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产权管理
第四节 产权管理
一、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产权登记分为企业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产权登记。
(一)企业产权登记
1989年,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并作为“治整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清理整顿各类公司。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刚刚成立不久的省国资局以黑国资办字〔1989〕第36号向省政府呈报了《关于在“治整改”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报告》,并获准在全省实施。针对当时成立的各类公司中国有资产来源、数额不清,管理混乱的状况,开始了对各类公司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了初始登记工作。
1990年5月,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不被侵犯和损害,省国资局与省工商局以黑国资工字〔1990〕第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占有国有资产办理产权登记的通知》,明确规定凡经清理整顿,被批准保留的公司和新建全民所有制的公司,必须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是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资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继黑龙江省之后,其他一些省市先后效仿实行。
到1990年末,全省国有资产账面原值617亿元,按可比口径比上年增长91%,扣除已提折旧、待转已完工程等项目后,国有资本金458亿元,比上年增长12%,其中属于经营性资产332亿元,非经营性资产12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7.8%和24.4%。通过资产清查,初步掌握了国有资产存量、结构、分布和管理状况,摸清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做到账实相符。截至1990年底,经过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理整顿,撤销公司470户,并转公司136户,共清理上缴财政收入976万元,集中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资产12529万元,经审查,核销报废的资产1696万元,查出非法挪用资金9269万元。同时对保留和新办的2753户全民所有制公司进行了产权登记,登记的国有资本金522亿元,比原注册资本金增加了9.3亿元。
1992年1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向国务院呈报了《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3月以国办发〔1992〕13号文件转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执行。1992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为了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逐步形成制度,联合制定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是企业单位对授权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使用和依法进行处分的权利的法律凭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办理工商登记的资金信用证明。此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又相继制发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制度,并首次提出了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依据内容,为全面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在制度上奠定了基础,使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得以顺利全面展开,走上了有章可循的规范化轨道。
1996年,国务院下发了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92号令,强化产权登记工作,省国资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外资局、省人民银行、省司法厅、省审计厅等七部门于1996年7月以黑国资产字〔1996〕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法律凭证作用做了进一步的深化。《通知》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和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申办资产变动、处置和资产评估,工商登记注册、年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的司法处理、抵押贷款或承担担保和企业开办前的验资和年度财务决算审批等业务时的必备要件。1997年9月,省国资局、省政府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以黑国资产字〔1997〕第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执法检查的通知》,对企业产权登记执行情况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全面检查,使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更加规范。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990年10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0〕38号《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普查登记,首次提出了“登记”的概念。但只是对国有资产的登记,没有延伸到产权的深度。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以国资事发〔1995〕17号文件制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方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1995年3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事发〔1995〕31号文件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进行了细化,并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199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从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步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产权管理的起点和基本手段,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通过产权登记确立国家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在公共资产上的产权关系,可以使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可以以产权登记证为法律凭据,提供资信证明。这项工作在黑龙江省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统计资料表明,试点的大庆市2000年来,共完成招标采购项目300多个,实现采购金额11.9亿元,累计节约资金1.5亿元。节支率为12.33%;而省本级实现采购金额2.8亿元,比采购预算节约资金3354万元,节支率为10.7%。
二、国有股权管理
1991年,省国资局组织开展对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摸清了全省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情况,针对国有股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向省政府呈报了解决意见。1992年,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积极参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参加组建股份制企业,并派出产权代表。在省政府组织的股份制试点工作研讨会上,省国资局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股权管理的建议,受到省政府的重视。
