域资产评估机构改制工作。印发《关于县域资产评估机构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改制条件、程序及时间等要求。同时,制发《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县域资产评估机构通过作为中心城市分支机构的形式进行改制的行为。对23家县域资产评估机构的改制方案进行了批复。

  2004年3月,按照财政部的统一安排,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资产评估行业全面检查。此次检查通过暗访、受理举报、调查取证等手段,采取对评估机构的财务状况全面检查、评估报告进行重点抽查,与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谈话,与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交换检查意见方式进行,每个评估机构至少检查1天。共抽查评估报告411份,检查注册资产评估师553人。通过检查摸清了资产评估行业现状,查明了评估行政管理和自律管理存在的问题,规范了评估机构的从业条件和执业质量,促进了评估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执业人员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管理

  1992年9月,省国资局发布《关于进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格考试的通知》(黑国资评字〔1992〕第4号),规定在省内从事资产评估操作业务需持有黑龙江省资产评估人员操作证。建立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操作证制度,经过10余期的培训,共有近2000人取得了黑龙江省资产评估人员操作证。

  1995年5月,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立资产评估师考试注册制度。1995年和1996年分两批进行了认定,全国共认定580人,黑龙江省有23人获得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1996年,举行了第一次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工程技术基础、经济法四个科目。考生除具备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外,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需满二年。同年7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办发〔1996〕35号)。

  1997年,黑龙江省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操作证进行了重换,共有1000余人取得了按财会、经济、机械、土建、土地使用权、审核验证分类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操作证;并建立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档案,完善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管理的基础工作。

  1998年12月,财政部下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接受后续培训的内容、课时及组织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每年必须接受30学时的脱产培训,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纳入制度化管理。

  1999年,财政部发布了一系列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文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专职执业作出了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将其人事关系转入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标志着注册资产评估师走向社会,增强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3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下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评协字〔1999〕29号),对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但不在评估机构执业和从事资产评估研究、管理、教学的资深人员进行规范管理。4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下发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暂行管理办法》(评协字〔1999〕31号)。11月,财政部下发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协字〔1999〕7号)。

  2001年5月,财政部、农业部发布文件,准予2091名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中国资产评估师证书,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全部纳入财政部统一管理。按国家的统一要求,黑龙江省为61名乡镇企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换发了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其中执业会员50人,非执业会员11人。

  从2004年开始,黑龙江省建立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分层次培训管理制度,截止到2005年底共举办20余期后续教育培训班,共有891人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2005年全省共有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628名,年检通过的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565名。

  三、项目管理

  1993年8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发行上市股票股份制试点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确认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41号),省国资局在转发该《通知》文件中明确了黑龙江省发行上市股票股份制试点企业资产评估程序等问题。1995年3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若干规范意见》(国资办发〔1995〕27号),省国资局在转发该《意见》的文件中就有关问题结合黑龙江省实际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省政府7号令),强化评估项目管理,省国资局分别于1993年3月和1996年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两次执法检查工作。1996年的执法检查与省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共同组织,共有22280个单位按要求组织了自查工作,共组织抽查8688户,占自查户数的38.9%;查出各类违规项目3438项,对1745个违规项目实施了处罚,其中给予警告处罚393户,通报71户,撤销评估结果344项,没收违规收入23.2万元,罚款1027万元。通过组织开展评估执法检查工作,震慑了资产评估中的违规行为,规范了立项确认管理,增强了依法评估的自觉性。

  1998年,为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业与国际惯例接轨,明确资产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下发《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评字〔1998〕136号)等三个文件。在明确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产评估确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各方责任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资产评估项目合规性审核。即由原实行的直接对评估结果的审核确认,全部改为重点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评估方法的选用和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合规性审查。1999年3月,财政部下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财评字〔1999〕91号),并针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特点制定了补充规定(财评字〔1999〕302号)。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同经济行为和不同资产类型的资产评估行为,也为了与世界接轨,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逐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业务规范与准则体系。1999年6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资产评估业务计划指南》、《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与《资产评估档案管理指南》等四个资产评估操作指南。

  在政府宏观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下,通过对具体项目的微观管理,加速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形成和发展。据对黑龙江省1991~2000年统计,全省10年间,完成资产评估项目45万项。其中国有资产4万项,占资产评估项目总数的89%;国有资产评估值2300亿元,占总数的90%,评估增值近400亿元,平均增值率为21%。

  2000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面临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也必须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符合法制、效率、公平、竞争的要求,探索建立新的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体系,使资产评估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服务。2001年12月,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财政部接连下发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对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和监督进行了改革,取消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备案、核准、抽查制度。通过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加大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力度,进一步规范了评估程序。通过这次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改革,初步理顺了政府职能部门、经营者(或出资人)、资产评估机构三者的关系,促进了权利与责任、利益与风险相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新机制的形成。

  2001年9月,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以加强对无形资产评估行为的规范。2003年1月28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该意见参照国际通行的珠宝首饰价值评估标准,对国内珠宝首饰价值评估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2004年2月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两个基本准则的施行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初步建立并为资产评估准则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基础,是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和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两个基本准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各类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规范,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在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有“纲领”的作用。在基本准则中财政部授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具体准则。2004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5年3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上述评估准则的发布和实施,使评估项目管理从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向评估准则管理转变。

  四、法制建设

  1990年4月,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3号令)。这是黑龙江省第一个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法规,在全国也是比较早的。

  1991年11月,省国资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了《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试行办法》,规定整体评估和单项评估均按额定工作日收费,统一了评估收费标准。

  1993年4月,省国资局制定《黑龙江省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管理暂行办法》(黑国资评字〔1993〕第6号),建立了资产评估项目跟踪制度。同年7月,根据国家的收费办法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黑国资评字〔1993〕第5号),规定被评估资产原值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内的,采用整体和单项分档评估收费办法;规定被评估资产原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

  1995年9月,省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的处罚规定》(省政府7号令)。1997年7月,省政府对前项处罚规定进行修订,以省政府16号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