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六节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一、基本法规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从1990年起,国家和黑龙江省陆续出台了一些基本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1990年5月,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经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发布《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黑国资文字〔1990〕第2号)。1991年2月,为调动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弥补经费不足,减轻财政负担,发布了《关于国家事业行政单位再创收活动中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国资农发〔1991〕13号)。1992年6月,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工作,加强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发〔1992〕29号),于同年10月制定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境外发〔1992〕56号)。1992年7月,为了明确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兴办的科技开发企业投资各方的产权关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科委、国家体改委制定了《关于科研机构兴办科技开发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国资事发〔1992〕38号)。1995年3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1995年11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这些办法的出台与贯彻实施从根本上转变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长期以来疏于管理的状况,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普查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整个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在全部国有资产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这部分国有资产是我国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和兴办各项事业的物质基础。1990年10月,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局共同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普查登记工作。
这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普查登记工作,历时一年多。在普查范围上,涉及单位之多是黑龙江省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普查登记范围包括行政政法机关、乡镇以上文教卫生、科研、民政、工交商贸以及农林水气等预算内、外事业单位,黑龙江省驻境外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也进行了普查登记。全省(不含哈尔滨市及农场系统)普查总户数达17999个财务单位,其中预算内单位15651户。全省动用总人数达6万人,其中财会人员46000人。范围之广,工作量之大,就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在黑龙江省均属首次。
这次普查登记,一是采取了以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为主,以账找物、见物对账的方法,在账和账外资产逐一进行核实登记,查清盘亏资产原因和责任,并履行审批手续;二是普查登记不仅仅局限在对资产价值数量上的统计,同时按资产的利用情况和使用方向对闲置资产和更向使用资产进行了重点普查;三是普查登记打破了预算资金性质、单位所有者性质的界限,国有资产流向哪里,普查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四是对普查登记结果,由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及其委托部门直接审核,逐一批复和确认,据以调整账目。
据统计,截止到1990年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为120亿元,按同期口径比较,全省1990年财务决算统计数仅占这次普查数的51.6%。从资产分布情况看,文教卫生科研部门资产存量所占比重最大,共有固定资产46.9亿元,占总存量的39.1%,其次是行政和农林水气部门,所占比重分别为23.1%和13.2%;从资产结构看,房屋和构筑物比重最大,共计87.7亿元,约占1/3,其次是电子机电印刷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所占比重分别为10.7%和10%。
通过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普查登记工作,暴露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管理混乱,资产流失现象严重。绝大部分单位处于家底不清,责任不明,财务手续制度不完善的粗放式管理状态中。相当多的单位既没有职责明确的管理人员,也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几年来,全省人为造成丢失坏损资产总值达1.2亿元。二是责任不清,账外资产数额惊人。到1990年,全省有账外资产的单位面达85%以上,其中无固定资产账目的单位面达30%以上。这次普查登记,全省共清理核实出1990年底以前有物无账固定资产总值41.8亿元,超出普查前单位账面数的半数以上,其中行政、政法部门账外资产情况更为突出,普查后的资产实际存量超出普查前单位账面数一倍多。三是有章不循,随意处置国有资产。1990年全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的资产总额仅占应办数额的242.%。四是更向使用资产管理薄弱,补偿不足和经营效益流失问题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由非经营进入经营领域的资产达8561万元。这部分资产为搞活事业,缓解财政资金不足起到了积极的补充作用。但由于发展较快,管理办法不完善,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薄弱、收回的资金管理混乱,已成为单位“小金库”的主要来源。
三、日常管理
1990年6月,为了强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省国资局、省审计局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规定》(黑国资文字〔1990〕第3号)。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概念、形式、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在具体实践中,一是开展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情况的检查工作。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重点对鸡西、齐齐哈尔市做了调查。针对各地在落实该办法中普遍存在着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力度不够问题,黑龙江省制定了《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规范了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收缴办法和征收标准。二是持续了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年检工作。举办了省直和地市级培训班,进一步核实了登记户数和资产数额,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三是开展了资源性资产管理试点工作。1996年4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和国家统计局在黑龙江省召开了全省林业资源资产化核算试点会议,会议确定黑龙江省为全国唯一的林业资源调查试点省。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省国资局会同省统计局、省林业厅组成黑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点工作办公室,及时向国家上报了《试点方案》,明确了试点的目的、原则及组织形式。按照方案要求,于1996年、1997年两年完成了核实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工作。另外,省国资局还积极配合省土地部门对黑龙江省土地资源的现状进行调查,提出了改造市区内的“三废”和污染企业、利用级差地租搬迁改造等新建议,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占了一席之地。