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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第五节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1999年,省委八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资产经营公司运营、国有企业经营的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省委八届三次会议确立的国资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黑龙江省在省本级积极进行了国资改革的具体实践。省财政厅和国资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起草了《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建立以产权关系为主线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国有资本运营机构权属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框架,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模式以及先省级、后地市的改革建议。这一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原则同意。

  2000年5月,省编办下发了《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正式成立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此后,出台了《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并在省本级开始组建资本运营机构。

  一、资本运营机构组建

  2000年5月,省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法》提出,企业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行由政府(国资委)监督管理、运营机构运营、权属企业经营的管理体制。2000年9月,省国资委印发了《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黑国资委〔2000〕3号)。《办法》明确了授权经营的条件和程序、授权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投资和收益及产权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等事项。根据上述两个办法的规定,省国资办推动开展了资本运营机构的组建工作。在对拟组建资本运营机构的企业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组建条件确定授权范围,对拟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形成组建方案报省国资委审议批准并行文批复。从2000年起至2002年,省国资办利用近三年的时间,完成了对黑龙江中盟集团、省电力开发公司和鹤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2户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

  二、资本运营机构的监管机制

  为了建立和完善对资本运营机构的监管机制,2000年,省国资委、省委企业工委印发了《黑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及大中型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与《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同构建了对资本运营机构的监管制度体系,明确了监管责任和监管方式,省委企业工委组建监事会,通过外派监事会方式负责对资本运营机构进行监督,资本运营机构的监管对其权属企业,通过参加监事会、委派财务总监等方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