1993年,针对全省股份制试点企业同股不同利,国家股股权缺乏有力保护的问题,省国资局在转发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同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作出了补充规定,对国家股利上缴级次、办法以及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国家股收入的处罚等作了相应的规范。参与了齐齐哈尔钢厂、佳木斯造纸厂和黑龙江涤纶厂部分车间的股份制改造以及组建黑龙江省对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工作。
1994年,为推进股份制试点工作规范化发展,省国资局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有针对性地对有关国家股权管理问题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各地国资部门积极抽调人员参加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佳木斯市国资局依照法定程序向试点企业委派了国家股股权代表,落实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1995年,全省把国有股权管理的侧重点从设立审批转换到规范运作和加强基础管理上。在全省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摸清了存在的违背同股同权原则,侵犯国家股权益;经营者权力过度集中,“三会”形同虚设;随意变更股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并提出了具体解决意见。全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已基本建立了国有股权档案。
1996年,全省认真贯彻《股份制企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发了《关于规范和发展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意见》、《关于在非国有经济中推进和发展股份制的意见》、《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持股机构和单位行为规范意见》、《关于加强以非改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对规范黑龙江省股份制企业的运作,推动股份制试点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97年,省国资局会同省体改委联合转发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提出了贯彻意见。研究论证了北方企业集团、桦林橡胶集团、黑龙集团等股份制企业股权结构设置等事宜。为哈药、北亚、秋林等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国有法人股配股权转让手续。
1998年,积极支持省内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改制上市。为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资产重组的有关事项,研究解决了组建林都、航天风华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国有股权管理问题,对桦林、黑化、黑龙、牡水泥、阿继、哈空调、大庆高科等7户股份制企业上市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进行审批。
2000年,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省国资局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对各类国有股权管理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
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约束机制,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计算工作,1990年1月19日,省国资局、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局印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包指标计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资联字〔1990〕第1号)。从此,黑龙江省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1991年,全省对1469户企业核定了保值增值指标,保值率平均为99%,增值率为4.37%。1992年,对2820户企业核定了保值增值指标。1994年,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修改,省国资局、省财政厅、省体改委、省经委、省审计局印发了重新修订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计算考核暂行办法》(黑国资工资〔1994〕第5号)。1995年,省本级对2172户省级工业企业进行了保值增值情况考核,占全部工业企业的58.7%,其中测算盈利企业898户,增值额292亿元,增值率为4.26%;测算亏损企业1274户,减亏额3.98亿元。1996年,全省对6547户企业进行了保值增值情况考核,占全省应考核企业的57.8%。1997年,全省对7490户企业进行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占全省应考核企业的83.35%,排除客观因素后,核定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为209亿元,比起初减少64亿元。2002年,省国资委依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和确认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印发了《黑龙江省省管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办法(试行)》(黑国资委〔2002〕)号),并率先在省本级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施行。
四、产权交易市场
为了促进黑龙江省闲置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1990年6月,省国资局、省财政厅、省体改委、省生产调度局、省物价局印发了《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闲置固定资产处置试行办法》(黑国资综字〔1990〕第4号)。《办法》对企业闲置资产的界定、日常管理、处置程序、转让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从1991年1月1日起施行征收“企业闲置资产占用费”制度。1991年2月,省国资局印发了《省级企业闲置资产占用费征解及管理具体规定》(黑国资综字〔1991〕第4号),对企业闲置资产占用费的计征率、收缴、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1992年5月,省政府以黑政函〔1992〕46号文件批复建立黑龙江省闲置资产设备调剂市场。9月,省国资局、省体改委、省物资厅转发了黑政函〔1992〕46号文件,要求省直各部门组织对所属企业单位占用的闲置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在哈的省直单位进行闲置固定资产交易,必须统一到省闲置资产设备调剂市场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1993年,省国资局召开了产权交易市场座谈会,对哈、齐、牡、佳四市产权交易市场试点经验进行了总结交流,并在省内一些有条件的地市进行了推广。
为了加强对企业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1996年,省国资局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业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指导意见》,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明确省国资局对全省产权转让中介机构统筹规划,实施一体化的管理和监督,并建立产权转让资格的审核和审批制度。
2001年,哈尔滨产权交易市场加挂黑龙江省产权交易市场牌子,省财政投资为交易市场增添了硬件设备,为完善市场的交易功能,提高交易效率创造了条件。
2003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中纪委二次全会等会议精神,省国资办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黑国资办运发〔2003〕30号)。通知要求,产权交易活动必须按规定进入市场,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产权交易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产权交易的各项规定,对产权交易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